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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规范中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规定。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公司泄密事件中的泄密行为主体多数为公司高管,这些事件给公司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往往是致命的。在此,主要从劳动法和公司法角度对公司高管之保密义务的规制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改善公司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建议。

关键词:公司高管;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一、引言

商业秘密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站得一席之地的秘密武器。根据溢信科技对2010-2013泄密事件的分析,公司高管在统计中所有的泄密者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高管犯案确实比较容易,因在公司是高层管理人员,就算在公司建立有安全管控形态,也会对高管疏于监控,而商业机密如果被其他商家利用亦会带来经济利益,其他的商家如果有意获得商业机密,便会从公司高管下手,以高额的回报引诱高管出卖公司。在这些高管泄密案件中,有将近90%的案件是在受到利益的引诱下发生的,其动机主要是为了个人从公司中套取经济收益,或者为到同行的其他企业里面另谋高就。从对一些公司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没有对涉密事务的管理方面特别是针对高管涉密方面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对公司高管保密义务的适用进行分析,找出规范公司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有效措施。

二、公司高管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1.保密义务之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公司高管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此项法律为公司高管设定了一项法定的忠实义务: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法》中设定保密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高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规进行信息披露,利用掌握的公司秘密进行内幕交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此项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管,公司可以与之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相关事宜。2.公司高管保密范围之法律规定。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将保密范围分别规定为“公司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虽然表述不一致,但从法律规定来看,保密义务所涉秘密范围是大致相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合同法》新提出的一项保密内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三、公司法与劳动法高管保密义务适用之差异

虽然公司法与劳动法条文中都有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但是二者在适用时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在解决公司高管泄密纠纷适用法律时,只能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和《劳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1.高管违反保密义务在公司法的适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违背忠实义务泄漏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公司高管的此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该种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基于公司法规定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而非通过双方协商的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第二,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时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高管人员的泄密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在客观上遭受损害,不以违反双方任何约定为成立要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管违反《公司法》违背忠实义务泄漏公司秘密违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外,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仅包含高管泄漏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害。2.劳动法上违约责任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与高管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其必须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机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中高管泄密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很大的区别,将竞业限制引入保密协议约定,并以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四、公司针对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建议

虽然高管与公司之间关系密切,甚至有时候可以成为二者就是利益共同体,但是为防关系破裂带来风险,公司也应该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针对涉密高管,对此提出如下措施:首先,建立并完善公司的商业秘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指定专人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的管理。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尽量缩小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对有关人员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培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因高管身份而开绿灯。当今的泄密手段越来越多样化,高科技化,一些新型的工具已经运用到了盗取商业机密中,公司必须提高泄密防御技术。其次,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在协议中要特别关注高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为了避免高管离职后不当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最好在约定保密义务的同时约定竞业限制。在劳动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如果单位需要对员工在离职后继续进行的竞业限制,单位必须每月向离职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单位如不支付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无效,员工就不受该竞业限制的约束。所以,在约定中还要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支付时间进行约定。再次,在高管离职前要做好管控。根据对已经发生的高管泄密时间点进行分析,泄密往往发生在离职前,据有关分析显示,离职前是高管泄密事件爆发的高峰期,近60%的人会在离职前会心生异心,心想离开了单位就管不着了,离开后就捞不着好处理,所以会选择捞着“宝贝”就跑路。为避免商业泄密事件发生,公司必须关注离职员工群体,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60%与人才跳槽脱不了干系。公司必须对高管离职前在公司所做的事情做好管控和进行严格的审计。

五、结语

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管在在职期间、离职后,如果泄密事件发生都会对公司都可能对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对高管的法律规制不能仅仅限于公司法,还应当在劳动法上进行更全面的保密义务的约定。另外,公司还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肖红艳.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法律适用问题[D].泉州:华侨大学,2014.

[2]尹学俐.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刍议[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1):71-74.

[3]王斐民,刘雯.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国劳动,2014(10):22-24.

[4]溢信科技.30起泄密案件的调查启示[R]

作者:康宇 单位: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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