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冲突:界说与特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环境冲突”为主题的研究论著开始大量出现,但论述的模糊性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事实上,“冲突”的定义本身在冲突理论中就是一个最有争议的问题[2](P210),将环境问题与冲突相连就更加产生了一种复杂多样的局面。一些冲突定义强调敌对利益的结构性根源,另一些则从行为者不相容的目标角度进行讨论[3](P7)。冲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情境,在这种情形下至少有两个行为人或团体在同一时间努力获取某种有用的稀缺资源[4](P15),从而在交互作用过程中造成利益、需求和目标上的分歧状态[5](P4)。环境冲突首先将这种稀缺资源锁定为环境资源(在这里主要指可再生资源),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体系、大气系统、生物多样性等,“环境冲突”中的“环境”指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多伦多研究团体认为:环境冲突一是由环境匮乏所引起的激烈冲突,这种环境匮乏与各种各样的具体境况和背景因素相互作用[6]。环境匮乏有三种表现形式:(1)由要求增加而导致的匮乏,如人口增长、经济增长或耗费增长所带来的匮乏;(2)由供给短缺而导致的匮乏,如环境破坏和环境衰退所带来的匮乏;(3)由制度不平等所导致的匮乏,如不平等的分配制度或获取资源的规则所带来的匮乏。环境冲突也被认为只不过是由环境退化所引发的传统冲突,可以表现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宗教的、伦理的等各种类型的冲突[1](P12)。环境冲突引人注意的地方在于:几个领域中环境退化的严重性,如可再生资源的过度使用;环境吸纳能力的下降;生存空间的缺乏等。
基于对冲突、环境、环境冲突的概念化解释,笔者发现不管如何理解环境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不但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会受到伤害,人类社会也会遭到损失。实际上,它会对人类社会的生产能力、经济发展、谋生手段、健康状况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加剧贫困和不平等的状况[7]。究其本质,是自然性的问题引发了社会性的冲突,但环境问题如何导致了激烈冲突,环境变化与冲突产生的因果性究竟如何,环境因素与其他因素发生了怎样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整个发酵过程有待解释和说明。这无疑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虽然在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有关二者的分析和研究基本分属于各自独立的范畴,自然过程和社会现象很少被相提并论,环境变化不会直接与冲突相连。“像冲突这样的社会现象不能通过如生态环境这样的自然事实来说明,只能通过其他的社会事实来解释。”[8]要回答环境问题如何引发冲突,意味着一个间接的引入与证明过程,需要社会因素作为媒介,也同样涉及环境冲突定义中的背景因素和具体情境。所以,我们的解答思路是:首先要明确环境变化直接产生了哪些重要的社会影响,继而引出这些社会影响可能导致哪些方面的冲突[1]。
由人类行为造成的环境变化主要表现为:温室效应、臭氧耗损、砍伐森林、对水资源的污染和过度使用、酸性沉降等。温室效应造成海平面的上升和极端天气,从而造成沿海城市地区的灾害损失;臭氧损耗造成紫外线辐射增强,从而抑制植物和农作物的生长;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壤腐蚀等土地水文系统的失调,进而造成洪涝灾害、泥石流,冲击灌溉能力,甚至影响水上交通运输和贸易;对水资源的污染和过度使用造成灌溉能力下降、河流数量减少、鱼类资源减少;酸性沉降腐蚀土壤、地表,污染水源。这些环境变化将综合产生农业减产、经济下滑、人口迁移、合法性丧失、制度崩溃和社会关系的破裂等社会影响。而这些社会影响也会相互作用,甚至放大后果。农业减产会推动经济下滑,会共同导致人口迁移,并发生社会动荡,产生对政府能力和权威的质疑,威胁政治统治,再反过来造成农业和经济的衰退,出现恶性循环和综合效应。由环境变化带来的社会影响与效果,将进一步引发剧烈冲突,表现为:基于争夺生存资源或财富资源的冲突、基于身份认同的冲突、基于自我权利维护的冲突、基于分配不公的冲突、基于被剥夺感的冲突等;也可以表述为[9](P31):中心-边缘冲突;伦理政治冲突;国内移民冲突等。同时,也必须指明,从环境变化到社会影响,再到冲突现象,都存在于一个大背景当中,这个背景因素由社会制度、政治体系、经济模式、文化架构、价值观念、偏好取向等构成,这甚至是形成环境冲突的真正源头。正是在这种背景因素的支持之下,才孕育了奴役自然的思维习惯,才出现对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行为。人类对自然的失稳干预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这个系统不得不有所变化来寻求新的平衡,结果就发生了上面已经列举的一系列环境变化,以及生命支持条件的改变。因此,更准确地说,这个环境变化应该是人为环境变化。
