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式
所谓复合式教学法,从不同学科的教学要求和目标来看,可能在界定时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结合国际法这门学科本身的特点,将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定义为:教师依据国际法教学目标的要求,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主要通过对国际法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三个方面的教学要素进行系统而科学的优化、复合配置所形成的一种开放性、综合性的教学模式或方法,下面就国际法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三个方面的复合式教学法分述如下:
(一)国际法教学主体的复合
按照以往传统的国际法教学模式,国际法教学主体仅仅限于教师本人一人,国际法所有的教学任务和内容都要教师来讲授,这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学生主动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按照复合式教学法的要求,国际法教学主体将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突破:一是要建立“以学生为课堂主体中心”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由原来的主体地位变为教学的辅助者,实践证明,这种主体角色的变换充分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二是国际法教学主体除了学生和教师外,还应包括外交官、国际律师、政府官员、国际公务员、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等,通过这些主体来开设讲座,进行学术报告,或组织庭审观摩,接受个人访谈等方式来开辟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第二课堂,这样不但扩大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视野,而且也开阔了思维,将国际法理论知识与国际法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了,也对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教学内容的复合
国际法的教学内容一般主要由国际法的教学大纲和国际法教材两个因素来决定。以往国际法课堂教学内容比较机械,整个国际法教学内容从第一堂课到这门课程的结束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全部都是以教师所选定的某类国际法教材为唯一准绳,这种教学内容范围的人为圈定尽管对于教师完成国际法教学大纲上所设定的具体教学任务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对学生学习国际法的视野是一种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学习国际法有关延伸阅读知识的机会,不利于学生很好地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单从国际法教材上的资料来说,由于教材出版周期滞后的缘故,所有国际法的教材在资料更新速度方面都将不可避免地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为国际法在各个领域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国际法律文件的修订、国际法具体问题演变的进程都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另外,从国际法教学内容的横向层次考虑,国际法教学内容不应该只局限于一本国际法教材,关涉国际法教学内容的其它教辅工具书和教材也应配套使用,如各类国际法案例教材、国际法教学资料辅导教材、国际法法律文件选编工具书等。因此,按照复合式教学法的要求,国际法教学内容在实施方式上进行复合式设计必须要考虑以上纵向和横向两个层次上的因素,只有这样,学生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才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发展动态等。
(三)国际法教学方法的复合
在国际法课堂上,一般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讲授法,即“教师讲、学生听和写”,这种传统的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目前国际法课堂教学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其实严重挫伤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许多教师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传统教学法的固有弊端和缺陷,开始纷纷在课堂上积极尝试其它可行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式教学法等,确实通过教学方法的变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可问题在于,许多教师在选择国际法教学方法方面比较单一,拘泥于某一种特定的教学法而贯穿于国际法的整个教学过程,其结果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以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为例,许多教师都比较青睐这种教学法,也深受学生的喜爱和欢迎。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国际法的成案不多,加之案情往往很复杂,每个章节、每堂课如果都采取案例教学显得有点不切实际,因为这种纯案例教学将需要耗费大量的课时作为支撑,而且也不适合大班课堂上运用,很多教师没有充分意识到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初衷是好的,但其教学效果也并不是很明显。这就要求教师在国际法教学方法实施过程中,要将各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灵活运用,绝不能拘泥于一种教法,应在激发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体现师生互动的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双语教学法等来开展国际法教学。
二、实施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要强调的是,将复合式教学法引入国际法教学中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种教学法对我们原有的国际法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它的成功实施需要多方面因素的支持和配套,作为一种综合式的高级教学模式或方法,在实施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的具体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和制定必须紧紧围绕国际法的教学目标
简而言之,所谓教学目标一般是指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希望课程教学达到所要的结果或效果,这是所有教学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而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手段。在教学中,制定教学目标有助于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教学测量和评价,而教师也可依据教学目标选择和使用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指引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学科的整体学习思路和方向。因此,任何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都要受到教学目标的制约。具体来说,任何课程的教学目标又可分为课堂教学目标和学科整体教学目标。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师在实施复合式教学法的时候必须权衡和协调好国际法课堂教学目标和国际法学科整体教学目标之间的关系,灵活处理和安排各种适当的教学方法,以保证各个教学方法在采用时体现实用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另外,教学目标本身一般还包括知识与技能(认知)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三个不同层次的具体教学目标,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师在设计复合式教学法时还必须针对知识基础、知识结构不同的学生进行因材施教,不能不顾学生的个体差异。
(二)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和制定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复合式教学法基于对各种教学要素的有机整合和系统化的要求以及对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配套运用对国际法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复合式教学法在其本质上要求师生地位平等,教师也只能是整个教学的参与者、主持者,因为教师的“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学”,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教师就不能再以原有的老师权威来俯瞰学生,教师必须时刻打破师生固有的角色关系而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从而在此基础上积极改进现有的教学方法,与学生共同学习、共同参与国际法的教与学。只有这样,复合式教学法在国际法的课程教学中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其次,通常认为,教学方法一般会受到特定的教学内容的制约,复合式教学法亦然。复合式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超越国际法学科的知识范围,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师必须知识面广,具备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视野,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教学能力提出了挑战,它要求国际法教师不但要懂国际法领域的知识,而且也要懂国际关系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知识,亦即具备跨学科的视角和知识储备。然而,在我国,由于受法学专才教育的单一学科培养模式的局限,加之门户之见的制约,国际法学与上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存在很多问题,具有超越法学学科进行跨学科教学思维的教师还比较匮乏。目前,这方面的师资培训还尚需时日。
(三)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和制定需要丰富的教学资源做支撑
复合式教学法相对于以往的主讲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双语教学法、角色互换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有本质的不同:首先,复合式教学法不是单一教学法,它至少同时综合运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教学方法;其次,复合式教学法在综合现有国际法教学法时并非任意拼凑或搭配,而是要顾及到各个教学法之间的有机联系,真正做到方法上的复合式设计。显而易见,复合式教学法的上述特点需要丰富的教学资源做支撑,除了上述国际法师资方面的要求外,它还需要高校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诸如在教学场地、实践基地、实习基地、第二课堂、多媒体设施、教材教辅资料、社会资源、资金投入等方面跟上复合式教学法的配套运用和需求,否则,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再完美也不可能在国际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得以顺利实施。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法教与学在实践中本身并不是很容易,它涉及到各个方面教学资源的配套问题,也涉及到国际法教师本身的教学能力和经验问题,还涉及到学生的相关知识背景和基础问题,另外,还与我国高校教学主管部门的教学职能管理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将复合式教学法引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国际法课程教学的过程,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过程,它需要多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只有这样,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才能在国际法课堂教学中得以成功实施。
作者:李伯军 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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