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风险社会”,特别是在刑法学界就刑法规制的一些探讨,得出以下几个观点:我国已经加入到“风险社会”行列;因为“风险社会”,所以刑法处罚应该加大范围;应当恪守职责,严格遵守职责。
二、“风险社会”之刑法立法根据
与众多法律相同,制定刑法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依据之上,例如,依据宪法、政策、事实等。还要再次说明,“风险社会”有时候难以反映出社会的本质,是伴随着文化等的产物,所以刑法所反应的社会实际背景不应是“风险社会”。值得认同的是,让人们认识到人为制造的风险是“风险社会”理论的深远意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们都应了解活动的危险性,并且在风险面前做出正确抉择。往往,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们更加不重视风险。与现实社会进行比较,“风险社会”中人为制造的风险被夸张扩大,其他则被减小。例如,爆炸等人类所引起的事故造成的伤亡少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是什么原因让人们产生这种观点呢?我的分析如下:(1)这么多年以来,人们早已经历了很多次的自然灾害,对其危险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人为造成的危险有不可预知性,从另一方面来说,并不是说外在危险已不存在,只是说明人们对危险的认识范围扩大,也更加全面。再者,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如转基因、农药、空难等以前并没有的风险。其实,现代社会并不是风险变多了,是人们对于风险了解的更加全面,也更加敏感。人们对于风险增加的认识,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风险增加反而意味着社会科学的落后。(2)人们认识的风险并不是产生于事件的后果,而是受到心理、媒体、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例如媒体对于人们的引导作用,媒体的渲染程度与角度的不同,都会使大众产生不同的感知,对人为引起的风险也会变得敏感。(3)在大多数时候,人们认为大自然是和善的,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人们更加喜欢大自然甚至可以宽容自然灾害,却不能容忍人为制造的危害,这是由于人们对人类的一些行为感到愤怒。“风险社会”反映的并不一定是真实的社会,所以,刑法所反应的社会实际背景不应是“风险社会。
三、“风险社会”之刑罚处罚范围
诸多学者在讨论关于“风险社会”的刑法规制时都建议加大范围。许多国家刑法的处罚范围扩大都是“风险社会”的缘故,还有很多学者认为可以用刑法防范风险,利用刑法减轻或者消除风险。哪怕是在“风险社会”,我们也不是特别认同刑法的预防作用,例如交通事故的预防,改善交通等实际措施的采取比仅仅是法律规范的作用更加有效。事实上,刑法保护如果过早反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因为它轻视了自由,所以往往会导致处罚过重。
四、“风险社会”之刑法违法根据
在此问题上,刑法学界有行为和结果无价值论两种观点,并一直存在争论。许多学者否定法益概念,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在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并且,法益所占的地位至关重要。还有诸多学者坚持行为无价值论。但我认为,因为行为都有那一定的风险,才要慎重考虑,比较价值与其危害的多少,从而判定处罚标准,这正是结果无价值论。从许多方面考虑,“风险社会”更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
五、“风险社会”之刑事责任根据
许多学者支持严谨遵守责任,反对责任主义。有人提出“责任主义”,却只是结果责任的复制版,甚至对人的伤害更大,因为只有等产生了危害才开始追查,而“责任主义”是说只要参加了风险活动,无论有无风险产生,都要承担责任。若真是像这样,公民将失去自由;还有人提出“风险社会”致使责任不在主观化。“客观”一词有多种解释,可是“客观”的说法并不代表“风险社会”必须采纳这种观点,而且“客观说”也是在“风险社会”之前就有的。先抛开“客观说”是否恰当这一点,哪怕采取了这一学说,也不能保证内容就是客观可行的。
六、结语
“风险社会”反应的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基于对“风险社会”一系列刑法理论问题的反思与讨论和对上述观点进行的一些分析,能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作者:简诚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