总之,环境破坏和衰退是冲突发生的新诱因,也成为人们认识社会冲突的新视角,甚至变为冲突的导体或载体。即使环境变化不是冲突发生的充分条件,但仍是重要的必要条件。环境冲突的特性正在于此,我们不能低估环境变化对于冲突爆发的重要作用。但环境冲突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个作用格局是错综复杂、相互交错的,不是单一因果关系。环境退化是诱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甚至只是一个催化因素,而不是根本原因。在非线性的因果链条两端是社会性因素,环境因素则位于因果链条的中间,它催化或引发了传统冲突,最终发生了冲突的“目标替换”[6]。所以,环境变化是否会发展成为环境冲突,还取决于其他因素的作用,在其中,因变量和自变量都在不断转化之中。而环境问题的公共性质,环境冲突的社会属性,都表明基于环境变化的冲突形式超越了个体层面,又有复杂因果网链中所包含的多种因素的循环交叉激荡,最终导向群体效应。
二、环境冲突的集群转化:社会政治之维集群
行为一词来自于社会学的研究贡献,我们所说的集群行为是指:一种以自组织人群为典型来源的非制度化和低组织化的群体行为[10]。环境冲突为何表现为集体行动,如何发展成为群体冲突,单一的环境诉求为什么会转变成一定规模的集体抗争,并同时在和平请愿和暴力手段之间徘徊,是我们在这部分中讨论的重点内容。对环境冲突的集群转化路径所进行的社会政治分析,是我们理解环境群体性冲突发生逻辑的核心论述。
当代环境问题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它的社会规模性,这个特性的加强似乎与人类社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脚步齐头并进,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这一点有着深刻的体现。环境问题的公共性质正是由于它的规模特性[11](P27),就国内有限范围而言,它的影响对象通常是人群,而不是单个的人。如水污染、耕地破坏、空气污染所损害的对象正是该地区的居住人口。而他们原本还是分散的个人,由于集体成为环境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才深切地感受到他们共同的环境利益,更紧密地靠拢并团结在一起。这些个人或许在其他方面联系无多,甚至存在分歧与冲突,但仅仅是这个环境冲突中的共同利益和生存危机就会成为彼此集合在一起的纽带,尽管有时只是短暂的联合。环境问题的规模性影响导致了环境冲突的规模性,更突出地反映出冲突的群体塑造功能:当人们面对一个共同的对手时,联合的契机就会在他们中间产生。这种联合会伴随环境冲突的频发而不断得到加强,教导人们掌握社会秩序规则和实现人的社会化,并为协调一致的行为准备了条件[12](P126)。
这个集群行为的环境群体基础并不等于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发生,它的形成不过是弱势方在环境诉求中谋求力量平衡的一个正常趋势,但一个有缺陷的社会政治结构与功能体系却会刺激其发展成为群体性冲突。环境冲突的出现与社会政治背景因素的作用密切相关,环境与政治的联姻早已受到关注[11](P21-35),这其中反映出社会政治结构失调和功能障碍带来的严重环境后果。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渐成为“企业型政府”,经济利益成为首要目标,即使是短期的经济利润,也会不惜环境代价。政府部门反而成为污染企业的经济附庸,“政经一体化”成为环境破坏者的体制性保护,形成所谓“污染保护主义”[13]。在这种情况之下,政治体系的各种活动就很少会带有环境意图和期望,在体系层次、过程层次和政策层次方面[14](P16-18),都表现出功能障碍。整个体系对环境冲突现象没有适应性调整,环境要求的输入没有得到重视,在政策层面也没有实际的约束性作为。“体系的守门者”[15](P101-102)在对可能转换成为要求的各种愿望进行筛选的过程中,环境愿望被大大缩减,从而促使这种源自环境损害的愿望以没有中介的方式发生转换,成为对当局的直接要求,从而可能引发群体冲突。如果同时遭遇到负面的社会政治背景因素,如腐败现象,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一个腐败能量高的社会,其暴行能量也高。”[16](P69)伴随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流动性的加快和政治认知度的提高,这种社会政治结构失调和功能障碍会引起更大的不满情绪[17](P377)。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将有意或无意地把这种境遇同所遭受的各种不平结果相联系,产生严重的被剥夺感。这种心理聚变反应将为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发生提供进一步的精神推动力。
环境破坏的损失承受者通常是社会弱势者,环境污染的最大、最早的受害者往往就是那些最贫穷的人们。他们没有能力来应付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灾难和损害,他们缺少必要的物质基础、基本设施和安全保障,社会政治体系并没有为他们提供有力或必要的支持。环境冲突无疑加强了这种弱势地位的感受,使他们产生更大的挫折感。他们愈发地感知到:在所期望的价值与所能实现的价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是所谓的“相对剥夺感”[18]。即使环境损失的承受者中包括了一些精英人士,但由于在环境冲突中所要面对的可能是政商同盟,他们同样处于弱势地位而受挫。对于承受环境损失的人们来说,在他们中间所形成的是一种“集体被剥夺感”[19],他们共同感受到了对他们不公正的环境剥夺,并达成广泛一致的共识。