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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法影响与对策

一、课税对象不明确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的就是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纳税的基本依据,我国的税法就是按照课税对象来进行体系的划分的。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课税对象无非就是交易商品的销售额和提供劳务的营业额等。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的交易对象就出现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以数据或信息形式存在的版权问题。按照传统的税法,无法将这些以数字形式出现的数据或劳务来进行正确的划分,无论是划分为货物或是服务,还是将其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额或是劳动报酬,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争议。因此,对税法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类交易的课税对象进行正确的区分。

二、征税范围不明确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交易内容多种多样,是否要按照现实的交易活动一样,将网络上的全部交易活动都进行征税也是时下人们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是否对电子商务的全部交易行为都进行征税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有一种税种是印花税,指的是对在我国境内领取应税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通过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所有涉及的合同和数据都是以电子文书或是数据的方式来存在的,没有纸来作为中介,因此印花税票根本就没有实际的地方进行粘贴。

三、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法冲击的方法

(一)制定电子商务注册登记制度

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电子税务等级制度,明确征税对象。如同现实中的经营活动一样,将办理电子税务等级制度作为进行网上交易的前提条件。要求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都必须要在进行电子税务等级之后才才能进行网上的经营活动,并且还要在其销售的页面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的公示,便于其他的购买者或是网站管理者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偷漏税的出现。税务机关还可以在网上建立举报、监督网站,对那些不合法的网上经营者进行震慑和制约,还要对举报人给与一定的奖励。要求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详细的资料信息,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存档和备案,起到从源头上避免偷漏税行为出现的效果。

(二)建立对电子商务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经营繁琐、多变,因此税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对其进行专项监管。由于电子商务都是通过电脑和网络来进行的,根据这个特点来开发专门的网络计税软件,建立电子交易的专门计费数据库系统,实现对网络交易信息的全面记录,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核查。还可以制定专门的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成功的同时,一并在线开具,并直接存入电子信息库之中,便于税务部门的查验和监督。

(三)对原有的税法条款进行扩充

现行的税法条款在很多方面都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因此要对税法的相关条款,如税种、税率等方面进行扩充,使之在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进行征税时,做到有法可依。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正在上升时期,它的发展必然还会对税法造成新的冲击和挑战,因此,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和立法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及时、认真的观察和研究,对税法出现的新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进行补充或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在合法、有序的情况下,得到更大的发展,保证税收的正常进行。

作者:宁瑞鹏 单位: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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