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赞比亚作为南非一个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赞比亚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矿业经济的发展。在本文的研究中,本文以中国和赞比亚矿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对矿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研究,最后得出了促进我国矿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的建议,从而为我国矿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以及借鉴。
关键词:中国;赞比亚;矿业政策;法律法规;对比
中图分类号:D947.3;D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234-01
一、中国和赞比亚矿业政策对比
近年来,赞比亚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矿业经济的发展,从而通过矿业经济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赞比亚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新的矿业政策。这些矿业政策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采矿业的全面依托逐渐转向出口一些增值价值较高的矿业产品。近年来,赞比亚政府制定以及实施了一系类支持矿业投资的财政激励政策,该项政策显示赞比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公司税均低于世界其他国家。与赞比亚政府实施的矿业政策相比,我国政府实施的矿业政策则有着很大的不同。自从我国实施“拨改贷”之后,我国的有色矿山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利息负担加重的情况,从事矿山经营的企业出现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自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矿山企业的生产费用出现明显增加的局面,并且从1994年的4月1日开始,从事矿山经营的矿山企业需要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补偿费也可以被称为计征资源税。这些重复征收的税赋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和赞比亚矿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比
(一)矿业权定义的不同
从矿业权的概念来看,由于其自身性质的复杂性,当前的国内外学者官员矿业权的定义还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将矿业权主要分为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探矿权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取得了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矿区勘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在矿区进行勘察以及开发矿产的权利。同时,采矿权也是基于取得了相关的许可之后,在我国相关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以及开采的权利。2008年,赞比亚政府颁布了《矿山与矿产发展法》,该项法案规定了赞比亚的采矿权是指在赞比亚的相关人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赞比亚的矿山资源进行开发以及勘探的权利,从赞比亚政府颁布的《矿业法》可以看出,在赞比亚这个国家,政府主要采取的是许可证允许制度来构成赞比亚的矿业开采制度,开采主体必须要在获取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
(二)矿业权主体的不同
从赞比亚颁布的《矿山与矿产发展法》中的第7条规定可以看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者法人团体不具备赞比亚矿业权主体资格。个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依据赞比亚的法律判决个破产,或者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协议的破产个人,并且违反了赞比亚的法律或者其他国家法律的个人,这些个人都没有赞比亚矿业权的主体人资格。法人团体:在赞比亚没有设立办事处、丧失了公司董事或者股东资格的、违反了赞比亚《公司法》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赞比亚政府的《矿业法》对于矿业权主体的范围规定比较广泛,这也是与我国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矿业权主体的主要不同之处。
(三)矿业权取得的不同
从赞比亚颁布的《矿山与矿产发展法》来看,可以通过矿业招标以及行政申请和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取得赞比亚的矿业权证。虽然我国一些地方也采取了招标竞拍的方式来将我国的矿业行业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中,但是与赞比亚不同,我国通过招标竞拍的方式来获得矿业开采权的过程中,参与招标竞拍的人有着十分严格的资格限制,这种资质的审查需要通过我国相关行政机关来决定。与赞比亚通过市场价格竞争的招标竞拍方式有着实质性的不同。
(四)矿业权有效期和转让的不同
从赞比亚的《矿产与矿产安全法》规定中可以看出,赞比亚大型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长勘察时间的可以续期1-2年,但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规定,我国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同时中型规模的矿山开发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规模的矿产开发有效期为10年。虽然我国和赞比亚在矿山开采有效期上均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期限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从矿产权的转让来看,赞比亚的法律规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大小的矿山所有者在转让自己的控股权利中,需要及时的同时赞比亚国家地质调查局部长,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即30天以内。在经过矿业发展部长认定符合条件之后方可转让。从我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矿业权的转让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形式:招标和拍卖、协议转让、合资经营、联合经营以及兼并经营。
三、结论与建议
从本文对我国和赞比亚矿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来看,我国和赞比亚关于矿业权以及矿业转让等方面的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上来看,赞比亚这个国家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上,主要强调的是促进矿产资源的多元化开采发展,同时赞比亚政府还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并且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赞比亚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可以在基于我国本土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积极借鉴赞比亚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我国的矿业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矿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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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学谦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