集体被剥夺感的形成将有力地催化试图改变这种“被剥夺”现状的集体行为,在相对剥夺、挫折和进攻之间形成一个动因组合[20]。集体被剥夺感以及由此激发的不满情绪会不断的蔓延,对更多的环境受害者和同情者产生动员效应。而对于集体行为来说,参与者的数量越多,危险性越小[21]。环境冲突中的集体行动者会对后果做出二元判定,即计算利弊得失,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抗争产生的风险,他们也会尽力增加人数,他们并非是乌合之众。环境冲突的集群力量就这样在一步步地积累和蓄积,距离集体行动爆发的阀值越来越近。在环境冲突集群力量的积蓄阶段或环境群体性冲突爆发初期,决策观念和处理手段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环境群体性冲突中的发起群体是环境受害者,对于这个群体,特别是对于单纯为了环境维权的功利性联合体,群体冲突是一种被迫的非常规的维权方式,他们的真正目标是实现平等协商与公平合作。冲突不是事件的全部,也不会是事件的最终结果,没有最后的合作,冲突也就没有任何意义[2](P13)。面对在群体冲突阀值上下摆动的力量,决策观念过于消极,处理方式过于激烈,会对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加剧产生推波助澜的效果。决策者只看到冲突造成的失调和混乱,却没有看到它也充当着社会的“安全阀”[22]。所以,压制更容易成为主要的处理手段,压制型治理增加了暴力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推动不满情绪在群体中传播,产生进行集体行动而寻求力量平衡的心理基础。因此,发起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当事群体的意愿并不在于冲突,而是在于合作,之所以爆发环境群体性冲突,是因为面对消极的决策观念和压制处理,集群抗争已经成为实现合作的唯一途径。
此外,谣言传播与政府公信力弱化的联合效果对环境冲突的集群转化构成一种额外干扰因素。谣言的产生和流传需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事件的重要性,另一个是事件的模糊性[23](P17-18)。环境破坏及冲突对环境受害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事件发展过程所受到的关注程度极高,如果事实、过程和结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权威说明,或者相关说法出现矛盾而难以信服,谣言就会流传开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权威信息是谣言流传的最大障碍,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布将会有力遏制流言。但是,如果相关政府部分的公信力受到怀疑,它的反效果会更为严重,政府信息会被反面解读,不但不会对谣言起到阻止作用,反倒会刺激谣言的散布。谣言内容可能对环境受害者不利,也可能对其有利。不利谣言的传播将进一步加剧环境受害者群体原本的担忧心理,甚至会激发其恐慌情绪,环境群体性冲突极有可能在谣言消失之前爆发。有利谣言的传播会暂时缓解冲突,但当谣言慢慢消失,高期望的破灭,巨大的心理落差,缓和的不满情绪极有可能迅速发展到激烈释放的边缘。谣言传播与政府公信力弱化的后果将促成虚假信息在环境受害者群体中不断流传,不满或激动情绪发生群体感染,非理性因素更多地进入环境冲突事件。最终的结果就是环境冲突事件被引入歧途,形成爆炸性的群体效应。
通过对环境冲突的集群转化所进行的社会政治分析,我们从整体上给出了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发生逻辑,即,它是由环境问题的社会规模性、社会政治机构失调和功能障碍、损失承受者的集体被剥夺感、过于消极的决策观念和处置手段,以及谣言传播和政府公信力弱化所产生的综合作用而共同导致的。这几大关键因素都可能对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发生发挥重要影响,但每一个都不可能单独导致集体行为的发生。每一个关键因素都只是引发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必要条件,而只有将这些必要条件集中在一起才构成了环境冲突集群转化的充分条件。这些关键因素一个一个地累加,最终带来集群事件,这就是“价值累加理论”[24]的要义所在。总之,从环境退化到环境冲突,再到环境群体性冲突,社会政治因素从中穿针引线、贯穿始终。因此,必须在政府与社会管理方面寻求应对之法,别无他途。
三、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应对:政府与社会管理的综合转变
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发生逻辑呈现出一幅环境风险社会化的现代图景,其中既带有环境问题的特性,又带有群体性冲突的共性。一旦爆发,就会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政治关联性。如果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就会逐渐地、顽强地转化为危机状态,进而产生社会政治风险。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环境群体性冲突转变成综合性的整体危机。所以,围绕环境群体性冲突的综合成因,我们从环境理念、政府生态理性、公共领域与环境正义、社会进步与稳定、以及公共沟通与政府公信力几个方面寻求政府与社会管理观念、策略的积极改变与创新,以利于形成合理的应对机制。
(一)环境理念的社会普及与自觉
