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民生政治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民生一词的涵义,在《辞海》与《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为“人民的生计”,是人们在生活中所涉及到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方面。民生问题,则指的是民生领域中的突出矛盾,是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不和谐的表现。阶段性的民生问题反映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的初期民生问题仅仅是为了满足物质生活需求而没有更高的追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物质的满足是远远不够的,人们开始不断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由此而产生了矛盾,人们开始不断追求精神文化生活、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以说,民生问题贯穿着时代的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途径。当前,在我国,社会管理的问题已达到高度的重视和反复的研究。众多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来试图从主体、内容、手段等找到一个完整的理解去定义“社会管理”一词,笔者认为,从不同角度理解社会管理,归根到底是为了寻找到适合方式、手段、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创新”一词相较于“改革”,前者从哲学的维度上说是人的实践行为,是人类对于发现的再创造,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矛盾再创造。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再创造,制造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形态。其本质是突破,突破旧的思维定势,旧的常规戒律。是创造新的思维,新的视角,新的体制等。其核心是“新”。后者有改良之意,从社会学名词的理解上是对现存制度加以改良,使之尽量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我们在这里所谈的社会管理创新,是以实现社会管理的新内容、新任务、通过整合、运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和力量,以先进的、有效地社会管理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等,对陈旧、落后、不合时宜的管理模式、方式、方法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社会管理框架、机制和制度的行为以及过程。我们所理解的创新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工具,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其目的是使社会形成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文化氛围。
二、我国社会管理在民生政治建设方面的制约因素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的现状不能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新环境。21世纪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被列入政府管理的重中之重。但是,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体制仍然不健全,不完善。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下,政府职能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的现象明显。(2)基层社会管理对解决民生问题政策方面认识不清,绩效与考核制度不合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地方政府官员,在民生问题上并没有得到清楚的认识。没有从思想上真正了解民情,从行动上解决民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状下,地方政府仍将经济看的很重,忽视了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职能。(3)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不完善。在我国,城乡二元化尤为明显,普遍存在着农村公共产品的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平衡问题。由于长期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与城市建设相比,农村问题,农民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农村环境脏乱等矛盾日益加剧,农民不能很好的享有经济建设所带来的改革硕果。同样的,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也带来城市负荷加大,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就医问题的如约而至。农村建设无人看管、无人治理,基层人员的疏离值守,农村社会治安、社会治理问题也成为农村社会管理在民生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改善民生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1)从认识层面看,创新社会管理,即要求整合社会利益机制,协调我国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的对象是人,民生问题是人民目前最关心的议题。创新社会管理,仍然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中国国情,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理顺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关系,调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管理职能定位。管理的核心是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将善治作为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的核心理念。(2)从制度层面看,创新社会管理,首先是对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建立由国家领导、政府监督和社会大众参与多元主体共存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社会管理配套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鉴于我国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所以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制度。在解决民生问题上,更需要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解决好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保等民生迫切的问题。解决城乡二元化的差距问题,在根本上解决户籍制度的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协调管理流动人口,可以有效的推行实名人口登记管理。推动民生政治的有序进行,将社会水泥机电论文建设和社会管理同步发展。
作者:葛滢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