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实证分析
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我国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政策和手段。从2004年开始国家开始执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到现在已有9年的时间了,我国农民收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模型假设和数据说明
1.选择变量。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口径,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构成的比重出现了较大的改变。工资性收入比重逐年上升,家庭经营纯收入比重有所降低,但目前家庭经营纯收入约占家庭人均纯收入二分之一,比重仍然较大。这里利用Eviews6.0软件工具,以5个稻谷主产省区为截面样本,对对应5省区的农民收入进行分析。根据2010年各地区农村居民现金收入统计数据可知(见表6),这5个稻谷主产省区的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与农业现金收入的相关系数达0.90。选择农村家庭经营纯收入作为因变量来代表农民农业收入(这里主要考虑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主要是对农民的农业收入影响)。为讨论种粮农民的机会成本,除选取与影响粮食产量相关的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外,还选择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因素作为自变量。容易理解粮食收购价格、粮食生产价格、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收入影响是正效应,而工资性收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农民收入影响为负值。因为工资性收入上涨将吸引更多的农民离开农业从事非农产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民收入。2.选择样本及数据来源。采取2004—2012年时间序列,5个粮食主产区的截面数据(表7)。大部分粮食主产区经济欠发达,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绝对比重,因此,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
(二)构建模型
采用固定影响变截距模型,可表示为:Yit=αi+Xitβ+Uiti=1,2,3,4,5t=2004,2005,……2011,2012有4个解释变量,其中,Xit(X1,X2,X3,X4)为1×4向量,X1代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生产成本),X2表示粮食收购价格,X3表示粮食播种面积;X4代表农民工资性收入;αi为个体影响,是被忽略的反映个体差异变量的影响;β为4×1向量,Uit是随机干扰项,是被忽略的随横截面和时间变化因素的影响。
(三)计量方法及结果分析
采用Evews6.0软件工具,运行结果如表8。表8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等因素对农民农业从运行结果可知:对农民收入的拟合效果相比对粮食产量的要好。F值表明该模型的线性关系很显著,所有的估计变量均显著;调整后的R2也能达到0.992,表明该模型有较好拟合优度;DW值为2.287,表明该模型残差无序列相关。1.从变量系数可知,X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X2粮食收购价格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最大,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农业生产资料每增加1倍,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减少量就为农业生产资料增量的9.5倍,而粮食收购价格的系数为8.492,相比之下,对农民收入影响更大,粮食收购价格的增加将有效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对农民收入影响为正。2.X3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是因为粮食产量与种植面积成正比例关系,种植面积越大粮食总产量当然越大,自然商品粮就多,收入也多。因此,播种面积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是影响农民收入的显著变量,且同向变化。3.农民工资性收入,从上表可知其对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影响为负,是因为工资上涨,更多农民被吸引到城市从事非农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增加了农民总收入,但其中农业纯收入下降了,这与当前现实情况相吻合。
二、建议
本文采用固定影响变截距模型,对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影响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通过影响粮食播种面积,影响到粮食总产量,影响到农民总收入和粮食安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结论和现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现状,提出优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建议:
(一)优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设计
一是建立科学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确定机制。充分考虑生产成本、种粮比较收益、社会平均利润和国际粮食市场价格等几大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笔者认为,某品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某品种粮食前一年的生产成本ⅹ(1+物价上涨指数)+合理收益。二是理顺粮食最低收购价差价体系。合理拉开品质差价,对同一品种、不同品质的粮食设定差价,以普通品种粮食为基础制定最低收购价格[2],然后,对优质品种给予适当加价,引导粮食种植结构的优化;分片制定地区差价,建议同一粮食品种分东北、西北、西部、中部、东部五个片区,根据粮食生产成本实际,实行有差别的价格不准;调整不同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的比价关系使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的比价关系趋之合理。三是扩大实施最低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除对稻谷、小麦实施了最低价收购外,建议对玉米、大豆实施最低价收购;四是建立和完善最低价粮多渠道销售机制。除现行集中统一拍卖、网上竞价拍卖销售方式外,建议国家规定销区储备粮的轮换等政策性用粮,首先从产区最低价粮中调进,建立最低价粮有机转化为储备粮的衔接机制[3]。
(二)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效果
一要理顺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各种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系统、地方收储企业等之间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防止出现权责不分、政出多门,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建议建立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协调机制,成立以地方政府牵头,粮食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政策执行协调机构,协调处理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中的相关问题[4]。二要完善粮食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粮食价格监测网络,做到低于市场价格,及时地启动收购预案,高于一定价格及时停止执行收购预案,避免托市收购演变成保护价敞开收购,真正发挥政策的托市作用,防止粮食价格过低,维持粮食价格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上,达到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三要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管理。建议参照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等管理。
(三)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配套措施
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只能保证农民种粮不亏本或者有点利润,且是国家对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属于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将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的“黄箱政策”之列。因此,要继续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粮食生产补贴,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减少粮食最低收购价对市场粮价的扭曲效应[6]。既确保种粮农民足够多的补贴,又不使最低收购价影响粮食市场机制的发挥。
作者:兰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