面对各种生态困境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性冲突,人们已经有所反思,但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之下,面对强烈的物质冲击和利益刺激,占据头脑的实践理念依然是对环境的占有,而不是对环境的保护,经过长期历史流变而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仍旧挥之不去[11](P48-59)。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推进环境理念的社会化传播,加强和保持对“生命自然”的敏感性。不仅要实现人们对自然世界有机整体性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塑造一种亲近自然的生态人格[25];摆脱简化主义的思维定势,破除完全沉溺于个体利益的主观想象,打开封闭的内在世界;培育一种生态性情,感受自然的魅力,体验人类与自然一体性的联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内在融合,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立在自觉的意识之上,从而有利于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加社会性的联系与合作。实际上,合作关系在自然世界中具有丰富的体现,生态条件被证明对合作关系的成功进化发挥了核心作用[26](P2)。通过环境理念的社会普及与自觉,解构与超越“发展主义”[27],对生态环境的伤害将得到缓和,人与人之间的孤立与冲突将得到缓解,从而在社会观念层面降低了环境群体性冲突的可能性。
(二)政府生态理性的培育与结构功能调整
生态理性作为一种相对于工具理性的理性模式,可以避免政治思维中工具性和支配性的人类中心主义,使获得解放的自然有机会进入政治领域的讨论[28]。政府生态理性的形成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在寻求实现的过程中却能推动政府管理观念的变化与革新,推动政府部门结构功能的调整和改进。这种调整和改进首先表现在:改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机构软弱无力的状况。在中央层面,要实现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有效整合,授予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极其相关问题协调各部功能性责任的职能和权力,打破和刺穿中央政府各部在环境问题上的政策壁垒。在地方层面,建立中央环境部门对地方环境机关的垂直管理系统,使地方环境机关不再受制于不应有的行政干扰[29](P102-120),加强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制度的立法[30],结束“无效机构”的局面,并提升环境指标在地方政府业绩考核体系中的比重,主要参考对民众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结果(主要由环保局负责)来评价地方政府的环境作为。通过环境机构的改革,带动其他机构的适应性调整,使民众的环境意见和意愿能够顺利完成输入、转换和输出的政策制定过程,消除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行为[31](P44),加强政府管理中的环境服务等各种服务性功能,提高政府的环境调节能力。事实上,环境群体性冲突事件是否发生更多取决于政府调节能力的强弱,而不是环境压力的大小。
(三)公共领域的发展与环境正义的实现
在环境群体性冲突事件上,仅仅依靠政府的调节和管理并不足够,还需要发达的社会调节能力,促进持有多元化生态观念的社会政治主体进行有效的公共协商[32],这就关涉到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发展。这个公共领域的发展侧重于社会的自组织性和自我管理,但国家和社会又都参与其中。它所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联合作用,而不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这个公共地带将成为更具协商性而不是命令性的新型权力关系的发源地[33](P442)。在其中,注重与政府公共活动相联系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力量的发展,如独立的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建立。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同应对是危机管理的发展趋势[34](P33)。社会组织的壮大将会更好地对政府活动形成辅助和监督作用,推动政府承担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减少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人们越是感受到公正的可能性,就越会倾向于合作的意愿,导向成功的协商也就越有机会达成。在环境事务上,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增加会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发挥积极作用,使人们增强抵御环境破坏的能力,使作为环境受害者的弱势群体受到常规性的力量支持和帮助,通过制度化参与的途径实现环境正义,从而降低了受害者群体走向低组织化或无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对环境受害者群体来说,关键问题不在于环境破坏的绝对强度,而在于它相对于人们抵御能力的相对强度。公共领域的发展和环境正义的实现将使环境群体性冲突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四)在社会进步中寻求社会稳定
