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赵明说:“将经济法放在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可以对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长期争论划上一个句号,又可以解决法学领域长期从概念到概念的形而上学式的研究方法”。然而自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学者们研究他的概念及其定位无不从法的角度,即其调整对象、有无相对应的程序法等加以阐述。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致使经济法的概念和定位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至今尚无统一的定论。
所以笔者想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并作一粗浅尝试,以求教于法界同仁。
1经济法概念的经济学角度分析
经济法与经济学理论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经济学理论是其本质,经济法则是其外部表现形式。每当经济发展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经济学理论不能指导新的经济发展时,一种新的适合经济发展的经济学理论就应运而生。而当权的统治者就会运用这种统治地位新的经济学理论指导新的经济工作,使之法律化,就成为了新的经济法。以下以经济学理论与经济法这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来说明:
第一历史阶段:19世纪初至20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首要的概念即是1776年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一书中提出的迄今耳熟能详的“经济人”“看不见的手”“守夜人”三个基本范畴。亚当•斯密指出,当个体自私地追求个人利益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其结论是:政府对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的任何干预都必然是有害无益的,对经济生活应当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有害,政府的最佳角色是除了赋税外不存在任何经济职能的“守夜人”。他的经济学理论得到广泛认同,“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等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当时的法典,盛极一时。这种理念到19世纪末仍然在西方社会占支配地位。
第二历史阶段:20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至20世纪七十年代。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彻底粉碎市场万能的神话。英国经济学家凯思斯创立了后来称为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理论,其主要代表作是1936年12月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他认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总需求不能达到足以购买社会生产的全部商品时,就会出现萧条。特别是对投资未来收益缺乏信心是引起“资本边际的效率”的“突然崩溃”的导火索。解决办法是增加货币投放,以此降低利率并刺激投资。他还主张政府在进行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实行积极的财政赤字政策。并做出不平衡预算来促使商品总需求的增加,实施反周期的政府干预。此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正式选择凯恩斯主义为其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凯恩斯主义更被奉为官方哲学,从此国家干预为中心政策体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开始了近3O年的资本主义“黄金年代”。
第三历史阶段:2O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至今。20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出现了失业与通胀并存的滞胀现象,凯恩斯主义理论被重新评价与修正。一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经济自由主张,并形成诸多流派。主要有:①供给学派。认为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给不够。提出“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指出只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就能够自然而然达到均衡,政府只应起监督、协调和政策指导使用;②货币学派。从分析货币和货币政策入手,认为凯恩斯主义扩大政府权力的财政政策导致货币供应量不适当扩大,破坏市场经济自我协谐机制;⑧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从产权角度出发,肯定国家界定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方面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指出国家权力的垄断性、扩张性是市场经济的侵害者;④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经济学派。他试图调解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的分歧,主张“混合经济”,即“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⑤以布坎南为重要代表人物的公共选择学派。他将政府纳入经济分析框、指出政府不计成本的低效率,自我权力扩张以及官员导租所引致政府陷阱的效率损失远大于市场缺陷,因此必须慎重选择政府行为或基本放弃国家干预;⑥以哈耶克为重要代表人物的经济自由主义学派。认为经济上的任何集体行为都是无效或低效的,只有个人分散决策,才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市场是一种整理分散信息的机制;⑦理性预期学派。该学派从“经济理性”角度分析,在理性预期状态下,国家实施的任何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无效的,“市场比任何模型都聪明”。他们的这些学说和理论后来成为了西方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影响了这些国家乃至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并指导了立法实践,而使之成为了这些国家法律。
可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是经济学发展历程中重要的课题和内容,以他为基础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了经济法的发展,也是经济法修正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学理论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基础与基石,这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历史证明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主张都势必影响经济法理论与指导其立法实践,而使之成为法律。而经济法只不过是该国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理论穿上的一层法的外衣罢了。所以,站在经济学视野的角度,给经济法下的概念就应当是:经济法就是国家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干预和调控国家经济,而使之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2经济法的定位及其依据
如前所述,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石是经济学。离开了经济学理论,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就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是空中楼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自己的理论基础,是难以成立的。学者们总是力图从经济学理论中去寻找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没有相应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和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也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的软肋。
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列入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范畴。其他诸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办法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无例外。
也许有人会反问:政治学是宪法学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基础与基石。政治学理论指导了宪法的发展,也是宪法修正的重要依据。历史证明一国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学主张都势必影响该国宪法理论与指导宪法立法实践,而使之成为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中的条款。同样的情况,为什么宪法能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经济法不能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宪法有相应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和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是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违宪审查机制,使政治学和宪法区分开来。而经济法却缺乏这样的机制。同理“综合经济法说”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同属综合部门法的刑法有相应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和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曾经指出:“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所以,有的学者力图从法调整的对象上,即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来证明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而事实上,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是民法的范畴。调整不平等主体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济管理与被管理)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是行政法的范畴。都不可能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综上所述,由于经济法缺乏自己独立的理论基础,加之也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和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难以成立的。将其放在经济学这个大的框架内,学科分类上把它放经济学下则是它的一个二级学科,即“法的经济学”或者“制度经济学”。笔者在此把他称之为“披着法外衣的经济学”。如果把它放在法律框架中去思考,由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诚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亦不例外。
与此同时,因为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然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法律。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影像医学论文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所以,经济法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部门法的一部分,是行政法下的二级部门法,即经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