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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规范民族私权生活的法律,涵盖了该民族在市民生活中基于民族特性、民族观念和民族意识而发展起来的基本和普遍的规则。如果民法塑造社会生活,那么它一定塑造民族的社会生活。而民法典是私法体系的核心和集中体现,与其他部门法典相比,民法典最能体现民族的精神、品格、气质和文化。综观历史,凡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民法典无不深深扎根于民族土壤,忠实反映该民族的社会生活。无论是影响深远的法、德民法典,还是学习法、德民法典而成就的日本民法典,无不是饱含民族个性、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民法典。人们常说,越是民族的也越是世界的。艺术如此,文化如此,法律亦如此。在此意义上,民法典就是民族法典,民族性是民法典的重要属性。

(一)民法典是用民族通用语言书写和表达的民族法典

语言是民族特殊的文化符号,是民族间相区别的重要外在表征。民族的语言文化能够加强国内居民的联系和交流,形成民族文化,从而构成强化民族共同体心理联系的文化整合。德国思想家哈曼认为,语言是内心的表达与灵魂的显示,并传递着我们的内在精神。我们灵魂中所存在着的看不见的本质通过语言显示出来。同样,语言也是民族灵魂的内在表达,每个民族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民族语言,它体现着这个民族独特的思想方式。[15]在著名的文艺复兴中,人文主义艺术家正是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创作饱含人性思想的艺术作品,才一改欧洲中世纪在上层社会中普遍使用拉丁文的传统,使这些划时代的艺术作品连同表达它们的语言文字成为冲破神权桎梏、建立民族国家的精神武器。民法典作为民族法典和民族国家的产物,无不是以本民族文字书写和表达的。这一寻常现象在19世纪的德国却无异于奢望。因为尽管德意志宗教改革时已创立了德意志自己的民族语言,但德语一直被视为粗俗的语言,整个德意志无论是政府公文还是学校教育通行的都是法语,而德语却被列入外国语来学习。在那个年代,会讲法语甚至还是显得有教养和进入上层社会的必要条件。[15]早在1814年,面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影响,德国法学家蒂堡就著文强烈呼吁,德意志民族应当用本民族的“有力语言”融汇德意志精神制定一部属于本民族的“国族法典”。[28](P26、P34)今天,当我们重温他的文章,仍能感受到民族主义者扑面而来的强烈民族情感。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用本民族的通用语言书写和表达的民法典,都无声地表达着民族和她的国家在政治、文化和精神等方面的独立、尊严、自信与能力,彰显着该民族在民法文化上的发达与繁荣。

