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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中的渎职犯罪的关系

一、渎职危害行为的专业性

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较其他领域的渎职类犯罪而言,本身职责行为的专业性很强。食品安全涉及很多领域,而每一个专业领域都有其自己的规章,因此,这类犯罪违法性的范围和根据与其职务专业性密不可分。当发生危害群众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对责任的认定往往需要由专业的部门来进行,需要借助相关的科技设备,通过行为人的责任来确定其因果关系。例如,在发生瘦肉精的案件时,有关是否对猪肉进行过检测,是否使用专业检测试剂等等需要由畜牧部门或卫生部门予以认定。

二、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间接性与多因性

在食品监管中,行为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往往是存在一定的间隔的,这是由这类犯罪的性质决定的。存在着时间上的间隔,就不排除在这样一个时间段会介入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危害结果或多或少地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此类犯罪中多个行为、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一项非常显著的特点,也即原因行为的多重性,多因一果。因此,在这种间接性与多因性的状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行为人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时就是非常困难的,很难具体判断哪些因果关系应该受到刑法的规制,哪些因果关系又可以不去考虑,这些往往会导致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责任的衡量。

三、条件说基础上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采用条件说的理论对渎职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对于一因一果的情况相对容易,但是碰到多因一果时就较为复杂一些,但是无论这些因素如何花样百出,只要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有渎职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结果,没有渎职行为则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采用条件说的理论,对于司法机关直接、有效的分析案件有着非常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一些常见的情况,就是在渎职行为之后又介入了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来自多个方面,比如自然因素、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是他人的行为,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由于介入因素的存在而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性或者偶然的联系,并未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能因为这种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就否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存在。在介入因素的存在下,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中断渎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联系,要考虑其存在的独立性以及作用的大小,否则就不能中断之前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例如,商场的火灾发生,是由于一名顾客随意扔烟头造成,同时值班人没有进行检查,消防人员在对商场设施检查时也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共同导致后果的发生,虽然消防人员的行为不是直接原因,但是不能因此排除其不受刑法的制裁。四、结语食品安全问题事关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诚然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老百姓舌尖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还要加快食品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行业自律,并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只有两样,我们才能净化食品领域的市场,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健康、安全的生活。

作者:吉仁同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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