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成书于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系我国古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的代表作。该书是我国也是世界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而有系统的法医学专著[1]4。现代学者对《洗冤集录》的研究在不断深入:有的从科学技术角度入手,探讨该书的法医科技价值[2 ];有的从法律、学术方面着眼,对该书的法律思想及学术思想加以研究[1 ]234-245。经过深入挖掘,笔者发现《洗冤集录》一书中还蕴含着丰富的医学伦理学思想。《洗冤集录》所内含的自律与他律、保护妇女及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的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国发展至宋代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已有了较高的法医学伦理道德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法医工作的开展,对于今天的医学伦理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医学伦理学角度,对该书中的医学伦理学思想加以论述。
1自律与他律思想
《洗冤集录》是一部指导官吏进行司法检验工作的书籍。宋慈认为,司法检验工作意义重大,检验结果往往与案件的公正裁决息息相关。因此,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检验程序,才能保证断案件审判的不枉不纵。《洗冤集录?序》指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生死出入之权舆,幽枉之机括,于是乎决。”[1]5
宋慈主张,检验官吏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他要求官吏检验时务必亲自到场,《洗冤集录?卷之一?检复总说上》说:“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3]他在《洗冤集录?序》中更是发出这样的感叹:“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1]5宋慈在断案实践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正如他在《洗冤集录?序》中所说:“慈四叼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1]9。从中不难看出,当时的法证工作者对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是很重视的,这与封建统治阶级提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相吻合的。以上这些集中体现了医学伦理学中自律(良心)思想。
在培育官吏职业道德方面,宋慈在《洗冤集录》中重申了自律(良心)作用的同时,更强调他律(外界制约)作用的发挥。《洗冤集录?卷之一?条令》开篇即引用了《宋刑统》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或贪赃枉法的检验官吏予以严惩,如:“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拾匹,无禄者二拾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拾匹,配本城。”[1]11“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1]12。
在当时的封建专制统治下,《洗冤集录》所体现出的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医学伦理学思想是难能可贵的。这对于今天的道德伦理学建设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良好的道德秩序应该是人的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相统一的过程。而他律(外界制约)和自律(良心)正好体现了这种统一,并成为促使人们遵守规范的两种力量。因此,道德自律和他律是密切联系的,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证,并且相互转化[4]36。
2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思想
廉是“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忠、孝、节、义、礼、义、廉、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精华部分。廉的根本要求是为公去私、淡泊名利、宠辱不惊。宋代名吏包拯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4]46。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多次强调,检验官吏必须廉洁奉公,注意工作作风。《洗冤集录?卷之一?检复总说上》说:“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乱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1]24。“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勒令供状,方可止宿。”[1]25“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1]25。宋慈认为,检验官吏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做好检验工作的前提条件。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思想的具体运用,在当时封建社会物欲横流的社会背景下,自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这一医学伦理学思想的提出,无疑大大促进了当时司法检验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直到今天,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思想仍然是法律、医疗、乃至其他行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价值取向。
3保护妇女思想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妇女曾长期处于受压迫、歧视的不平等地位。在剥削阶级眼里,妇女只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工具和玩物而已,没有任何地位可言。这在宋慈所处的历史时期,自然也不例外。但是,当翻开《洗冤集录》的时候,却能意外地发现很多有关妇女保护的条款。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妇女的人格和尊严进行尊重和维护,妇女的生命权利依法得到了捍卫和保障。《洗冤集录?卷之一?疑难杂说上》指出:“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1 ]44在当时的司法检验中,对妇女的尸体检验,已充分考虑到犯罪人利用女性生理特点实施残害的可能性。细致入微的尸体检验步骤,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洗冤集录?卷之二》更是专设了《妇人》一节,足见宋慈对妇女尸体检验的高度重视,以求在司法检验阶段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利。
《洗冤集录?卷之二?妇女》规定:“凡验妇人不可羞避。”[1]77这说明依法检验女尸是检验官吏的法定义务,检验官吏不能因“男尊女卑”思想而躲避检验。这在客观上是对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的挑战。又规定“若是处女……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棉扎,先勒死者母亲及亲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1 ]77检验女尸,要通知助产婆、家属、邻居等人到场,到场人尽量选择女性。这一规定体现出对被害妇女人格的尊重和名誉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洗冤集录?卷之二?妇女》中还对富人家女仆的尸体检验作了特别规定:“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避嫌疑”[1]77。在封建社会,富人家的女仆社会地位低下,往往是受迫害、受凌辱的对象,她们死亡的背后很可能存在极大的冤情。因此,客观公正的尸体检验结论就成为替被害女仆洗雪冤屈、伸张正义的重要依据和有力证据。宋慈为富人家女仆尸体检验设立专门的程序,体现了当时司法鉴定工作者对社会下层妇女生命权利的捍卫和关怀。
4小结
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一部内涵极其丰富的不朽著作。笔者研究《洗冤集录》时认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医学、法学层面,而应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该书所蕴含的医学伦理学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古代优秀伦理道德发展的光辉成就,仍可为当代医学、法律工作者进行借鉴。从某种程度上说,宋慈不仅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也是历史上不可多得的、难能可贵的杰出医学伦理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