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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契约与农业产业化的目标协同机制

[摘要]基于适度规模、合理契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总结,以图示模型为依据,系统论述了适度规模、合理契约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目标协同的逻辑关系,构建了实现目标协同的价值增值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目标调优机制。以东北某稻米龙头企业为例,分析了不同合作关系下经营主体的规模、契约及目标协同增值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农业;适度规模;合理契约;目标协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154(2016)02-0035-03

按照国家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积极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进而通过合理的契约分配模式,实现产业化经营主体目标协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1]。然后从协同机制的角度分析,各经营主体的矛盾和问题已逐步显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利益相关者的摩擦与掣肘[2]。

一、概念界定

(一)适度规模

关于适度规模的研究,理论界普遍认为衡量“适度”的指标关键在于生产要素的合理化配置程度,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主体的投资运营能力,估算“适度规模”的数值范围[3]。1.生产的适度规模。参照2014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户年收入相当于当地从事二产和三产的务工收入,仅就土地经营规模而言是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2.管理的适度规模。从合作社实际运营状况角度考虑按照合作社社长、核心社员、一般社员3层管理架构共计约15人,合作社主导的管理的适度规模一般相当于生产规模15-20倍。3.服务的适度规模。服务的适度规模大都是面向整个县域或镇域开展的,从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农艺、人才培训等)的覆盖范围来说,实践中服务的适度规模一般相当于管理规模的10-15倍,既能保证农户专心生产,又要实现规模化服务成本的最小化。

(二)合理契约

早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中存在很多的契约不合理问题,不少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公司与农户的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导致违约率居高不下。也有学者提出对农户提供价格保障条款,规定最低经营规模,引入中间组织等对提升契约的稳定性有积极影响[4]。以下结合产业化主体的经营规模从契约的信息价值、约束力和声誉机制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1.契约的信息价值。规模化农户与企业之间能够及时准确的捕捉有效信息,信息价值较高,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小,普通农户和小型农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市场经济意识薄弱,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大。2.契约的约束力。产业化经营主体的不对等性和价值客体的特殊性,使得契约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软约束,即在违约的情况下,即便第三方介入也难以保证契约的顺利实施。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之间的契约约束力较强,而普通农户和小型企业的契约存在明显软约束。3.契约的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指违约者将面临终止契约以后所造成的未来损失。规模化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资产,对未来收益有一定的预期,其守信的行为特征较明显,声誉机制较强,普通农户和小型企业的声誉机制较弱。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目标协同

农业产业化的本质是农业多元主体以契约为纽带,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目标协同需重点要解决三个问题:阐述目标协同的主体、阐述目标协同的客体和阐述目标协同的手段。1.目标协同的主体。龙头企业大都是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维护链条上其他主体的利益;农户的利益状况通过合作社或者协会等中介组织来反应;政府可以营造行业环境,规范和调节市场的行为,提高相关主体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2.目标协同的客体。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协同目标以任务分解和利益分配的方式,作用在相关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行为方式上,由于各主体链接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的动因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目标协同的客体是相关主体的利益。3.目标协同的手段。目标协同的手段主要是以平等协商的形式制定协议内容,从契约的信息价值、约束力和声誉机制等方面出发,规定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主体之间需要对契约建立、执行、优化及违约处罚进行充分沟通,对契约内容进行充分认定。

二、模型构建

(一)适度规模、合理契约及利益主体目标协同的逻辑关系

简单的数学模型和方法很难对三者的相互作用进行阐述,便于更加全面的、可视化的了解三者的逻辑关系,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基于三维空间体系,建立其三维认识模型(如图1所示)。x轴代表的是规模化经营程度,是三维模型的根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前提;三维模型中y轴代表的是契约合理程度,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目标协同的有效手段,契约有效性取决于签订契约主体采取的行为;三维模型中z轴表示的是目标协同程度,是产业化经营需要实现的目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内核。分析适度规模、合理契约和目标协同三者中两两作用关系,(如图2、3所示)。即随着多种形式经营规模的扩大,组织的稳定性提升,相关主体能够获得规模效应带来的利益分配,产生的声誉机制对主体的约束作用变强,主体之间的契约合理程度得到优化,然而当经营规模过大时系统风险随之变大,契约有效性也会相应变差。随着契约合理程度的增高,契约参与方互相沟通,契约的内容不断的完善,在利益分配上也更为合理,大幅降低了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违约现象,产业化经营主体之间的目标协同程度明显增强。