(二)民法典是充分尊重并体现民族民事习惯的民族法典

与其他习惯相比,民事习惯反映民族私权生活的内容,是私权秩序的自发反应,是纯粹的私权生活规则。因此,民事习惯最贴近民族大众,最贴近日常生活,也是所有习惯和惯例中最常见、最大量存在的规则。由于私权规则独特的群体性特征和地域性特征,民事习惯往往成为某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这也是民事习惯具有民族性的原因之所在。民事习惯在民法的发展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调整民事活动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认为,现代民法来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市民法和万民法,它们逐步成长为市民社会的私法,而市民社会的私法乃是市民社会自身积淀的风俗、习惯、惯例等抽象规则长期进化的结晶。因此,民事习惯堪称私法的真正渊源所在,是民事立法的活水源头。在现代社会里,习惯能够提高市场自律水平,降低法律运行成本,填补法律空白,解释法律含义,使法律得以更加合理的运行。因此,即使在现代社会,习惯仍然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32]民法典作为民事立法的核心和民族生活方式的高度总结,必然也必须要体现和反映该民族以民事习惯所反映的那部分生活方式,否则民法典将是不完整的。因此,“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习惯为(民法典的)法源之一”。[33](P25)同时,民事习惯主要依靠民众的普遍认可,依靠情感、良好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来实施和维持。因此,民法典以民事习惯为原料,吸收民事习惯中的精华,无疑会增进人们对民法典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唤起人们自觉实施民法典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降低民法典的实施成本,提高和增进民法典的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典无不是充分尊重并体现本民族习惯的民法典。其民法法典化历史告诉我们,一部充满生命力、与时俱进的民法典一定是一部具有民族性、本土性的民族法典,而“法之所以具有本土性,主要基于法直接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习惯”。[34]从内容和本质上讲,民法典与民事习惯都是对私权生活的体认和再现,这说明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具有共通之处。因此,民法典对民事习惯认可的本质是对私人自治秩序的尊重和认同。早在20世纪上半叶,已完成法制转型的中国国人认识到,对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应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35](P15)民法典作为国家制定法,作为“一种受到自觉维护和更具统一性的精英知识传统”,[36](P128)其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符号意味,如果不深入民间、扎根乡土,不体现法的自发性和本土性则更易被虚置化,这已为历史一次次地证明。近代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受到“成文法万能”思想的影响,1804年之拿破仑法典,1811年之奥国法典,皆有否认习惯法效力之倾向。①至19世纪,历史法学派学说渐盛,人们已然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因此才有1896年之德国民法典关于此点未设规定,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1条始明定习惯法对于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37](P9)20世纪上半叶,中国政府分别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获得了丰富而宝贵的第一手民商事习惯资料。然而,调查所得之民间习惯法规则仍然未能充分而合理地反映于立法之中,致其立法仍然是从西方移植的法。[38](P210)时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我国近代法学家江庸先生在论及清末之民事立法时,认为《大清民律草案》“多继受外国法,于本国固有法源,未甚措意。……而此等法典之得失,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具,未可置之不顾。亲属继承之规定,与社会情形悬隔天壤,适用极感困难,法曹类能言之”。[39]而民国民法典也未能吸取这一教训。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未久,即将作为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之民法全套继受于其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在当时明显脱节于中国本土社会。[17]这不能不说是近代中国法律和中华民族的不幸,当为我国当代民事立法所镜鉴。

(三)民法典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法律表达

民法典是民族生活的浓缩与沉淀。一部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民法典必然与其民族的生存、命运、精神、品格、文化、习性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并体现该民族的生存方式、生活习性、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宣示,是民族文化的结晶。首先,民法典体现民族精神。黑格尔曾说:“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40](P104)作为一种可用心灵感知而无法用肢体触摸的抽象存在,民族精神有其特定的物质载体和外化形式。法律同宗教、政治制度、伦理、风俗、科学、艺术、语言和技能一样,是民族精神的物质载体和外化形式。而且法律作为一种缜密的规范体系,以一种严谨、抽象和规范化的术语和范式表达、诠释民族精神。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方式。萨维尼对法律的民族精神作了深刻而精辟的研究。他认为,法律乃是那些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深深地植根于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民族的语言、构成和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30](P88-89)“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21](P9)在萨氏看来,法律存在的前提是民族和民族精神,这不仅是对业已存在的法律的总结,也是对未来法律的概括。在近现代社会中,民法作为“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41](P248)因此,“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做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42](P176)民法典成为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即便是深受大革命思想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其内容也体现了地道的法兰西民族精神———该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通行于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和通行于法国南部的罗马法,而且在这两种法律渊源中,习惯法处于优势。①早在1870年,法兰西学院院士Laboulaye就指出:“显而易见,我们的法典的渊源在于过去的历史之中。……如果我们不了解行政法院在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那些讨论,我们就根本不可能懂得法典的精神”。[9](P16)可见,法国民法典的确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它直接取材于法兰西人现实生活中适用的规则,而这些活生生的规则恰恰是法兰西民族精神的历史沉淀。德国民法典则在历史法学派理论的指引下,无论其指导思想、法典内容和体例、法典概念和术语等各方面都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义,其缜密的思维和准确的概念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其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德国民法典体现了德意志的民族精神。”[23]其次,民法典彰显民族文化。广义而言,法律乃是一种文化,是一种具有象征性的社会文化。从民族的法律中,人们可以读到宗教、伦理、哲学、政治等诸多文化信息,而民族的法律发达与否则直接表征了该民族的文化发达状况。与传统、习惯等文化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文化依赖于一种久远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民族长期的生活方式、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的沉淀和凝聚的结果,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和稳定性,并深深地融汇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32]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之一种,必然以对人性的关怀为其核心价值取向。因为民法调整那些原则上所有市民都可参与的法律关系,它是关系到全体人的法。[43](P9)这一特征决定了民法文化具有可借鉴性和可继承性的一面。由于民法文化孕育产生于特定地域的特定人群在长期的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形成的经验与行为模式,是特定人群中普遍存在的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共同信念,使得民法文化又是特定民族的特有文化。随着时代进步,人类交往交流的频率越来越高,全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民法文化中的全球共性也越来越多,但民法文化的民族个性却始终存在,并成为区分不同民族民法文化的重要标志。德国近代民族主义之父赫尔德认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这种文化都表现了自己的民族性。而正是这种民族性决定了这个民族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个性或特征。[44]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文化相比,民法文化的民族特质尤为明显。民法文化不仅要反映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还要集中体现本民族认同的传统价值理念。民法典作为民法体系的核心,作为民法制度和民法价值理念的集大成者,是彰显民法文化尤其是民法文化中民族特质的重要载体。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无不是在形成了本民族特有的民法文化之后获得强大生命力的。

