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民法立法体系尽管在多年来一直不断地完善,但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有待继续完善解决。本文通过对民法立法体系科学化与体系化存在的问题、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行探究,以期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问题
一、民法立法体系科学化与体系化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已经在民法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认为大陆法系具有最基本的框架。在这一系列的法律中,如《婚姻法》,也经历过几次修复。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建设不到四十年。经过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数十年的努力后,民法在我国已经形成一个体系。然而,作为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国的民法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模式诞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被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肯定会遇上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险阻,所以在一部分理论问题上已经解决,但没有体现在立法上;一部分无法解释的理论,就显出了民法立法缺乏科学性。但从多个角度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显得相当重要,不会被忽视掉。1.民法体系内容还不是很明确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对民法规则来说,它更多地会与市场交易的规则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合同法”和“财产法”等颁布了一些规则不符合法律,甚至部分基本规则不正确,需要进一步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然后双方都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这就是人们最为常见的交易。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合同债权人关系,立法要求为法律手段,通过法律信用关系对当事人行为施加强烈约束,使他们不能任意违约。这里我们需要了解到,民法有两种类型的交付,即交付现实与交付系统。交付系统是房地产登记的代表,是重要的表现形式的变化产权二者。如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将会反映在法律的执行中,民法、制度分权是基本权利的两个权力,即债权人的权利性质和不动产权利的性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大陆法系并没有对交易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担保法,有房地产合同不注册不生效,该条款的规定不等同于承认财产权和债权人权利立法的法律依据。如果有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在没有注册的合同签订后,注册不是这样的,那么合同签订后就没有生效,登记前有没有债权人的权利,对法官的裁判来说也是一个考验。2.细节体现不当,轻重关系需调节今天,我国民法立法仍然有一个缺点,即比例不够科学。以《民法》为例,它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表面看起来,民法似乎已经将一些基本准则、公民权利、行动限制、附件等若干部分,但具体内容不完整,难以承担民法的重要职责。其实这种情况也是相当无奈的。但是,当我国颁布“合同法”和“财产法”时,缺乏民法法律制度更加突出。如侵权责任立法过于复杂。在发达国家,无论是“法国民法”还是“德国民法”,侵权法的内容只有少数条款,即使在东南亚国家的新民法中,内容也是比较简单的侵权法。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提供了12章,与“合同法”,“财产法”相比,它太丰富和复杂。必须要说的是,“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增加了中国民法立法体系有机整合的难度。事实上,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只是为了澄清侵权责任的责任。由于民法的一般原则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有必要分别制定侵权责任法。但是,如果只有清楚“侵权责任法”内容的归责原则太详细,不符合“大陆法系统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本结构,给中国民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3.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的民法出自计划经济模式,其中许多内容都有计划经济的阴影。1986年,中国立法机关开始探讨《民法》,当时我国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并且是宪法规定的。因此,民法很难适应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要求。这个问题反映在“大陆法一般原则”中,不承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主性”的含义,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时代在进步,经济和法律都在进步,如果还用原来的那一套原则用在当下,既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因此这明显优点过时了。但现在民法的一般原则并不反映这一原则,值得考虑。
二、科学化与体系化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从当前的民法体系来看,不仅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生活的需求,还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只有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民法才能够在发展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并反作用于经济发展。2.法制完善的现实要求民法是行政法的立法基础,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例如,民法所有制对行政法有关规定的制定具有基本的立法意义。加强民法立法建设有助于法律体系完善,为其他法律提供依据,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一步。3.民众获得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对觉醒权的认识,要求他们享有合法权利,履行义务。这些权利意识的基本目标仍然是传统民法中的民权,难以保证公众享有权利。毫无疑问,公众质疑自身享有的权利,甚至开始不满时,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不是个好消息,这迫切需要加强民法立法的科学建设。4.缺乏相应的实践操作性虽然立法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改进,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民法的一般规定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或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这项规定只是一个效力宣言,但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却不大。例如民法中的“禁止”、“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等,缺乏适当的操作价值。此外,中国民法中有很多操作规定,仍有完善的空间。
三、结语
从目前的观点来看,我国民法立法中还有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能否定中国民法立法的作用,因为它在国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必须科学建设民法系统,并逐渐完善,以契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06:46-60.
[2]王军有.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6,35:101-102.
[3]吕钟怿.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法制博览,2016,35:195.
作者:王若蓓 单位: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