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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差异的思考

税收法规的目的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效率与公平原则下实现税收的足额获取,而效率与公平的实现必须建立在足够的财政收入上,因此,财政收入成为税收法规设计的第一原则。同时,税收法规还必须兼顾部分会计准则,只有这样税收法规才能更加合理,才能更加符合“小经济”结构。然而,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还是存在很多差异的,这就导致了相关事务及业务的处理与判断上存在根本依据上的差异,税收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也出现了差异。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间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是税法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税法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办法进行收入确认,即便会计处理上不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但税务上也必须按照收付实现进行征税并上缴国库。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收入及费用的确认不仅包括本期收入与支出,也可能包括下期、上期的收入与支出费用,会计期末必须按照账簿记录依照归属进行调整确认。在这一程度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一致性很强。但是,某些收入的确认却存在差异。例如,工程预收账款的确认上,未完工收入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但税收必须按照财政收入、效率原则进行处理,就必须对预售收入计缴所得税,从而保障税收的合理性。针对这一差异,建议会计准则更多向税法靠近,从而缩小两者差异,也为防止避税提供更为良好的基础。

(二)计价方法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计价方法差异较为明显。税法计价原则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这样的方式更为可靠,更加符合财政收入与效率原则。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价方法经过多次演变。原有会计准则中计价方法与税法基本一致,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会计准则历经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损益”两次大的变动,这些变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允性,但其变动毕竟是行业属性的变动,还是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如“安然事件”,而税法必须具备相当的严肃性,必须经过繁琐的调查研究才能保障变动后的稳定性,才能保障宏观经济稳定。因此,税法一直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形成了一定差异。当然,这种差异的存在有利有弊,在此不做详细探讨。

(三)相关性原则差异

税法要求财政收入足额、稳定,相关性原则要求税前扣除费用应当与同期收入存在一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若不存在这一关联,那么就无法实现税前扣除。而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针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制定的,通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保证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效率与正确性。因此,从这一方面出发,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就与会计准则的相关性原则产生根本性差异。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关性原则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公允性,所以,二者完全可以进行融合协调,以提高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

二、提升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协调性的思考

上文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了简要分析,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税收法规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稳定”二字,而会计准则为了满足单位与会计报表使用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多变性,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多变性越来越明显,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如何将二者差异缩小,或保持差异的合理性,也有着较强的研究价值。

(一)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制度

税收法规的差异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导致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这也是二者差异影响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如何对其进行协调,意义是十分巨大的。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的计量、分摊原则与方法存在不同,税收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出现,因此,应当对各类差异进行详细分析,按照涉及科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就当前来看,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计价及后续变动影响应纳税所得、收入确认、折旧摊销等方面。以折旧摊销为例,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差异涉及科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方面,因此,可以通过参照税收规定折旧年限,由财务人员按公司具体情况对折旧年限进行确定,对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总之,税收法规强调稳定性,其规定强制性较会计准则更为明显,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应当尽量向税收法规靠拢。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工作流程

制度是基础,工作流程是具体执行活动。一方面,从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来说,应当强化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从而提高二者研究工作的协调程度,通过沟通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缩减。工作上,可以建立专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法与会计准则执行流程进行检查,及时修正;可以协调开展课题研究,吸收社会科研力量对制度、准则进行论证,确保制度与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从规定操作出发,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固定的,因此,缩小差异,应当从税法与会计准则共同努力,某些方面,税法尽量向会计方法靠拢,某些方面,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例如,税法可考虑会计方法中资产减值、资产折旧、摊销等方面的合理性,适当扩大税收法规审批权,在不影响税收稳定以及防止避税活动的基础上,对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批准,并要求会计政策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变更,以保障稳定性。

三、结语

本文所涉及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只是一少部分,实际操作中,二者差异还体现在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谨慎原则等多方面,这些部分协调的必要性也是极大的。因此,不论以何种方式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差异进行协调,都应以实际出发,不应盲目缩减差异,以避免变动造成的国家收入、会计处理等方面的不稳定。

作者:林声悦 单位:福建同人大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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