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1受众规模不大,较多流于形式
首先是接受诊所式教育的学生规模小,受众人群仅占所有学生的百万分之一都不到。一些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校与当地法院、律师事务所虽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且协助代理一些案件,但是很多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流于形式,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点缀。一些高校虽然成立了法律诊所,但是根本没有运行,空拿补助,造成了空有其名,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
1.2实务导师师资匮乏,经费不足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师多数属于学术型,衡量教师水平也以学术成果为唯一指标,导致高校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相对较低。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对老师的律师和法官实践技能要求很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由于未能打通律师、法官进高校的工资、职称等相关待遇政策上的障碍,使有经验的法律实务人才不愿进入高校任教,造成法学教育精通法律实务的专家匮乏。另一方面,虽然美国福特基金会可能提供一些资助,但远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我国各大高校经费紧张还不能够划拨出足够的钱来支持这项事业的开展。
1.3学制无法适应这一教育的需要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大一、大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不够扎实和全面,大三学生忙于考研和司法资格考试,大四忙于就业,四年学制基本上无法满足诊所式教育的要求。学生无法抽出足够时间全身心投入到一个案件中,诊所式教育多数只是皮毛功夫。
1.4与传统教学评价体系相悖
现阶段的教学评估主要分为学生对老师的评估和老师对学生的评估。老师对学生的评估通常都是通过上课出勤率,考试成绩综合为一个整体的评估,纸面考试是主要的学业测评形式,对于实践教学没有科学的绩效测评体系。
2改革建议
2.1解决实务人才进高校的政策瓶颈问题
由于国情的不同,法学教育体制不同,教育模式的不同势必会导致我国不能照搬美国模式。笔者认为,目前高等法学教育脱离实践的根本症结是法律实务人才进高校的职称政策没有解决,建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协调建立起长效的法律实务人才进高校的待遇政策,解决他们所关心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短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负责、胜任教学工作的实务人才进高校。近年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虽然开始实施1000名法官、检察官进高校,1000名高校教育进法院、检察官的双向流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但是,我们认为这只是表面功夫,要真正实施好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建立一种能留住实务人才在高校长期任教的机制,而待遇政策则是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
2.2构建多元化的教育培养目标
所谓的教育多元化是指教育体制多元化,教育目标和评价多元化,教育形式和内容多元化。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要求教育工作者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根据职业要求向学生传授职业所需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够胜任将来的工作。法学本科毕业生已经由“公检法”逐步演变为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国际组织任职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这些挑战使得法学教育必须具备与多元的法律职业相适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将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的法律实务部门会不断涌现,新的培养需求也将随之产生。例如,美国耶鲁大学开设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旨在为媒体行业培养律师、法务人员及法律记者。在我国,也已有一些大学针对实务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纠纷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这门课程。
2.3学制和司考制度改革
建议法学教育改为五年制教育,与医学教育列入同一类型。早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时代,法学教育就与医学、神学教育同时产生,英美式的法学教育与师徒制模式不可分割,这是由法律职业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就如同医学教育一样,操作和动手能力不可或缺。我国虽然为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但要借鉴英美式教育之长,就势必借鉴美式教育机制,现在的四年制由于就业压力的冲击,实际上已经成为三年制,这就更不能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另外,接受教育阶段就允许参加司法考试,这与法律职业的实践性要求相悖,建议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推迟到就业后,以减少对法学教育的冲击,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实习和诊所式教育。
2.4改革教学课程
诊所式教育之类的实践课应该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课程,而不是理论教育的点缀和陪衬。为此,建议将增加的一年学制作为诊所式教育的学年,学生必修这一课程并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机制。
3结语
综上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仍然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协调改进,许多问题不只是高校法学院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能独自解决的,建议国家各职能部门能够邀请实务界参与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体制,保障诊所式教育在中国能够真正生根开花。
作者:李文宁 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