一、经济法、经济法学及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而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学科。尽管关于经济法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学术争议并不妨碍我们的教学研究以及向学生们传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一般而言,在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经济法是独立于民商法、行政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学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加以安排;而在高校的经济管理等院系中,经济法的教学是一种大而全的设置方式,为了让经济类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课程设置及教材安排上,均采取大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包括了传统经济法的内容,如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等,还涵盖了诸如传统民法、商法的大部分相关内容,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经济法的内容要求也是采取后者。但无论怎么说,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高等教育要侧重从实践需求出发,以市场需求为真正导向,大量培养具有经济法背景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使得这些人才在社会中运用经济法的知识服务于市场经济。
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法学院系设立的数量大增,而法科学生就业成了现实的一个难题。学术型人才培养自然是法学教育的任务,但是不可能所有的学生都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继续深造从事学术研究的只占很少~部分。大部分学生最终还是要进入社会从事具体的实务工作,而大量法学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甚至完全抛弃了自己大学所学的专业,另入其他行业。由此给法学教育也带来了一定冲击,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由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法学教育的一个侧重点。从经济法学及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经济法部门、经济法学科所涵盖的内容和所涉及的问题,与国家政策、政府的市场管理及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其实践性非常明显,以市场所需为导向,大量培养掌握经济法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经济法教学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机制要求与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对具有经济法背景或掌握经济法知识的专业人才产生了大量需求,对其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针对于法学院系本身掌握经济法知识的法科学生,还涉及经济管理等院系的非法科学生,这充分说明了经济法学科在高校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社会实践中对掌握经济法知识的人才的大量需求。当今社会,既能掌握相关经济知识、又擅长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无疑是抢手的,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同时从学以致用的角度出发,这也是我们高等教育中对这类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经济法教学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以应用型为导向,树立能在市场经济中真正能学以致用的,既懂得经济规律,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能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不过,高等教育的现实因诸多原因还很难达到这一目标。要达到应用型人才的要求,需要我们高等教育观念的转变,在新的教育理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不断尝试和转换教学模式,建立良性的教学机制,找到一条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经济法学教学规律的路径。经济法体系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分散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经济法知识学习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是相辅相成的。
尽管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多元化,但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在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社会实践,使理论成为实践之先导,社会现实成为研究之结果。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知识的传播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要本着学以致用的理念;同时在社会实践中,需要将社会所需、社会急需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理论研究中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在市场经济中培养出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社会服务。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创新的要求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固有可取之处,但弊端也非常明显,应试教育模式僵化、偏重于理论说教使得学生们掌握经济法律知识缺乏对社会现实的理解,从而难以真正理解制度本身的价值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当学生步人社会时又难以真正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纠纷,感到无所适从。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传统教学模式导致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结果。“法是对行为的规整。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古典区分,这意味着:法律规范并不服务于对世界的认识,而是服务于对行为的调整。也就是说,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即行为规范。”【1]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法学理论习惯认为,虽然可不断讲述‘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又将返回实践进而指导实践’的故事,可不断宣称,‘理论可转化为时间的力量推动实践’,甚至直言‘知识就是力量’,但理论终归是理论,实践终归是实践。在理论和实践之间,一条界线非常明显;而且,在理论生产者和实践参与者的角色之间,另外一条界线同样明确。”[21所以,经济法的教学模式需要创新,实践性、应用型是目标,真正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效果。
首先,在经济法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无论是在课堂,还是最后走向社会,都必须始终坚持自主学习,学习新思想、新知识。作为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学习新知识的方法,培养创新能力。这就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给学生空问,授之以渔,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知识去解决社会问题。如面对“地沟油”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积极引导学生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培养思维方法上的创新。笔者认为,这是通过教学改革达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其次,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争取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一点在诸多学者的论述中均有提到。如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辩论式教学、模拟式教学以及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等,不一而足。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教学手段运用的关键在于是否能真正落实、是否能真正产生实效。有许多高校搞了各种形式的教学改革,但只是徒有其名,或者说只是个空架子,并没有什么真正意义。学生们又真正学到什么了?也可能这种所谓的模拟式教学、诊所式教学过后,学生仍然不知所以然。我们改革的目的是要落到实效,故这些新的教学模式须有针对性进行、有选择性进行。
最后,从课堂走出去,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应该是法学应用型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显著特点之一。法学作为典型的人文社会科学,离不开社会这个大背景。但传统的教学均为课堂教授,临近毕业搞实习,而往往因学生于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导致这种实习流于形式。从学生自身角度收回来的实践经验值微乎其微,所以高等学校教育有必要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而非教学后加大实践教学比例,比如学习到银行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带领学生去参观,了解相关银行法律规定;谈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让学们实地参与、了解工商局的执法活动,准确理解相关法规等等。总之,经济法教学效果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实际运用法学知识能力的大小,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优劣。当然,我们也要防止单纯从实践出发,绝对功利性的法学教育,防止极端的重实践轻理论。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参加正规法律课程的人都打算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最终将确定无疑地成为律师,而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本质的东西,”翻由此分析,法学教育的研究对象未必都是某种学科在法律中的应用,经济法教学亦是如此。所以,要想使经济法教学创新模式对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有着良性促进作用,必须重区域经济期刊视一个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模式选择,并建立一个良性的教学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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