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思想史研究对象
中国经济法思想史作为法律思想史的一部分,在研究上当然离不开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按照学界观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确立于20世纪初。1936年,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的出版,明确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这一学科的正式确立。按照杨先生的观点“: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的全部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这一界定重在强调法律内容的整体,即认为法律思想应该是在法律制度上产生影响的内容。由于战争等客观原因,之后学界再没有出现较有影响的关于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的阐述。到了20世家80年代,饶鑫贤提出“: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阶层及其代表人物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以及它们形成、发展、相互斗争和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为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杨鸿烈的“强调支配法律内容”观点相较,此观点更为宽泛。目前,关于中国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象问题,学界并无共识。
对于这一问题的界定,笔者认为应该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法思想及其发展史的内容。首先,关于经济法的社会性。自经济法学说产生以来,关于经济法的定性就存在颇多争议,随着经济法律调整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公法和私法的相互渗透不断融合,许多学者认同了经济法既非公法也非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笔者对此是认同的。研究经济法思想不应该忽略经济法的社会性,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思想离不开孕育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其次,关于经济法思想。笔者认为,经济法思想是关于经济法的观念,即影响经济法形成和发展的各阶层的法律思维。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曾提出,关于思想史研究对象应包括个人的思想和时代的思想两类。按照这一观点,对于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当然要研究各时代的经济法思想。最后,关于经济法思想的历史。它表现的是经济法思想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形成历史,反映的是法律思想的真实面貌及其规律性,所以也当然地成为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要还原历史,看清思想史的真实面貌,就离不开对思想史研究方法的运用。对此,梁启超在其巨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对学术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有论述:思想史研究方法有三。其一,问题研究法,即先将所欲研究事项划出范围,拟定若干题目,每个题目皆上下古今以观其变迁。其二,时代研究法,即按时代先后顺序研究,于同一时代之中,又以思想家出生早晚为序。其三,宗派研究法,即将各种思想抽出其特色,分为若干派,以类论次。之后的学者胡适,更是提出了关于思想史研究的具体方法。他认为学术思想史的研究,首先是“述学”,即对历史材料的占有取得,也就是中国传统学术中对思想史“学案”体的研究方法;其次是“明变”,即按时代先后看他们的传授渊源、相互影响、顺序变迁;第三是“求因”,即研究各家兴废、沿革、变迁的事由;最后是用历史的客观的眼光,求取各家学说的影响,进而研究各家学说的价值,这便是“评判”。按此观点,中国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首先应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然后按时代梳理出各家观点的相互影响、变迁及其发生的原因,进而发掘出经济法思想史的价值。对于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应该循着先贤学者的足迹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以下几个研究方法不容忽视:
1.平衡经济法思想的主流思想与民间意识,即平衡前述饶鑫贤所述不同阶层的经济法思想。
尽管官方主流思想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经济法律的核心价值和观念,但经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对官方法律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解读。自人类有史以来就存在着诸多国家法无法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有众多民间习惯法的表达。重视不同思想意识领域的思想观念的结合,寻求主流意识与民间观念的排斥与互补,对于全程式地认识中国经济法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2.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互兼顾。
静态研究即强调对法律制度及成文法典的剖析,以求揭示法律本身的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宗旨。动态研究即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和实践,如不同阶层对该法律的态度,法官执法心态,等等。经济法思想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法实践。兼顾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就是要在对经济法制度、原则的分析中概括和提炼经济法思想,然后再将经济法思想运用于经济立法和执法中去,从而实现经济法思想和实践的互动结合。
3.综合研究经济法思想史与制度史、学术史。
长期以来由于分工和研究细化的原因,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被人为地分成思想史、制度史、学术史等。这种做法在深化研究方面虽有其道理,但也把法律史学的研究置于“分家”状态。这样就忽略了系统的理论建设。经济法思想的产生绝不止于思想本身。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与之相关的特定的宏观社会经济背景以及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把经济法制度、学术文化及思想史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对于经济法思想史研究而言,将有诸多裨益。
4.采用比较分析法,兼顾对外来的法律思想及本土的其他学术思想的研究。
钱穆在《中国人之法律观念》一书中较早地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并以此论述中西方法律的差异。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经济法思想虽有自己独特的体系,但这种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对国外经济法思想“扬弃”的过程。因此,对中国经济法思想的研究就不能忽视国外经济法思想渐入中土后与中国本土经济法思想冲突结合的过程。另外,作为上层建筑的宗教、道德、政治等思想也会对法律思想产生影响,如儒家“和为贵”文化对中国古代“无讼是求”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封建政治思想中的“重刑”思想对轻视民法、民权的影响,等等。因此,在中国经济法思想的研究中,应注重本土资源与国外思想、经济法思想与其他学术思想的综合研究。
三、经济法思想发展脉络探析
根据学界的观点,经济法思想发展的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是17―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为近代西方国家制定经济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自由放任的思想却对经济法萌芽产生消极影响。第二是19世纪后半叶,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思想,对涉及国民经济总体运行问题有较为深刻的论述,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备。第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在经历了1890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生产的垄断、个体同社会矛盾的突出直接促进了经济法的形成。通说认为,“经济法”一词是由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在1865年发表的论著《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的。在该书中,蒲鲁东指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释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之后,1906年,德国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开始使用“经济的法”。这一词汇的使用,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和学科正式产生。经济是人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的总和。无论何种社会形态,人们都会按照一定的生产方式从事经济活动,这是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客观需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对经济基础的客观反映,同时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在中国古代虽无经济法律一说,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确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调整的实践行为和经济法思想也是客观存在的。
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记载“,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倾畔封也”,意思就是私自挪动田界标志构成‘赎耐’罪。显然,这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市场管理微观方面表现为对市场活动参与人外在行为的控制,如,西周时设立管理市场的官员为“司市”,管理物价的官员为“贾师”,管理税收和罚款的官员为“廛人”;在市场管理的宏观方面表现为自秦代以至清末在货币铸造发行、度量衡的统一等方面都直接由国家控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同样表现在税收方面,关于税收在古籍中就有“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记载,以后历代统治者或为政权运作或为战争需要都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课税。另外,历代的手工业都以官营为主导,工商业和农业都由国家掌管,清末洋务派更以“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形式创办企业,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因素的干预和控制,其背后也都有国家法律对经济调整的经济法思想。当然,中国古代经济思想虽历经时代较久,但始终未能形成体系,因此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思想并非同一概念。晚清以来,中国未能赶上世界发展的趋势逐渐落伍,之后历经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的统治,或由于体制落后或由于战争等客观原因,虽对西学有所引进,经济法思想也体现出一定的时代特色,但经济法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经济法思想体现出浓厚的国家干预和强烈的行政色彩,其影响延续至今。
四、结语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法进入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思想也在这一时期逐步形成和完善。笔者认为,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经济法思想的发展应该以1992年为界限分为两个阶段。之所以这么划分,原因有二:其一,经济法自在我国产生以来只有三十多年的时间,考虑其自身发展的逻辑和特点,如果进行过多阶段的划分,则会打破经济法思想发展的连续性,使之无法形成完整体系;其二,1992年,国家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调节作为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这促使经济法思想发生质的变化,完全可以作为经济法思想断代的纪年。事实上,也就是在这一年,一些人纷纷重新修正或更新原有的经济法观念。在前一阶段,我国经济法思想主要接受了苏联现代经济学派学说并受日本经济法思想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阶段,我国已开始了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实践,并逐步创建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思想逐渐转变,在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国家更注重经济制度的设计、产业政策的协调,对经济的管理不再蛮横干预。至此,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思想体系建设不断走向成熟化、科学化。
作者:邹拴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