冲突有时被一些社会学家当作一种社会病态和越轨行为,是需要得到治疗的社会疾病[35](P275)。但是,冲突引人注意的地方并非仅在于此。冲突并不仅仅代表一种消极现象,它也具有直接的积极作用,社会性冲突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分析社会变迁与进步的主要论据[12](P2)。也许以更广阔的视角来看,环境群体性冲突只不过是最终改革成果的一个小小的催化因素。所以,是支持社会制度的进步与改革,还是支持一成不变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对待冲突现象的看法和观点。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社会稳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基础,是良好发展环境的保证。但是,社会稳定并不是指没有社会性的冲突,而在于国家将社会冲突体制化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从而消除发生大规模的、有强烈破坏性的动乱或革命性运动的可能性[36]。以此为视角,环境群体性冲突为环境不满情绪的集体释放提供了一个发泄渠道,充当了“社会安全阀”,避免了对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直接的毁灭性影响和冲击,提醒我们必须重视环境不满情绪的压抑状况及其背后潜在的社会政治因素。因此,在群体性冲突的处理过程中要慎用警力,不能简单采取暴力压制的方式[34](P204)。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环境群体性冲突,采取冷静、理性和灵活的处理方式,减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政府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适应性能力,不断提高经济贸易开放水平,发展民主政治,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创新,改善爆发冲突的体制环境,在社会进步中寻求社会稳定。
(五)沟通水平的提升与政府公信力的强化
在信息高速流动和传播的社会空间中,一部分环境冲突受到谣言因素的额外干扰而带来具有危害性的群化效果。如何消除谣言传播,是政府应该直面的管理问题,也是政府的责任。在环境冲突事件中,及时、公开、透明地澄清事实真相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政府应主动与各种传播媒介建立实时的沟通渠道,保证传播媒介可以顺畅地在第一时间从政府获得事件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的社会信息,做好信息的分析和互通工作。但是,最有效的沟通与互动还是传统的面对面交流。因为面对面的现场交流是最基本的沟通方法,也是改变和强化意见观点的最有效的途径[37](P174)。通过直接的对话,回答提问,消除模糊性,最大程度地破除谣言或谎言,获得大众的支持。而且,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弥补公共服务长期缺失的状况,建立起环境危害的提前预防、立即知晓、降低损害、及时补偿和救助的管理系统,使人们可以对政府行为产生合理预期,从而强化政府公信力。事实上,提升的沟通水平与强化的政府信用是精确并行、不能偏废的。经常性的顺利沟通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建立互信的必要机制之一,而政府的公信力又是成功实现交流与沟通目标的保证。沟通水平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强化所形成的合力将有效阻止或中止谣言在环境冲突中的危害效果。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形式的冲突及其后果也许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现代发现,但实际上,在人类发展史上早有实例可寻,复活节岛的古老历史为我们提供了这个证明:即使再发达的社会,也会因为对环境超过其承载能力的巨大索取,进而导致无数的冲突,甚至无休止的战争状态,最终随同环境一起崩溃。
所以,对于现代国家与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绝不能低估环境衰退及其引发的对立背后所隐藏的社会政治因素与风险,缺少了政府与社会管理层面的有效调整与革新,将严重影响社会进步和政治发展的进程,甚至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建立一个更具弹性的政府与社会管理机制,实现从管理观念到管理行为的系统更新,使冲突、进步、稳定处于良性促进状态,这才是转型社会稳步前行的根本保证与真谛所在。
作者:赵闯 黄粹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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