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会计核算信息的可比性
依此规定,有的国有林场至今仍未将1995年前的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入帐;而有的国有林场则在主管部门的安排下,已按一定的方法评估入帐。由此,造成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实际价值与帐面价值严重不符,且不同的国有林场之间会计核算信息不具可比性。现行国有林场会计核算体系将木材的利用视为林场会计核算目标的核心,过于强调经济价值而忽略了社会价值,与我国现行生态建设目标不相适应。现行的林业会计核算目标必定会对林业的现实意义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误导作用,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坏境破坏惨重、生态严重失衡、经济得不到可持续发展等后果。因此,林场的会计核算目标必须与生态建设目标相呼应,与社会的公益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性相吻合。
二、国有林场分类经营中会计核算的改革措施
(一)生态公益型林场会计制度的重建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全面启动和实施,生态公益性林场财政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国有林场经济活动由以经营活动为主变为以财政投入活动为主,这使得国有林场会计制度由过去以木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式变成了以财政资金投入和以生态保护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形式。执行现行的国有林场会计制度在理论基础、会计核算上已经不适宜当前财政的管理方式。建议:生态公益性国有林场不再执行现行的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制度,转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增设“林木资本”和“林木资产”两个科目,将营林支出类纳入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核算,专项应付款中的财政专项拨款部份纳入财政补助收入下核算。
(二)商品经营型林场会计制度的重建
随着国有林场分类改革的实施,国家财政对商品型林场的投入占比不断减少,商品经营型林场将定位为企业单位,林场不必再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加入事业会计核算。建议商品经营型林场不再执行现行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制度,而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纯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新准则第五号文件对生物资产做出具体的规定,其规定不仅使与国际惯例实现初步接轨,且与国内的实情相符合。例如,新准则把生物资产分成了三个部分:生产性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的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的生物资产。对于生产性的生物资产,其处理的方式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类似,例如采穗圃就属于此类生产;对于公益性的生物资产,其处理的方式与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相似,这种处理方式的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和防护,例如治沙林和防护林都属于此类;对于消耗性的生物资产,其处理方式与存货形似类似,企业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评估其公允的价值,小型的苗木就属于此类。由此可见,新准则中的生物资产部分涵盖了国有林场企业对主要资产的核算,为会计核算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有利于国有林场企业以此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制度实施革新。新准则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在资产负债观的理念下建立的,而对公允价值实行计量的方式使其理念充分体现。对于林场企业来说,林木资产的生产周期相对来说是比较长的,这就导致历史成本根本就不能将其价值真实体现出来,在新准则中提出引入时间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这项规定,使林木资产的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核算成为可能,同时,那些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有更加客观的、可靠的、公允的会计信息要求的使用者也可以得到满足。此外,对于资金的筹集,可以按照新准则给予的相关规定把利息计入到林木的总成本中,但是这一定需要在满足于资本化的条件下进行,从而更加符合会计核算中的相关性的原则。对于林场企业,可以在原来存在的林种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在商品林的明细科目里分别设置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等科目用来核算。与此同时,若想使原来不分林种直接核算的方法得以改变,需要对其相关的二级、三级的科目相应的造林的费用、森林保护的费用、营林设施的费用、调查设计的费用以及所有相关直接或间接地费用支出进行核算,且需在每年的年度末对林木资产进行及时的结转。
三、结语
通过本文对国有林场会计核算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改革建议,我们不难看出,国有林场通过实施创新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不仅加强了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还有利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从而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医学期刊国有林场的分类体制改革,林业现代化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
作者:马玉平 单位:汉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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