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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网络技术的商法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开展,各种信息以史无前例的方式和速度停止传播,使市场买卖方式产生了深入的革新。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开展,大幅进步了经济运转的效率,推进了经济的增长。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根本原则的商法遭到了宏大的应战和冲击,也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开展机遇。为顺应数字技术的应战,紧跟时期步伐,应积极停止探究,不时完善立法,为我国经济的开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网络技术、电子商务、买卖方式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交融与开展惹起了市场经济开展的宏大革新,网络技术在社会经济诸范畴中的应用势不可挡,对传统产业和经济产生着宏大冲击。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开展是网络时期的标志产物,它完成了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活动的电子化,大大进步了效率,带动了经济的新一轮增长。网络时期下商法的开展也面临着应战和机遇。

一、网络时期经济开展的特性

普通而言,传统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并不能逾越物理时空。而在网络时期,我们的生活环境曾经改动,消费和生活越来越多的得以在网络空间停止。网络在信息生成、处置和传送方面的宏大功用,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极端普遍的应用豍。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正进一步冲击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网络时期的市场买卖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区别于传统买卖方式的新特性:

(一)买卖主体的虚拟化
与传统的民商事活动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虚拟化特征。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行为,而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停止,在这个虚拟空间里,电子商务的买卖主体、买卖行为及局部买卖商品的物理形态以数字形态存在,展示在人们面前的是经过数字和虚拟的技术表示的多媒体数据信息。

(二)买卖对象范围扩展化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买卖范围更大。传统贸易对象根本上是有形货物,而不触及无形信息产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自身成为买卖对象,电子技术使没有任何载体的信息买卖成为可能,例如,有特地网站做电子版书籍、软件、电影等收费下载生意,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后,能够下载这些信息产品。

(三)买卖环境的开放性和国际性

在网络空间中,天文上的国界曾经消逝,主体的行为其效应自身而言就是全球性的。停止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能够来自世界不同国度与地域,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交流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之间能够经过电子数据的即时交流完成买卖行为,每个参与买卖的实体也因而扩张了本人的无形幅员。

(四)买卖手腕的电子化

普通而言,传统的民商事活动中,我们大多用纸张传送信息,从而缔分离同停止买卖。在网络时期,由纸张传送信息的社会根底曾经发作动摇,大量的信息传送不是经过纸张,而是经过电子方式停止的。电子合同替代了传统的书面合同,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的现金、票证、信函等支付工具,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实行方式,都焕然一新,进步了效率,节约了买卖本钱。

二、网络环境下商法的需求与缺失

对法的适用是以法的存在和可适用性为前提的,而法总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当社会经济的根本形态发作新的变化时,与之相顺应的法律标准也会随之发作变化。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开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渐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渐取代普通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而这些新的社会理想在传统的法律标准中找不到恰当的反映,以至完整无迹可寻。

(一)网络时期经济运转的法律需求

现代商法的市场买卖,就是智力运营。网络的树立与电子商务的展开是以数字化学问、数字化信息为主导资源,经过这些数字资源的交流完成买卖,完成增值。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活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性预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范畴正在构成,同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高科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曾经显的力不从心。为确保买卖的平安、高效,电子商务的根本法律需求至少应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电子商务主体资历以及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网络社会的虚拟特征,使电子商务中买卖者的身份、买卖场所、买卖权限、买卖流程均呈现数字化、虚拟化状态,这为树立在物化形态上的法律上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在这种状况下,首先应对买卖双方及代理人的资历停止明白规则,并依据不同的状况设定检查制和注册制等审定办法。其次,应当对参与买卖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益和所应实行的义务明白规则,并使之成为买卖主体的盲目行为。最后,电子商务市场树立的办法与树立电子商务市场的资历、程序等也应触及到。

2.电子商务中买卖行为和各项文件的法律效能和标准。这局部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买卖的平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商业机密及学问产权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效能等方面。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常常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能发作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需求由法律予以标准。

3.电子商务运转形式及EDI推行法律标准。电子商务运转形式是现代电子商务开展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一个国度经济总体的开展趋向。电子商务的买卖过程中触及到买卖双方买卖者、银行、电信、认证中心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呈现问题都可能惹起纠葛,从而影响买卖过程的继续停止,并会搅扰电子商务的安康开展。因而,对电子商务的详细的运转形式应当有明白详细的法律来停止标准,包括网上买卖的规程、行为标准等。而EDI电子数据交流这种新的通讯工具的主要目的是消弭文书工作,其应用与推行需求一个统一的法律予以标准。

4.网络侵权的法律标准。电子商务的技术根底是计算机及互联网,这种连通不只是单向或者双向的,而是呈多方向的网状构造,其管理也主要是依赖于网络效劳商,这使得网络社会呈现一种无政府状态,招致无序及构造紊乱,容易呈现商业机密、学问产权等侵权问题以及网络广告的真实性问题。这需求对网络上呈现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制有一系列成熟稳定的法律标准。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标准的僵化与缺失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开展,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事主体权益的司法维护问题上遭遇到了极大的困惑。网络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在客观上请求法律规则自身疾速更新,这是传统法律所难以到达的。因而,形成了网络环境下法律的僵化与缺失:

1.网络环境下传统法律适用艰难。网络民商关系是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应用互联网,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买卖本钱与进步买卖效率,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合法民商事权益的司法维护问题豑。由于我国网络立法很少,一些根底性的特地立法不断没有出台,而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管辖边境不再适用,这些给网络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理论形成法律适用上的极大艰难。

2.电子商务产生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概念、新方式,加大了买卖的风险,冲击着现有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大量经过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新型买卖方式完成,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誉依托密码的识别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并且签署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具有易消逝性和易受损害性。这些风险都是传统方式不曾遭遇的,如不慎加防备,将会使电子支付的功用丧失殆尽,电子买卖市场次序将会发作严重紊乱。

三、网络时期商法的完善与开展

电子商务的呈现与开展从基本上改动了传统商品交流方式,预示着社会已步入新经济开展时期。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飞速开展推进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前,其现代化是火烧眉毛、不可防止的。在网络时期,商法的现代化就是要在观念、制度上创新,以表现和推进学问化、信息化及高效性的时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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