(四)民法典是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的直接物化

民族情感是民族遭遇的心理反应,总是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民法典就是将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这些抽象的民族情感具象化的产物,是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的直接物化形式。不可否认,民法典总是饱含民族情感和自信心,成为表达民族自豪感的极佳手段,而民族自豪感则是民族凝聚力的核心成分。与“道貌岸然”的宪法相比,“温情脉脉”的民法典更能够引发人们内心价值和信念的共鸣,促使人们向着这价值和信念不断前行。通过民法典树立民族之人文旗帜,能够形成民族凝聚力,构建民法文化,实现民族认同。法兰西民族可以没有凯旋门,可以没有卢浮宫,但不可以没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成就于德意志民族浪漫的民族精神,并在推倒柏林墙后成为愈合民族分裂创伤的一剂良药。日本民族虽然从域外舶来民法典,却也在其字里行间吐露着本民族的自尊与自豪,并有赖于这部民法典跻身世界强国。几乎所有民族都在通过自己的民法典诉说着本民族的精神和文化,表达着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五)民法典是民族国家的精神旗帜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民法典总是承载着各民族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使命。虽然这些历史使命各不相同,但民法典显然早已超出法律文本的意义,而具有更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民法典总是通过统一私法、统一民法价值和人文价值,形成各民族稳定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最终形成稳定的民族认同,从而维护、巩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成为民族国家的精神旗帜。无论昨天还是今天,民法典总是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美国学者梅利曼认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负有统一杂乱的法律制度并以此帮助形成一个坚如磐石的民族国家的任务”。[45](P41)欧洲学者Hesselink指出,意大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民族统一的象征;俄国、爱沙尼亚、匈牙利以及其他中东欧国家也通过新的民法典来强调新确立的民族自治;而苏格兰人在重获政权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开始制定民法典。因此,民法典总是被视为新的统一的象征。[46]德国当代法学家巴尔对此也有精辟的论述:“不管关于民法特定问题的规则如何,私法的大型编纂活动至少是高度政治化的工具,其意义在于它们总是追求着推动国内统一的目标。”[47]在继受民法法系传统的亚洲、非洲和拉美许多国家,其民法典不仅继承了欧洲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风格和价值理念,还将民法典维护和促进民族统一的传统发扬光大,籍民法典向世界昭示本民族的独立、统一和发展。

作者:吴治繁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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