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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摘要:发达国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的经验对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发达国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较为准确、重视各类职业教育立法和重视与各级各类教育的衔接三个方面。

关键词:发达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经验;启示

1发达国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的经验

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相对于我国不管是人才培养的目标还是定位都较为成功,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与改革都具备重大的借鉴意义。

1.1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较为准确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严峻,各国都开始不断开发与应用新技术与新设备,这对职工的知识结构与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职工教育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引起了多方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以职工教育为主的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且发展势头一片大好。其中麻省理工学院莱斯特•瑟罗就指出: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人才与技术比资金与自然更为重要。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不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能力都应该比中专强,并且具备突出的新技术开发能力、生产运行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例如,德国高职教育定位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实用性职业技术人才,其中《德国高等专科教育发展协定》(1968年)规定,高等专科教育是完整的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相比,接受过高专教育的学生其专业理论知识稍有欠缺,但在实践与应有能力方面具备突出的优势,由此,他们是一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职业技术性人才,且在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的转换中起到桥梁式的作用,又称为中高级技术人员。该类型的人才适应了当今工业与科技的发展,也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

1.2重视各类职业教育立法

1862年《莫雷尔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正式纳入高等教育的范畴。1963年,美国制定了《职业教育法》以保证和巩固职业教育的地位;1994年,美国的克林顿总统又将《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与《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签署了,这进一步推动了美国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事实上,德国为了保证其职业教育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也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校总法》在1969年颁布,该法律则是将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促进法》也在1981年制定了,该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教育的结构,在此之后,德国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德国各州也相继发布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在完成了普通义务教育之后,未继续深造的必须接受义务职业教育。1873年,萨克森州一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十五岁至十八岁的青年必须接受三年的义务职业教育,该举措开创了以法律手段来保证职业教育的先河。20世纪50年代开始,联邦政府陆续颁布了十多项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法令。其中,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单位在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培训考核等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而且对职业教育的研究者也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巩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

1.3重视与各级各类教育的衔接

以美国为例,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类型多样、层次分明,其最终目标是培养一批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它主要的职责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美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不仅有面向各州工农业生产的州立大学,还有直接服务于地方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工农学院,还有社区学院(以职业教育为主),以上这些都是国家、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主要承担者。但是值得指出的是,美国不管是四年制大学还是两年制的社区学院,它们之间的联系非常的紧密,其衔接的方式主要是“技术准备”计划与衔接协议(包括社会与大学之间的衔接协议、州范围的衔接协议)。社会学院实施的一般是两年制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为当地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任务是成人继续教育、转学性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这种不同层次教育的紧密衔接,使得高职教育学生的选择多样化,也为其深造开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

2发达国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及定位对我国的启示

2.1观念转变,准确定位高等职业教育

我国高职教育在不断发展中日趋完善,但在思想观念上却始终存在一些误区。高职教育相比于普通高等教育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包括培养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高职教育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其目标是培养满足行业和市场需求的实用型技术人才,并向生产一线提供其继续的管理、技术、生产、服务人才。2.1.1准确定位高技能和各类技术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类型主要是技能型。目前,我国教育界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确定还没有取得完全共识,其中最为常见的提法有三种,分别为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其中,与学术型人才相比,应用型人才反映了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但并未将其主要特征完全体现出来;而技能型人才的提出则过分强调了专业技能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将技术型与技能型人才确定为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比较准确。此外,高职教育在教学模式与课程设置等方面也应该与本科教育有显著的差别,以更为突出高职教育的可变性、实践性等特色,坚决不能走“本科压缩”的路线。2.1.2明确定位开放性、多层次的办学层次目前高职教育国内外发展的新趋势就是其学历层次的高移。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职教育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开办大专层次的教育,并逐渐高移到硕士、博士层次。例如德国高专的学生在进修完主课阶段之后,就可以参加硕士学位考试,考试通过则可以顺利获得硕士学位,接着还可以通过出国留学与联合培养的途径取得博士学位。高职教育学历层次在我国高移,能够有助于改变目前学生不愿意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现状,并将高职院校的吸引力增强,目前,高职教育仍属于大专的范畴,层次不明,不符合知识经济新常态时代的发展趋势。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劳动密集型已经开始转型为知识密集型,劳动力的需求也加上了高素质这一硬性条件。为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相符,高职教育的教育体系必须完整化,将其流线图扩展为职业高中、高职职业、本科、硕士、博士,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层次对人才的需求。高职教育体系的层次必须是开放的、多层次的,应由专科、本科、研究生共同组成,但是这不意味着每所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要转变为培养本科、研究生人才,尤其是现阶段,不能盲目跟风。高职院校应该将自身的定位确定,将目标明确,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搬出特色、各安其位。2.1.3精准定位终身教育的理念20世纪60年代,终生教育的理念被提出并吸引了世界各国研究者们的目光,他们开始积极思考并探索教育改革的新途径。西方国家在终身教育理念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并逐步构建起一套面向21世纪的终生教育框架体系,且形成了与未来教育发展相互适应的新的教育理念。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职业教育、终生教育等方面,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相对缓慢,成果不多。基于知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必须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将职业教育与终生学习的理念有机结合。因此,根除传统老旧的观念,树立新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思想迫在眉睫。作为终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教育的深化改革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2重视立法,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法规

现代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就是将教育法制的建设加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发达国家在高职教育上的成功经验也提示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保障就是教育立法。我国确定高职教育定位的法律为《职业教育法》,在这部法律中将高职教育发展的方向明确指出了,但是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推动与规范高职教育的发展,关于高职教育的法律仅有几部大的立法,例如《高等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十分缺乏针对高职教育的明确立法,这突出了高职教育的立法与其发展的步伐不一致,明显滞后。高职教育不仅在政策上存在偏见,还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缺陷,例如高职院校对社会各方的力量号召力低;改革的步伐较为缓慢;培养的人才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符;高职毕业生就业困难;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较为低下,未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因此,高职教育目前必须迫切地需要拟定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通过立法来将国家发展高职教育的任务与方针明确,并规定各级政府的作用与职能,保证社会与政府对搞合资教育的投入资金,从而引起全社会重视与关心高职教育。同时,明确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本科教育之间的差别,将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之间的衔接与关系弄清,从而为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与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许祖禄.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7.

[2]李荣侠.高职院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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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寇忠颜.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安:西安科技大学,2012

作者:王成云 单位: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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