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未发挥积极作用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国企和职工之间的桥梁。但是很多工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管理者与劳动者的矛盾视若无睹,其工作职能仅仅是为员工发放福利、组织员工活动等,在维护员工利益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口。
二、如何建立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1.建立并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对于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使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获得约束,并为双方提供保障。由此可见,唯有不断地完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才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建设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注重对国企新、老职工劳动关系内涵的了解和发掘,并且有所侧重,区别对待。对于新职工,要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而对于老员工,可以指定相应的保障政策,使其能够得到完善的安置,保障基本生活。
2.加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团队建设
人力资源团队专业素质的低下限制了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为了能够使国企劳动关系得到有效改善,应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应注重增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深层次地体会劳动关系的内涵,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产生认同感,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和谐劳动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勤于学习创新劳动关系理论,深入到职工中间,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劳动关系管理相关的培训,并积极地投入到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不断吸收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劳动关系管理水平。
3.加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工会必须要彻底地从行政向服务性的角色进行转变,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组织职工参与到管理、参与到集体谈判与劳动争议处理中去,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在制度层面上则是必须要参与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去,构建并完善协调机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对职工的切身利益进行思考,努力构建起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照顾到每一个职工。工会自身也需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够成为依附于企业或者是国家的行政组织。改善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集体谈判流于形式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地对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对集体谈判的法律解释,对政府的监督与调解职能进行发挥。虽然集体谈判强调的是工会的作用,需要工会以独立的身份来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但是政府作为谈判的调解者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不能够小看。应该是要积极地发挥政府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构建起良好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体制也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为了能够使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平和,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我们应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健全相关体制,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作者:卢国营 单位: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