(二)适度规模、合理契约及利益主体目标协同的螺旋演化分析

为了进一步阐述三者的演化发展关系,从组织链、契约链和利益链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x轴表示组织链,反应规模化经营程度的大小;用y轴表示契约链,反应契约的合理化程度,z轴表示利益链,反应目标协同程度。组织链上x1-x2-x3的过程表示随着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的推广,产业化各经营组织的形式愈来愈合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契约链y的变化表示相关主体需不断的进行谈判,优化契约合作内容,y1,y2,y3的过程表示契约的合理化程度不断优化;利益链上z1-z2-z3的过程表示经过每次谈判达成的利益协同程度,每次利益分配模式都能够使得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达到一个平衡点。

三、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目标协同机制

(一)构建强化经营主体动力的价值增值机制

目标协同机制构建的前提是价值的增值。相关经营主体与之前的合作方式相比,能够基于价值增值产生比较优势,获得的收益必须大于或等于合作前的收益。具体的过程是在龙头企业的引领下,按照契约协议,确定其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农产品,整个过程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附加收益、减小系统风险,实现价值增值。

(二)构建提升经营主体能力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成熟的关键,一般来说当经营主体付出代价越大、对整个系统的贡献程度越高时,那么其得到的收益也应该增多,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主体承担的风险状况和创新投资,需要对承担风险大和创新投入多的经营主体相应给予适当政策支撑与利益补偿,否则会影响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影响长期合作。

(三)构建实现经营主体的共生共赢的目标调优机制

当经营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通过协调沟通找到一个折衷的解决方案来满足各种相互矛盾的目标,目标的修正和调优可以给相关经营主体带来新的增值机会,这个过程契约的参与方需根据环境变化和条件制约,来不断修正完善契约内容,使得参与方在短期和长期都能合作。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情况描述

东北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签署的契约有三种:一是松散型契约。通过乡镇、村等签署合作,水稻收购价格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根据产品质量按比例加成(一般不超过0.10元/kg)。二是半紧密型契约。签订合同的对象为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企业对种植的规模、品种、化肥农药使用等有相关限定,收购价格比市场价格略高(一般为0.15元/kg)。由于企业对上述主体进行免费培训、咨询与指导,水稻的出米率提高了0.8-1.3个百分点。三是紧密型契约,企业直接参与产业链上游基地建设的需要,签订合同的对象均为合作社,企业对种植规范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还向合作社提供资金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除了水稻价格普遍提升以外(0.20元/kg左右),合作社中的部分能人以合作制或股份制参与到稻米的加工与销售环节中。此种合作模式下获得的产品标准高、质量好,产品最终销售价格上浮约20%。

(二)适度规模、合理契约、目标协同机制分析

基于该企业签署的三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分别从适度规模、合理契约和目标协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来进一步验证三者对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如下表所示。从三种契约链接形式的发展趋向来说,剩余价值的规模越大,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半紧密型和紧密型的契约链接模式,契约的内容使得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的完善,实现了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经营主体的目标协同。

五、结论

本文基于我国提出的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设计并提出了生产的适度规模、管理的适度规模和服务的适度规模的确定思路和方法,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经营主体规模程度影响了契约执行的信息价值、契约的约束力和声誉机制,通过组织链影响了契约的稳定性,且基于契约约定的利益分配影响了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目标协同程度,直接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形式的发展。本文从价值增值、利益分配和目标调优三个方面,构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目标协同机制,作为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的内核,目标协同能够进一步反作用于契约的合理程度,强化各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张红宇.现代农业与适度规模经营[J].农村经济,2012(5).

[2]季明川,宋玉丽,杨萍,等.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利益主体协同机制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5).

[3]许庆,尹荣梁,章辉.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1(3).

[4]聂辉华.最优农业契约与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J].经济学(季刊),2012(10).

作者:寇光涛 卢凤君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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