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和台湾两地对于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立法规定
就大陆地区而言,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和《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等。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需要结合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模式,从而促使投资成功。目前已有的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代表性成功案例有中国移动斥资40亿港元收购台湾第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台湾远传电信12%的股权;吉利汽车、奇瑞汽车分别于台湾裕隆集团、台湾生荣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就引进汽车车型本地销售达成协议。随着市场的开拓和对利益的追逐,今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内地企业将会依据相关规定赴台进行投资。
二、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策略分析
结合上述相关规定,本文将从大陆和台湾地区两个维度入手,详细分析赴台投资的策略问题。
1、依据大陆的相关规定,赴台投资的策略问题
首先,就投资主体而言,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1)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2)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3)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其次,在项目方面,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此外,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再次,在实体设立方面,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再其次,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最后,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从以上分析可以知晓,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施行严格的审批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台办主持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引导和服务,进行审批和管理,提高企业赴台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赴台投资的策略问题
从总体上而言,大陆企业在台湾进行投资必须注意两点:其一,台湾对于外资来台投资的方向有一定的限制,有些领域并未开放,大陆企业赴台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的正面规定。其二,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申请程序也不同,台湾共分了四个区域:一般地区、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农业生计园区。在后三个区域的投资需要另行取得各个区域主管机关的许可或批准。从理论和事务上,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财务投资”两类。所谓直接投资系指大陆地区投资人不经由公开交易市场,直接透过并购、换股或认购增资等方式投资台湾企业。在此种情形下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而财务投资系指经由公开交易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买卖台湾企业股票,且持股低于该企业股份10%,此种情形适用《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但财务投资下,如通过公开交易市场持有台湾企业股票高于10%的,则被视为直接投资,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1)大陆企业赴台直接投资
投资主体。被许可的大陆投资人包括: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和其他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如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者出资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也被视为大陆企业对待,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可以赴台投资,但是限制军事目的或者军方投资。采取事前许可制,大陆地区个人、法人、团体、其他机构等赴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必须事先取得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经济部商业司”等部门的许可。大陆地区公司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亦须事先向台湾地区“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许可。投资方式。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可以投资股份或者出资额;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合伙。出资方式。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可以采取丰富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自用机器设备或者原材料出资,也可以采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主管机关认可的可投资财产。禁止投资领域。对于会在经济上造成具有独占或者垄断性地位的投资禁止;在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具有敏感性、影响安全的投资禁止;可能对于经济和金融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禁止。可投资开放项目。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向大陆投资者开放的第三阶段项目规定,现允许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115项、服务业23项及公共建设23项后续查核机制方面。为了加强对资金通过第三地公司赴台投资的监察,必要时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可要求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或其他相关事项。另外,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备查。
(2)大陆企业赴台财务投资
投资主体。财务投资者限于以下四类:经大陆地区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上市公司依法规定核准给予有价证券与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的员工;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法人,其股票或凭证于台湾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市或者上柜买卖者,其在大陆地区依法组织登记或者设有户籍的股东;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者。投资范围。财务投资者的投资范围限于:上市或者上柜公司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或者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者公开发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依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者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者资产基础证券;认购(售)权证,但是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和店头衍生性商品。禁止性事项。
三、结束语
回顾大陆和台湾地区历年来的经济贸易与合作历程,正如林毅夫所言,台湾地区经济要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从而像日本、新加坡那样在人均收入上尽快赶上美国,台湾当局就必须积极推进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推进海峡两岸经济的整合,充分发挥台湾地区和祖国大陆各自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的经济增长潜力,使海峡两岸经济都从合作中获得最大收益[5]。大陆经济实力雄厚,产业丰富,现代化程度高,更重要的是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实力,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拓宽市场,不但能够丰富台湾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模式的转型和长远发展,而且有助于加强两岸之间的合作,促进融合,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两岸关系的论述,和平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有助于推动两岸关系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许诺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