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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风险论文

一、巨灾现状及可保性分析

巨灾危害巨大,而保险作为现代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在巨灾发生后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考虑到巨灾风险在程度上的危害性和灾害发生频率及损失的不可测性,需要保险人准备大量、流动的的责任准备金,这会挤占保险人其他业务,降低承保能力。根据大数定律,同质且独立的风险聚合在一起,可以降低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而厘定保费。巨灾由于其损失频率低,保险人无法聚集起足够的样本来计算费率;同时高额的损失会产生巨大的赔付支出,也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严峻的考验。但是如果我们能建立起有效的灾害管理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做好资源储备和提高融资水平,巨灾风险还是可控的。从风险的定义角度,巨灾风险属于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发生具备偶然性,且巨灾一旦发生即为大规模的人员、财产损失,从大数定律的角度,是符合应用该数理理论计算费率的,虽然简单运用期望计算法计算的结果并不准确,但是集体投保的模式可以将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分散。巨灾的发生不会在同一时间、所有地点。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地域环境条件,巨灾发生的种类、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如泥石流、洪水)。这种巨灾的客观属性成为跨时间、跨地域分散风险的基础。综上所述,在分析了巨灾的危害、特性后,笔者认为巨灾风险时可以运用保险手段进行合理分散的。但是在承保过程中需要对费率进行较为复杂的计算,并积极提高巨灾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防灾、理赔、救助体系。

二、传统巨灾风险控制手段及其不足

基于风险分散理论基础,对巨灾风险的控制传统方法是再保险,即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人将所承担巨灾风险的部分或全部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在此过程中,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转嫁风险的费用称分保费,分入公司接受新的分保业务,需要向分出公司缴纳分保佣金。巨灾的频发使再保险的风险分散能力和融资能力受到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再保险市场承保容量不足。

统计数据显示,再保险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下(朱莉,2010)。在卖方市场上,供给主体不断减少,再保险公司呈现出严重的承保能力不足。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产品设计难度较大,风险过于集中,费率厘定困难;另一方面,需求、供给及其不匹配,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巨大,在客观上产生了再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在,抑制了需求,形成恶性循环,巨灾风险无法在再保险市场被合理分散掉。

第二,再保险合同条款复杂,交易成本偏高。

再保险契约不属于标准化契约,主流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其可以细分为比例再保险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内容主要由合同文本、分保条及附约组成,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如共同命运条款)。从法律角度,在国际再保险业务中,往往存在“用哪一国法律”做基础法的争执。

第三,存在资本困境与价格难题。

巨灾一旦发生,损失巨大,对分入公司也会形成财务风险。特别是沿海地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其受洪水、飓风、地震灾害的危害尤其严重,除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无形损失。这对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巨灾频发时期,再保险市场往往无法有效分散风险,规模集中且巨大的赔付使得大批再保险公司破产或被兼并。1989-2003年,全球再保险能力下降30(朱莉,2010)。再保险经营过程中也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产品设计时所依据的风险模型缺乏详尽的经验数据和技术手段不足,定价困难。再保险人处于维持偿付能力的要求,会提高灾害发生的预期,加之信息不对称因素,保险产品价格偏高,在不同时期波动也较为剧烈。

三、巨灾保险模式的国际经验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为洪水保险立法,在1969年建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在此后的40余年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愈加重视私营保险企业在洪水保险计划中的作用。但是私营保险公司却不承担赔付风险,其主要作用在于销售保险产品,利用自身庞大的业务网络为洪水保险基金融资。美国政府规定,在洪水高发地区的基建要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是购买洪水保险,来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但是随着“卡特里娜”、“丽塔”飓风的影响(2005),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亏损严重。美国政府规定,在洪水高发地区的基建要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是购买洪水保险,来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日本的地震保险计划。日本位于地震带,地震保险与火灾保险一般为捆绑销售。日本的家庭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负责;企业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负责。日本国内地震多发,国外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接受国内公司的在保险业务,《地震保险法》规定建立国营再保险公司接受二级分保,再用超额损失再保险将风险再次分散给政府,政府最后进行财政给付的纵向风险分散机制。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司其职。其与日本的再保险模式类似,但是顺序相反。保险公司作为地震委员会的分入公司,承担超额损失的赔付。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地震风险进行评估,参考地区房屋结构和抗震能力,制定费率和地震委员会的最高赔付上限。台湾的地震保险制度。本段主要介绍台湾财团法人住宅保险基金。独立的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作为地震保险制度的核心组织,协调承保理赔、管理巨灾保险业务并安排风险分散,对其促进其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损失额度,地震保险基金承担370亿新台币至530亿新台币之间的损失,是台湾地震保险制度中即共保组织、再保险市场后的第三层风险分散机构。另一方面,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具有投资功能,也可发行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产品。

四、我国巨灾风险控制制度初步设计建议

从国外经验来看,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高巨灾风险的控制能力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一,完善法律,政策支持。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人口密度大,巨灾发生危害严重,需要政府统筹救助。一方面在救援过程中,需要政府快速投入人力、物力;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明确各部门责任。因此法律政策的完善应居于首位。我国目前无论是巨灾保险模式还是防灾防损措施,都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利用其强制性、权威性,就投保方式、费率补贴、承保机构、风险分散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和解释。建议我国尽快出台一部《巨灾保险法》,尤其在政府财政与商业保险公司就巨灾风险分担责任给出界定,也应关注共共安全、应急预案、成本计算等领域。

第二,发展再保险业务。

作为传统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模式,再保险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视。我国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自留率偏高,再保险市场规模小,分散风险能力有限。建议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接受国内公司分保业务,同时加强再保险风险评估能力,利用精算技术和信息技术,结合气象、地质等部门做好风险评级和防灾工作。

第三,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这一点参考台湾的经验,保障基金的建立,不仅是风险融资,以补偿损失为目的,还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基金运营可采用商业化投资模式,投资于国有企业或国债,对其使用途径要严格监管。

第四,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寻找新的风险控制手段。

从风险分散的角度而言,利用金融衍生品可以有效地将风险在资本市场进行分散,达到为巨灾风险融资的目的。上文已论述传统再保险方法的不足之处,故本文建议可以利用巨灾债券或巨灾互换等创新型金融产品来进行风险分散。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债券的本金与收益与巨灾发生与否相关,触发机制一般由特定公司损失、特定时间损失、全行业损失三个指标构成。巨灾债券可分为本金偿还型和本金没收型两种。巨灾互换是指保险人以固定的现金流锁住未来不可预期的现金流。我国资本市场目前以具备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在短期内无法迅速完成,需要分阶段、分步骤逐渐实施。

作者:司洁陈 马聪 陈阳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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