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施行困境
1.对知识产权进行货币计量的难度较大。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会计核算的主要功能就是对企业各种会计要素进行价值核算和管理,以清晰地反映企业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情况。特定化到科技型企业,其经济活动大量地表现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研制、生产和销售,是一类将科技商品化以及汇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如何将科技型企业日常经营中附着的知识产权载体的价值予以货币化和数量化,成为会计核算的难点之一。如若不能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货币计量,金融机构也就无法确定合理的担保限额和贷款额度,由此给金融机构带来相当程度的估值风险。“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中存在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随时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②,同时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这样就很有可能致使金融机构承担高强度的信贷风险,从而影响到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获取。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少专门的中介机构作为“担保人”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因其不符合法律上的抵押、留置等担保措施而只能成为权利质押担保的客体。科技型企业由于缺少高价值的自有资本而无法形成有效的对外担保以获得融资,因此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就成为融资担保的自然之选。科技型企业向金融机构争取贷款的过程中,专门中介机构作为担保人角色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从而提高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功率。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措施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在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虽然具有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相符合的有效的规则性条款。因此,在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会以提升贷款利率为手段,提高企业贷款难度,抬高贷款门槛,用以降低金融机构本身的风险,这就导致一些中小型的科技型企业只能望其项背。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
1.建立长期有效的知识产权的评估体系及其相应的评估机构。鉴于知识产权自身的不稳定及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的对知识产权进行可靠货币计量的困难。是以政府部门应当建构有用的法律承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制度。只有建立起公道的资产评估体系,才能对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可靠的货币计量和准确的会计核算,从而帮助金融机构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并公道地进行融资。2.成立以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为主导的有效承担风险的担保人制度。“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好的担保机构可以使科技型企业获得更大额度的融资,能有效分解银行的信贷风险”③。因此,能否建立健全相应的担保人制度,对企业能否取得最后的融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准确核算所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担保人来全权负责该企业的贷款到款请求。3.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立法供给。法律风险的核心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政府应该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施行。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会计核算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有效渠道之一,其会计核算问题不容忽视,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从法律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特殊客体,亦符合权利质押的一般性特点,即:科技型企业作为债权人,以其自有或实质控制的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以获取金融机构给予的贷款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担保物权。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科技型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形成权利质权,从而获得一项债务的行为,对会计主体而言根据其未来的履行情况对企业形成了一项或有事项,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也就是说,对科技型企业而言,因知识产权质押行为获得的融资,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质押期内,科技型企业以丧失对部分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为条件以获得融资提供担保。只有在贷款到期时,且该企业归还贷款本金且按时支付利息时,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置权等各项权利才如数回归本企业;否则,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的知识产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该项知识产权质押的结果是由质押人(即该企业)在贷款期结束能否按时还本付息来决定,这是不确定的,从而构成该企业的一项或有事项。因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关于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会计核算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简要分析:1“.意识问题是管理水平提升的第一阻碍”④,虽然科技型企业的运作方式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管理者没有与时俱进的思维,不注重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的规范,这是给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重要方面之一。毕竟单一的会计管理模式从总体上来说是不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的。2“.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以及具体的核算方面也还是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或者说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另外还会对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⑤。有关知识产权质押形成的预计负债的会计核算,包含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三个方面。(1)与或有事项有关的现实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一是知识产权的质押行为已经完成,企业已经在实质上负担了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法律义务。二是若贷款到期时该企业无法按照事先的约定还本付息,则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的知识产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也就是履行该现实义务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是该项知识产权质押的价值能够用货币可靠地计量,这依赖于专业的资产评估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作出专业判断。唯此三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2)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预计负债按照贷款到期时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其中,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与该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不确定性等因素。(3)披露,也就是对外报告。“会计核算的披露内容不仅显示着会计核算工作的结果,同时其披露数据也是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与决策者进行有效发展决策的最重要依据”。对科技型企业因为知识产权出质而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充分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三章第14条之规定,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一是科技型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不确定性;二是该项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数和本期的变动情况;三是与其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无法预计补偿数额的,应当说明原因。四是与该项或有事项有关的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其他财务影响。3.加强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核算质量。对科技型企业的资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重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相结合的核算体例。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应该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单独核算;而对于有形资产,应该包括核算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费用。这样,就会减轻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不必要的损耗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的鼎新,科技型财产的成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成为了社会经济产业的主体,只有帮助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好渠道的成功转向,才能有效地引导科技型产业在会计核算方面的更进一步发展,从而顺利推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作者: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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