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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异议制度初探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往往扮演着裁判的角色。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仅具有实体性的判决权是不够的,法院还必须同时拥有对程序性事务进行决定的权利,以此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运行。在这种背景之下,法律为了给予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就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就是异议制度。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异议制度的构成

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异议制度的构成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决的异议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后,受理法院往往需要对其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则受理;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若法院在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此时当事人亦有上诉权。

(二)对管辖权的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若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异议的事项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此时,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对回避决定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则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

(四)对诉讼费用的异议

当事人对于诉讼费用有异议的,可双方当事人共同上诉;若一方当事人单独对法院的诉讼费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若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复核。

(五)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异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六)对强制措施的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实施的法定强制性手段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七)对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下达的支付令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异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异议制度的设计,虽然涵盖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许多方面,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异议事项覆盖不全,存在遗漏

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由法院作出的、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裁定、决定非常广泛,法律现有的异议制度的规定还不能完全涵盖。对于法院审判权行使方面、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申请诉讼救助、证据运用、诉讼中止和终结等情形中,还缺乏完善的异议提起制度,如当原告或被告不是案件当事人时,法院要求更换,此时,若当事人不予更换的话,就有可能造成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此时,原告若对法院的处理有所异议,也只能通过上诉的方式来实现,但是对于是否应当更换当事人的行为缺乏具体的异议程序。

(二)异议程序处理方式待完善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异议程序的处理程序主要是:1.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2.对法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3.对法院的裁决的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但是,就目前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对于某些裁判行为提起异议的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对于某些异议提起的程序设计又不够完整,前者如管辖权异议的提起,需要当事人对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后,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异议进行处理,若异议申请人对法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再进行裁判,程序上较为复杂。后者则如执行异议的提起,虽然在机制上有所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程序性的规定,导致操作性不强。

三、异议制度的构造建议

针对现行的异议程序,特提出不成熟的建议,供参考。

(一)适当扩大异议对象范围

针对异议制度的实行过程,建议扩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异议的裁决事项的范围,给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追加当事人的决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裁决、财产保全的裁决、先予执行的有关裁决等程序中提起异议的权利。

(二)完善异议制度的程序设计

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异议制度的程序安排问题。要根据异议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设计,针对可提出异议的裁决,要充分利用复议的形式,并完善复议的程序流程,明确复议申请的提起形式、复议申请的主体、复议提起的有效期限、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审查的机构、对复议事项的审理、对复议的裁决等等过程的程序,进一步完善异议制度的程序性设计。

四、总结

民事诉讼的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效行使法律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关于异议制度的设计不仅需要对法律进行细致的分析,还需要对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涉及面甚广,本文仅是根据所学提出浅薄的认识和建议,期望可以为推动异议制度的完善和进步有所助益。

作者:迟更新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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