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5年开始,国内兴起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潮。非金融机构提供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经营业务主要包括“支付”与“投、融资”两大类,其形态主要有四: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虽可加快国内金融业转型的步伐,并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无法自银行取得资金的投、融资需求,但也因发展过速,监管不足,致使网络借贷倒闭事件频传,不利于金融稳定等诸多负面效应。为此,需要主管机关研究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加强监管,并准许这些非金融机构转型为正规商业银行。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善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行环境,进一步的衍生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发了资源、风险、运作模式的显著变化。包括互联网渠道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搜索引擎公司,乃至房地产企业都纷纷进入这一领域,利用各自优势,挖掘产业价值链上的价值联系,对用户的信用数据进行搜集、分析,提供更多满足年轻消费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此,有必要分析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内涵、发展状况,以及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正面、负面效应,从而确定未来的监管方向和重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指金融交双方皆通过互联网网络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可分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二种。
(一)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指金融机构结合信息通讯科技而提供的在线金融服务[1]。以银行业为例,其除于实体银行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例如资金收付、转账、汇款、买卖外币、借贷及商品销售等,此外,可再建设网上银行,客户无须亲临柜台,而直接于互联网网络办理各项金融服务。此外,证券业、保险业及基金业所提供的网络证券下单、电子投保及电子票据等服务,亦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范畴。目前全球各国在金融法规及技术层面上,多已准许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支付”与“投、融资”两大类。1、“支付”类型。支付类型指电子商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货款及货物交割。第三方支付与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差异,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仅代收代付,且若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亦可安排退货(退款)或换货,以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安全;而消费者若通过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割货款,则仅单向自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扣款,并未提供消费者不满意可退货或退款的服务。只有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客户储值功能,才有涉足银行存款业务的实质[2]。2、“投、融资”类型。投、融资类型指非金融机构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金融商品,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及基金销售等,目的在搓合资金供需双方。(1)P2P网络借贷:指点对点(peertopeer)通过非金融机构建设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借贷行为。交易模式系由非金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提供平台供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利息收益,但须承担违约风险;资金借入人则负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2)众筹:发起人通过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筹措从事某项计划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向投资人提供收益的融资模式;(3)基金销售:系非金融机构①以客户储值或募集资金,为客户投资基金。P2P网络借贷及众筹的性质较接近民间借贷行为,而基金销售已跨足金融业,若所销售的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则将对银行的存款业务造成竞争压力。
二、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现况
2005年以前,国内仅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金融产业过度受到政府保护,获利高,造成非金融机构对金融暴利的觊觎,加上幅员广大,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及普及度不高,且银行资金运用主要于同业存拆、大型国营企业融资等批发金融业务,使零售市场(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未获满足,致使2005年开始有非金融机构陆续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至今,非金融机构之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型态有四,即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等。其中又以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其次为依附在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基金销售。
(一)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
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为代收代付,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准许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储值业务,并利用储值金,为客户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所衍生的商机极为庞大,因此吸引许多非金融机构竞相投入,进而引起官方注意,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进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3]。自2011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牌照核发严加控管。截至到2014年7月,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达269家,2013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22万亿元。
(二)2013年兴起网络基金销售热潮
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经营储值业务,为客户运用储值金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活期存款的特性,获利率亦高于银行活期存款,致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客户的储值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至2014年6月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已达8,949亿元。
(三)P2P网络借贷快速扩张,但缺乏监管,倒闭事件纷传
2006年国内开始有非金融机构经营P2P网络借贷,近2年规模快速扩张,截至2014年底,网络借贷平台逾1,000个,总成交额达1,058亿人民币,贷款存量268亿人民币。然而,监管当局并未制定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监管基础薄弱,存在道德风险[4]。自2013年10月起,平均每月倒闭30家至40家。
(四)众筹规模仍小
由于众筹道德风险较高,社会接受程度不大,且流动性低,加以投资标的如音乐、漫画及游戏等参与者少,规模远不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及基金,目前约有21个众筹募资平台[5]P47~57。
三、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效应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加快,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亦从中获得满足,然而,因发展迅速,监管不足,致使网络借贷倒闭事件频传,不利于金融稳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等诸多负面效应。
(一)传统金融机构加速转型,以满足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1、刺激银行业加快变革步伐。互联网金融加快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其中原本由非金融机构经营的P2P网络借贷,逐渐受到银行业注意,民营的招商银行、包商银行与民生银行相继开办P2P网络借贷业务,以争取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6]。2、满足中小企业、个体户与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具备低成本、高效率、高透明与整合性等特点,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无法自银行取得资金的投、融资等需求[7]。
(二)缺乏监管导致倒闭事件频传,并使银行存款流失
1、网络借贷平台易倒闭。许多网络借贷平台规模偏小、或欠缺风险管控能力、或经营出现道德风险,抑或出现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自2013年10月起,发生多起倒闭案件。2014年7月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于“两岸金融关键议题”研讨会中预估,未来2年内,恐有近8成网络借贷平台将倒闭。2、银行存款流失。受限于国内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因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吸收大量资金,致银行存款持续流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2000-2010年间,每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仅出现7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约1,000亿元;惟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银行存款流失程度扩大,2011年至2014年8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出现了13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高达6,000亿元。2014年7月人民币存款余额较6月减少接近2万亿元人民币,减少幅度并创14年来最大值。3、网络金融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于赎回日取款,即T+0日交易(一般货币市场基金为T+1交易),一旦出现大额赎回,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8]。
四、对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的主要方向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虽可弥补金融机构对零售市场的融资不足,并受到官方肯定,但是,发展过快所衍生的诸多负面影响,已迫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主管机关开始加强监管,目前监管方向如下:
(一)研究、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
1、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货币型基金应提列存款准备金。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基金若为货币市场基金,由于与存款性质相同,应比照传统银行存款,提列存款准备金,以缩小套利空间,并创造公平合规的竞争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已着手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网络销售货币市场基金提列存款准备金的相关建议。盛松成、张璇(2014)估计,一旦网络货币型基金适用当前的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透过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将减少1个百分点[9]。2、严控网络借贷。中国人民银行着手研究讨论,将汽车金融公司、民间金融租赁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便利官方监管;银监会亦表示,将借鉴英国完备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则,要求最低资本限制及信息披露等,据以草拟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10]。3、草拟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交易安全考虑,已暂缓虚拟信用卡与二维码移动支付等业务,且着手研究拟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文件,同时要求从业机构加强自律。
(二)准许经营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机构转型为银行为有效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管道,并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的困境,2014年初银监会批准10家私人企业,采用共同发起人方式,两两合作筹建5家民营银行,各于天津、上海、浙江及广东4地试点经营。首批申请的企业有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电子商务公司,显示监管当局有意通过开放民间资本筹设银行的方式,终结当前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领域衍生出的乱象。
参考文献:
[1]刘海二,邹传伟,谢平.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郑联盛.美国为何没有余额宝热[N].中国证券报,2014-03-31.
[3]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2011(4).
[4]陆岷峰,虞鹏飞.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研究———基于P2P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
作者:杨君 单位:华夏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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