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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认证制度研讨

一、美国、欧盟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的特点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有机食品消费市场,美国有机食品销售额大约占世界有机食品总销售额的50%,但美国消费的有机食品的80%依赖进口。本土生产的有机食品多数在国内销售,只有5%到7%销往国外。美国的有机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法规健全,监管有力。美国有专门的《有机食品产品法案》,相对于中国有机农业方面的部门规章及条例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2)完善的有机认证管理机构。美国专设国家有机项目(NOP)办公室,而中国缺乏这样的专门的有机农业管理机构。(3)美国政府对有机食品生产者实施财政扶持。国家有机条例(NOP)规定,对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有机农业生产者和加工者可免除认证。政府还根据情况对部分有机食品生产者的认证给予补贴,受益的每个农场主甚至可以获得高达75%认证补助费,但补助金额绝对值每户一般不超过750美元(马细兰,罗莉萍2010)。(二)欧盟的有机认证制度的特点1.完善的有机农业法规体系早在1991年欧盟就颁布了《欧洲有机法案》,奠定了欧盟各国有机农业的法律基础。各国又颁布了适合自己国家的有机法案,比如德国在颁布国家层面上的《有机农业法》的基础上,各个州也制定了适合本区域的法规,这样就形成了严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机农业法规体系(李良活,2007)。2.先进的有机农业支持政策欧盟各国对采用有机生产方式生产的农场主给予各种财政支持,以鼓励和引导常规生产方式向有机生产方式的转换,弥补在有机转换期由于产量降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周清、邓健,2007)。同时,还制定有机农业发展规划来支持有机农业的科研推广工作。德国是世界上有机农业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它对处于有机农业转换期和转换期后的农场都予以财政补贴;有机生产者普遍建立有机生产者联盟,定期进行交流,组织起来共同进行产品认证,降低了认证成本;同时还制定有机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来统筹有机农业发展。

二、中国有机认证体系的渊源及问题

(一)中国有机认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是中国有机农业认证初步建立的时期,推动有机农业和有机认证发展的原始动力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所遭遇的困境(由于存在过量的农药残余,欧盟和日本禁止从中国进口茶叶和其他的农作物)(娜塔莉·拜尔,2009)。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城市中产阶级的崛起,以及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人们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增加了对有机食品的消费需求进而推动了国内有机市场和有机认证的发展。从法规、标准和管理发展看,中国的有机认证体系从一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认证制度的实施是以与国际接轨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的(张新民,2011),这也与我国有机农产品注重出口贸易的目标是相适应的。但我国的有机认证制度尚未建立起在国内消费市场的社会公信力,以后我国的有机认证制度发展应以国内有机市场为导向,推进国内公众对有机认证制度的信任,以适应国内市场对有机农产品的需求。(二)中国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存在的问题1.有机农业认证体系不完整完整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除了认证机构以外,还应有认证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朱文玉,2010)。认证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能够使有机农业从业者更加深入理解有机农业的标准、技术及政策等,促进有机农业知识的普及。目前我国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缺乏认证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这也导致我国几乎没有对申请认证的有机农业农户和企业在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指导。这也是我国有机生产企业不注重有机标准执行的原因之一。2.有机认证存在信任危机媒体上报道了各种有机食品认证造假的丑闻,消费者对许多“天价”的有机农产品持怀疑态度①。有机认证机构缺乏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有些获得有机认证企业违背认证标准生产。有机认证的公信力是其制度效用的核心内容,如果失去了公信力,有机认证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3.高额的有机认证费用及过于严苛的有机标准对中小有机农户和企业的排斥有机食品标志的认证及使用需要缴纳的费用有:申请费、初审费、检查费、注册费、监督检查费等,还需向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单位缴纳抽样检测费用,这包括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而且还必须每年做一次认证。同时2012年新版有机认证标准被媒体称作“国际最严格”的标准,例如要求每种作物单独认证,对终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严格界定,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等规定无疑加大了生产者取得认证和认证机构监督的成本。高额的认证费用和过于严苛的有机标准对中小有机农户和企业产生一种资本和机制排斥,这将不利于中小有机农业生产者加入到有机农业中来,会把有机农业限制在大资本才能进入的“贵族产业”,不利于有机农业的长远发展。4.有机农业标准没有与发达国家互认,影响有机食品出口我国的有机农业标准尚未与任何国家达成互认,而美国和欧盟在2012年已经达成了有机农产品的互认。而标准的互认对于扩大有机农产品的出口有重要意义,我国由于尚未与其他国家达成有机标准的互认,在有机农产品出口方面需先取得出口国许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出口,这无疑增加了成本。同样进口到我国的国外有机农产品也要达到我国认证机构认证的标准,这也使得许多国外大型有机农产品企业对我国市场望而却步,这将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发展。

三、完善我国有机认证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认证标准,加快与发达国家有机农业标准的互认我国在农产品认证方面的等级分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个由低到高的层次。各种认证的农产品琳琅满目,而消费者对此难以区别,缺乏对这种农产品分类的认知和信任。因此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澳新食品认证标准,即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质量体系两个不同层次的认证体系(朱文玉,2010)。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QS认证”合并作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体系整合为有机食品认证体系。有机标准应与欧盟和美国的认证标准接轨,尽快推进有机标准的互认,应对“绿色壁垒”,推动有机农产品的出口及国内外有机农业的深入交流与发展。(二)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资金来支持有机农业的研究、推广,并制定有机农业发展的全面、长期规划,同时还要对采用有机生产方式的农户和企业实施财政补贴。除此之外,鉴于我国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缺乏有机咨询体系和培训体系,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有机农业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的成立和发展,强化有机农业从业者对有机农业的认知与理解,促进完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三)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企业的监管,净化有机农业认证市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寻租”行为会使有机农业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管。提高认证机构的准入标准,建立认证机构的淘汰机制,加强认证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认证机构的行业水平。强化有机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监督制度,防治获证企业出现拿到有机认证证书就放松有机农产品质量的行为,强化认证企业的标准意识,严格惩罚措施,完善有机认证企业淘汰机制,最大限度规避有机产品造假行为。净化有机农产品市场,提升消费者对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的信任。(四)建立多元化的有机农业认证体系鼓励私人认证机构的发展,允许私人机构拥有自己的标签和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有机生产标准。其次要允许国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有机认证。通过各类有机认证机构的公平竞争,形成一个效率高、认证费用低、信誉好的有机认证体系(张新民,2011)。同时参与式保障体系与第三方认证体系是相互补充和相辅相成的,因此也要支持参与式保障体系的发展,将更多的中小规模的农户和企业纳入到有机生产体系中来,培养潜在的第三方认证的需求,促进两种认证方式的共同发展。

四、结论

有机农业认证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有机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机认证制度存在的根基在于有机认证的社会公信力。制定严格的有机农业标准只是这个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最基本措施。还应从制度运行的主体、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全局考虑监管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消费者、生产者之间的利益互动关系,严格监管、信息透明,推进民众对有机认证体系的信任。最后,有机农业作为一个具有极强外部性的产业,国家必须发挥其政策支持和引导作用,在实行必要的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制定有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有机农业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完善有机认证体系。

作者:王震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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