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秋,我在河西山丹县接触了第一桩民事案件。时至今日,已在民法园地辛勤耕耘了大半生。大半生的民法生涯,已与民法结下不解之缘,民法精神文化已融入性格,不能不对民法说点什么。
1.民法是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圣典
民法是人法,关系人的生命价值与人格尊严;民法是权利法,是马克思所说的“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圣典”;民法是私法,私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个人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社会的细胞和前提,是一切事物的逻辑原点。由自然人及其组织建构的民间社会(马克思称之为“市民社会”)则是人类社会“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是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的经济表现形式是市场经济,而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正是民法。于是,马克思把罗马私法称为“商品生产者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有的学者把民法称为一切法律部门的基础性法律,或称为“私法中的宪法”。
民法以自然法学与近代理性为理论基础,以法典化或判例法为基本形式,以人身与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自由权和财产权为核心,尊崇主体平等、权利保护等理念,强调“私法自治”和“私法优位”及法的二重性,贯彻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观,“以慈母般的眼光把每一个人看作是一个国家”。民法认为世界存在不同的主体,每一位主体都有自己意志,自己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权利,自己的责任,自己的救济方法,彼此打交道则遵循“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这就是民法,是很朴素的道理,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民法精神崇尚公平正义,其最高宗旨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蕴含极为深刻、丰富。“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安全的交易,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文明、进步、开放、繁荣的社会”。
2.民法是民间生活日用之法
民法既是形上思维,又是形下操作;既是宏观运筹,又是微观设计;其本质定位,应是民间生活日用之法。
民法是绵延数千年,历经千锤百炼的人类文化瑰宝,是关系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命本体意义的大学问,是运行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国计民生的大操作。它的许多概念、原理、短语已成为极富法律智慧和哲学、美学蕴含的警句,“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民法通过创设民事主体制度,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平等人格、平等权利能力,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给予每个人在终其一生中,自由而充分地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实现民事目的的资格和可能性。民法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计了监护和代理制度,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计了内部组织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使公司成为“扩大了的个人,缩小了的国家”,成为当今世界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
民法通过创设民事权利制度,把抽象人格、抽象权利相连结,确认和保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人权,还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权、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权等项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是对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隐私的自由支配,财产权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和民法的奠基石,“无财产即无人格”。我国30年改革开放,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还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无不是围绕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进行的。可以说,我国民法物权和财产权理论与实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重大。
民法还通过创设和发展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债权与民事责任制度,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与后果做出预期与评价。由此,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和原理,被称为民法“最辉煌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强调“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000多年前,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契约文献中,就大量使用了“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从私契,官不为理”,以及契约如“山河日月之盟,不得翻悔”一类的惯语,说明当时当地的老百姓,已经具有“私法自治”和“契约即法”的理念。时至今日,不仅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中已经确立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与原则,而且在审判实践、仲裁实践中,“意思自治”和尊重合同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悄然发生而令人欣慰的司法进步。
3.民法是人类文明的一处精神高原
民法的特征是文化的,是法治文化乃至整个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法文化有其特殊性。民法精神是人类自由本质的体现,它以人为本,高扬人性、人权、人道主义,尊奉自然与社会客观规律,倡导诚实不欺和善良风俗,与自然万物为一体,与天地精神共往来,为人类社会的和谐进步、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知识产权与生态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民法文化荟萃着先哲和才子们睿智深邃的品格,精心的设计,经典的描述,推动着亿万人的生活实践,成为引领人类文明的一处圣洁的精神高原。
我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专制,民法不发达,民法观念淡薄,但是,古代中国并非不存在民间社会和民法生长的社会条件,并非不存在民法。中国现代民法起步较晚,有三大资源,即:西方大陆法与英美法;中国古代和近代民法(含港、澳、台民法);新中国民法。西方民法要借鉴、移植、实现本土化,实现“移植创新”,纳入人民法律生活(民法生活)的共同轨道。要重新整理、重新发现我国古代和近代民法资源,找出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的生长点。而更重要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为我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典化提供了最重要的现实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则为我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典化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