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基于对董事会和经理决策权限的不同配置,将公司管理制度区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种类型。然而,由于没有清晰的标准,实践过程中对两类制度的划分存在诸多的困难。本文从管理制度分类的考证和意义出发,揭示了基本管理制度所具有标准特性,提出了判定基本管理制度的两种方法。
关键词:基本管理制度;认定标准;判定方法
一、导论
公司内部制度是公司基于特定的目的和程序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内部制度性质和目标的不同,“内部制度可以划分为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两大类。”为聚焦本文的论题,本文研讨的对象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制度中的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管理制度区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种类型[1]。但该种区分因没有清晰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存在混淆不清的问题。本文试图对该问题的解决做一定探索。
二、公司管理制度分类的考证及意义
我国自1956年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至1993年《公司法》颁布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算是一部内容全面,影响深远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具有:“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的职权[2];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职权[3]。从该法规定可以看出,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占主导的时期,企业规章制度以“重要性”作为区分的标准。可能由于以“重要性”作为规章制度划分标准存在否定其他规章制度“重要性”的嫌疑,同时借鉴82版宪法对“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区分,我国1993版《公司法》将企业管理制度界定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种类型,并沿用至今。遗憾的是,不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重要性”标准,还是《公司法》的“基本性”和“具体性”标准,其都没有解决管理制度划分的难题。笔者认为,立法者做出此类区分基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源自于企业管理权力制衡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当时国有企业尚未实行公司制,并未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客观上需要对厂长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公司法》颁布后,在公司中董事会和经理分别享有经营决策权和执行权。管理制度制定本身是一项重要权力,对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划分与法人治理要求相契合。另一方面,源自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需要。不论是职代会会还是董事会,其最终的决策体需要通过会议的方式实现。会议方式行使决策权存存在诸多不便,赋予经理一定的制度制定权可以提升企业管理效率,提高企业市场应变能力。
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
同基本管理制度认定类似,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范围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随意现象。学术界对于“基本法律”的研究成果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标准的揭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以下特征可以作为认定基本管理制度的标准,且具备其其一即可认定为基本管理制度。一是“重要性”特征。基本管理制度须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不可或缺的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等。二是“基础性”特征。基本管理制度须是在某一领域具有类似于“母法”地位,对该领域其他制度具有统帅和引领作用的制度。如对《法律纠纷管理办法》而言,《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具有“母法”地位。三是“全面性”特征。基本管理制度须是具有一定的广度,对公司整体事务具有规范作用的制度。例如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等。
四、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判定方法
认定标准的分析只是揭示了基本管理制度的特有内涵,对内涵的揭示虽然可以勾勒出基本管理制度的轮廓,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界定某一管理制度是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1.列举的方法目前,公司内部普遍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成熟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同时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所谓列举式的方法,就是考虑公司管理制度同质性,借助一定的权威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逐一列示,降低基本管理制度辨识的困难。2.集体评判的方法考虑到不同公司管理的差异性,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所有的基本管理制度。因此,公司可以建立制度评审机制,借助一定的组织力量,通过民主方式解决基本管理制度认定的技术难题。
五、结语
在现有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下,董事会虽有基本管理制度的决定权,但经理掌握着基本管理制度的拟定权[4],从现实主义角度看,基本管理制度与具体规章相比,其区别无非多一道体现董事会集体意志的民主表决程序。由此看,与其说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判定属于理论问题,倒不如说其属于技术问题。技术问题就能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解决。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提出了基本管理制度判定的两种技术方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周旺生.立法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4]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作者:吴希飞 单位: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