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区别辨析
从法律所规范的主体内容来看,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法律责任的法律,且实体法的执行依赖于诉讼法的强制性。而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现阶段,该法在我国社会体制环境下已经能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存环境的健康发展。举一个例子来看,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刑法》是一项实体法,无论诉讼程序的进展如何,只要人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某些具体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一项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在使用《刑法》等实体法过程中所要遵照执行的具体法律程序。
二、我国讼程序在以往运行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发展瓶颈
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对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做以阐述。从以往实践来看,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题并未形成明确的结论。从二者间关系的发展形态来看,我们既要摒弃程序工具论,发现诉讼法的价值,又要防止片面强调程序价值而人为割裂两者的天然联系,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极为不利。总之,它们的关系并非谁是主、谁是辅助,也并非谁是目的、谁是手段,而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一)诉讼法与实体法的立场出现分歧
从长远来看,诉讼法与实体法都是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二者的发展方向是极为统一的。另外,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它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穿插关系,二者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3]。从法律结构的角度来看,它们独立而非分立,依赖却不依附,共同支撑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维系社会群体环境和谐稳定。
(二)诉讼程序遭遇到发展桎梏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即便我国法律界人士借鉴诸多国外法律理论来完善国内的诉讼程序,使得诉讼法的发展较为快速,但诉讼主体内容一直得不到有效落实。究其原因在于,实体法的内容不够完整,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条款内容,以及法律漏洞。以下仍以《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内容对诉讼程序发展的阻碍进行具体阐述,并能够正视这些发展中的瓶颈,进而将诉讼法在我国社会环境中的地位扭转过来,使诉讼法与主体法平衡发展。1.一般管辖原则的出现阻碍了诉讼程序执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在发生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争议时,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才能称其为走正当的司法程序。可见,一般管辖原则的出现是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道门槛。2.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资格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过程中,诉讼程序的执行关卡接二连三。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有关国家机关不能成为适格原告,大大削弱了消费者维权群体的力量。3.诉讼的门槛过高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难以满足对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在现实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人同时被多原告实施诉讼的情况,这与诉讼难、程序繁、门槛高不无关联。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费用也过高,致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从诉讼法与实体法间关系窥见诉讼法的实际价值
一般情况下,如若诉讼法当中的诉讼程序遭到违背,那么即便是实体法的判定结果是正确的,也依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只有将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区别认识清楚,将二者间的关系重新理清,才能在具体的环境下,给出正确的法律结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目前实体法的某些疏漏,将实体法的内容做出有效补充,以免给非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问题。总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进程中被赋予了更重要的价值。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是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最为重要的价值体现。从概念上来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在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共同作用下,诉讼法发挥着其应有功能———将静态的法律形式转化为动态的法律形式,并且,将纸面上的公民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公民权利。
(二)理顺医患关系
在当今社会,医患之间出现纠纷已经屡见不鲜,这是新型社会医疗体制下所必然出来的结果。一方面,老百姓享受看病的权利,一方面,符合资质的医生又具有对患者进行处置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关系并不十分融洽。随着诉讼法在我国社会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融合,就可以通过诉讼法来理顺医患关系,填补了以往这部分法律的空白,维系社会环境更加稳定和谐。
(三)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在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量正在逐渐增强,并且借助社会媒体舆论来稳固其重要地位。由此可见,通过诉讼这条纽带,无论是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各项联系将更为紧密———实体法进行第一次权利义务分配,而诉讼法则规定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处理问题。实体法为诉讼提供了裁判基准,诉讼法则为实体法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使其按照既定程序来执行。
四、结语
从国内外的诸多法律主体内容变革发展中可以看到,有关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间关系的辩驳一直存在。在实践中发现,二者在诉讼中能够彼此渗透、彼此影响,并且,二者能够构建出一种较为和谐的关系,共同维护法律主体的权威性。近年来,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看,诉讼法的格局越发大气,并且为社会的稳定贡献其内涵价值,即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理顺医患关系与平衡社会各项医疗体制及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等内容来凸显其独特价值,并以此来维护我国法制环境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建立,用法律来治理社会环境、保障民生。
作者:张弛 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