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困扰的问题,影响了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效率。本文将对现阶段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问题;完善;对策及措施
引言
由于我国仍属于工业化国家,大规模的工业发展,使得环境的破坏速度远远超出了目前环境保护政策所能控制的范围,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因此,切实提高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依靠法律的力量保护、治理和改善环境,对于推动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性质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依然不足,执法手段落后,可以参考的法律条文也不健全,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一直停滞不前。因此完善环境保护基层性质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在当前形势显得尤为重要。
1、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条文不完善 从我国的第一部法律条文发布至今,经过三十余年的修订增补和再立,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已经逐渐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在某些方面仍然覆盖不到,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没有执法依据。有些法律条文的内容过于空泛,深奥难以理解,对于职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因此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几乎为零。还有一些法律条文,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给执法工作造成了相当大的麻烦。除了以上这些情况,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赋予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1.2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不足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设备力量和人员力量却明显不能满足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需求。与此同时,由于用以环境执法工作的资金不足,环境执法的装备设施相对落后,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丢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工作效率极为低下。
1.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是一项科学且系统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法律方面,也涉及到其他众多领域。想要做好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管理人员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能够掌握与之相关的多门学科,能够通过自主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总体素质。目前,基层性质单位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依旧偏低,难以达到保证执法管理工作的要求。除此之外,有些管理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也偏低,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利益的影响,执法不严,对于有些污染环境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破坏了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威严。
1.4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不明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采用的是分层次分对象的多部门协调管理的模式,针对不同的对象,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进行环境保护的管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对于污染严重的问题有责任及时进行处理。针对一些覆盖范围较大的行业,如海洋、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和其他基础工程等,要设立相关的部门专门管理其环境问题。但是由于涉及对象太多,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往往弄不清楚自己管辖的对象,也不知道自己的执法权力有多大,使得执法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各部门权力分散,执法尺度不一,使得环境保护工作一片混乱。
2、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的对策及措施
2.1健全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
想要健全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首要的就是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中必须设置独立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赋予其独立的环境保护执法权,按照工作需要拨给足够的执法经费。同时,建立一支专业的环境保护执法专业队伍,采取个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录用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禁得起考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定期对其灌输法律意识,推动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私下给企业污染问题“开绿灯“的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实际演练,切实提高他们在进行环境执法管理时的工作效率。除了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外,相关部门还要配备好完整的环境监测仪器和分析设备,提高执法人员在监管时现场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实物证据。
2.2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的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3处理好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如果针对同一污染问题,出现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导致执法权力分散时,各个部门之间应通力合作,在各自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各司其职,做好执法工作。
2.4简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流程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责不统一,且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建议增加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权力。
3、结束语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民众对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期待也随之升高,这些都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现阶段的环境保护问题具体分析,认清形势,认真面对现阶段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努力完善和优化环境保护的执法方式,使得环境保护的执法力量能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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