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相关制度
欧盟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很谨慎,主要采取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基础原则颁布相关的专项法律,这些法规对食品安全标识、新型食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含转基因成分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并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的食品进行区别管理,严格遵循谨慎的政策,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在以预防预防原则为前提下,只要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风险,比如说科学数据不够充分或者不确定,相关部门不会批准转基因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播种与传播,这不仅使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带来的风险降到了最低,而且保护了欧盟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安全评估、许可、标识以及可追踪等制度。首先安全评估的制度,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的标准非常的严格,例如:欧盟国家在1997年发布了的258/97/EC号指令,该指令中明确的规定了转基因技术新产品以及含有转基因技术成分的食品在上市之前要进行安全的评估;其次,许可制度,欧盟国家通过的第258/97/EC号指令,除了涉及到安全评估机制外,还对有意识放到环境中的转基因产品规定了唯一许可程序。只有转基因食品与市场上已存在的某种食品在实质上相当,这种程序才许可含有转基因食品投放到市场上,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更有利的维护了市场的稳定。最后,标识与可追踪等制度,欧盟与2003年发布了两个与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的条例,这两部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不仅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还要对转基因饲料进行标识,转基因成分不论能否检验出来都要对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来源进行标识。转基因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在0.9%以下的可以不标记。另外,这两部条例还实行了可追踪措施,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完善标识制度,虽然增大了标识技术的难度,但是这也促使标识制度在管理上增加了精确度。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主要有《种子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两项法律的实施保障了人类身体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除此之外,国务院也制定了一些与农业转基因食品线管的行政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与此有关的规范文件。至此我国的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补充、内部协调基本一致的法律体系,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个法律体系缺少综合性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立法的规章制度,导致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缺乏全面性。不仅如此,我国的立法在转基因食品的重点管理领域也没有建立专项的法律规章制度,这就很容易导致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的重复,甚至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的立法缺少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也分为安全评估制度、许可制度、标识制度以及可追溯性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规定不太完善,很难有效的运行。首先,缺少安全检测与评价的标准,安全评估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关键内容,该制度链接了转基因食品从研发到投放市场的全部过程,这就需要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标准与检测的标准,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缺失相关方面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虽然时机到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制度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制度,但是并没有对风险监测与评估明确具体的标准,也没有对评估步骤进行明确的划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把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分为四个等级,这四个等级分别为不存在危险、低级危险、终极危险以及高级危险,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数据成为参考的标准。由于安全评估制度的评估检测标准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时出现不同的检测结果;其次,采用的表示方法不太合理并且范围有限,这就造成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在现行法律中相关于必须贴加转基因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现有的标识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相对较少,比如:转基因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具体含量以及在哪个过程添加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等;最后,可追溯性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转基因食品的召回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但是相关的立法中并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召回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三)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不合理
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不合理,这就很难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做了统一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着综合协调的职责等,不仅缺少专门性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而且又缺少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就无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另外,目前的监管体系中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造成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少社会参与度,难以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新城全面且有效的监管。
(四)处罚的力度相对小
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违反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了一些对违法行为的赔偿机制,其规定中生产或者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损失,另外还可以向生产着或者是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上还不太充分,这相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违法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来说还是比较小的,处罚的力度小,这就造成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也就相对较低,在丰厚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违法行为。
三、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启示
(一)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
欧盟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实行的是比较保守的策略,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体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专门的法律体系,对于转基因食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相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是非常有利的。根据欧盟的相关经验,制定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首先制定综合性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本着谨慎的态度与预防风险的原则,制定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不仅如此,制定综合性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可以确保转基因技术持续健康的发展,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利益,同时该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有利于转基因食品管理与其他转基因生物领管理可以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其次,制定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的相关立法,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最后制定专门损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由于转基因技术存在着高度的风险,由于传统的环境污染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危害,而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生产以及销售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这对于我国的转基因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就要对损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从而减少危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行为发生。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主要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我国在对转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中应当以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的食品安全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首先,明确规定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评估制度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基础,但是如果安全评估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安全评价标准,就无法给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给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安全的评价标准,杜绝出现出现不同检测结果的可能;另外,还要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机构,风险评估机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判断转基因技术食品以及生物对人类与环境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等内容,从而提供科学的参考数据,为安全评估机制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其次,完善标识制度与可追溯制度,在完善标识制度方面,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的指令条例来完善我国的标识制度,要对超出转基因成分比例的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标识,并要严格处理不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或者使用虚假标识的行为,并要扩大完善标识的范围,从根本上减少转基因食品安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从完善可追溯性的制度来说,欧盟国家近几年来,确立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可追溯的制度,从而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程的跟踪控制,使这些转基因食品能够准确的被辨别出来。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已经有相关方面的体现,但是需要进行更明细的规划,从而控制转基因食品的质量与数量,保障相关产品在撤回时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这就要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公众监督的决策权,从而形成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力度。
总之,随着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相关的法律办法规的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会得到极大的改善,这就会促使我国的转基因食品行业健康有序的转达发展,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转基因食品产业化发展,充分的借儿科医学论文鉴欧盟国家的食品立法经验,促使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与法制化,进一步促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
作者:康永琴 单位:集宁师范学院政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