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两部法律为直接法律支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儿童强制报告制度与儿童遭受暴力的认定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临时安置和司法介入以及最终的安置遭受暴力的儿童制度将共同组成我国的受虐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有机整体。
关键词:受虐儿童;法律援助;反家庭暴力法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64-01
一、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界定
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当通过儿童遭受暴力强制报告并依法认定儿童遭受暴力后,经反暴力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我国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并依法认定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后,经公安机关、儿童监护人等主体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本文展开讨论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其也包涵了我国现行立法下应建立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制度。
二、关于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的制度的两个思考
(一)在我国建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可行性
进化论者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同样,毛泽东思想中的“实事求是”是我们认识世界的重要方法论。我国虽然对儿童法律援助制度和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构尚属空白,但是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已近有了很长的时间,面对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在开展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时可以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同时,在不断开展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反思,不断探索。
(二)建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第一,建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责任。健立和完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进一步承担国家责任的体现,将未成年的无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法律援助体系内,并将其作为特殊主体,根据其受暴力侵害问题的特点制定专门适合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自身责任的勇于承担,是国家实现其“让人们活的更有尊严”的承诺。第二,有利于实现对财富最大化的追求的整体社会价值。儿童遭受暴力同成年人遭受暴力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创伤相比都更大,且更加难以恢复。在其遭受暴力后及时予以救济,及时对其生理和心理创伤进行治疗,这种投入与放任其遭受暴力不管不顾,等其成长起来后对社会遭受成伤害和贡献减少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第三,体现了自由、人权保障的价值。对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的保护。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已是一种常识,健立和完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是对儿童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的保护。这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自由的要求。
三、完善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的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以外微暴力的法律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结合,以完善我国的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和儿童暴力认定制度,进而使儿童遭受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和认定制度有法可依。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其法律位阶较低且出台时间较长、弊病繁多,我国经过十几年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出台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设置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及配置专业人员
依托我国现有相对成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机构设定。在部委、各省、各市、各县区已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下设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并在部委、各省、各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下设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机构,并在各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机构下设专门从事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的机构或岗位。成立的各级机构均要由精通法学理论、法律实务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
(三)为遭受暴力的儿童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设立公职律师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资源,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保证服务质量和调动律师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设立公职律师的方式来提高服务质量,设立公职律师来保障律师的收入和待遇,同时公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援助业务和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等业务,会积累丰富的经验,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设置专项保障经费
经费的投入是保障一项事业开展和发展的基础,保障资金投入是反家庭暴力工作和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重中之重,同样也是法律援助事业的重中之重。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应当由财政投入、社会援款、基金收入共同组成。保证充足的财政投入是基础,设立法律援助基金进行增值是保障经费的重要补充手段。保障经费是完善我国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滕媛.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保障———以怀化市辰溪县为例[J].湘潮,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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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朔 李浩 费蓬煜 单位:华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