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冲突”现代汉语解释为矛盾表面化。互相矛盾不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生活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各种冲突也日趋激烈,种类也越来越繁杂。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调控体系中两种重要手段,在社会功能和内在价值上有相通之处。概括地讲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冲突,以及文化与文化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社会意识形态的冲突。每一种冲突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在各种冲突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社会意识领域中最主要的一对冲突。它对于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的建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所谓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一般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或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一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脱节。因为法律与社会道德是社会调控体系中两种重要方式。在社会功能与内在价值上有相同之处。但是当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相遇时如果处理不当。便会发生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各种冲突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则主要表现为某一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却不符合道德规范,或者符合道德规范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往往引起社会群众对法律的不满。不利于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对该种现象,虽然坚决捍卫了传统的道德观念。在情感上为大众所接受但却普遍的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原则性、权威性以及其内在的规定性。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符合道德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层出不穷。如公众对不针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漠然,无可奈何的父母击杀忤逆不孝并危害四邻的不法之子等行为。诸如此类在社会具体现实中表现出来的法律与道德间的冲突,给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带来了疑惑,同时也使法律与道德调控社会行为的功能彼此消解,加重了“道德危机”和“有法不依”的社会问题。
二、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表现
中国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时期,当代的法律既继承了传统法律的内容,又结合中国实际移植了西方的法律,故其从内容上看不可避免地隐含着西方法文化的的精神及道德观。打从道德与法律分离的那一天起,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就一直困扰着人们。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足见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重要性。道德行为的产生大多是属于情感的激发,情感在道德中的力量是大于理性的。而在法律中情况则恰恰相反,理性在法律中占据主导,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智。”理性在法律中的运用是为了保证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而道德中存在的情感因素则存在着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当理性化的法律遭遇情感化的道德,必然对它显示出压抑性的力量。
三、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本身的权威性、同定性以及强制性决定了法律具有很强的可预测性.如人们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可以很明确的获悉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及在违法状态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道德规范却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假设原始社会的道德观是统一的,那么随着社会分工和阶级分层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道德多元化。则意味着人们得到的分歧增加了。不同的道德观对同一事物必然有着不同的看法。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的是在多层次的道德标准下势必会在某一个层次上与相对比较单一的法律标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道德与法律的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其评价方式的不同。道德的评价是以追求实质的正义为目的的,至于程序的合理则是次要的,也不强调普遍性。法律则不同,在法律的评价中,程序性是首要原则,普遍性是重点追求,期望通过建设一整套合理的法律制度来治理社会,而不以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作为首要目的。这种不同,是道德与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在实践中的确会造成一定的冲突,为此,我们应克服法律万能论的观念,学会接受法治的代价。但是,这并不等于面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我们毫无作为空间,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努力来缓解这种冲突:在立法中。应尽可能注意与道德协调,立法不能偏离社会的主流道德太远;在法律移植中,尽可能注意与本民族道德的协调;在法律改革中,应尽可能推广相关道德意识等。国家立法与法律时间没有跟上社会发展与社会道德的发展.从而造成的现行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法律因由国家制定而具有社会道德所不具备的权威性,所以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用于现实生活。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但是现实生活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原先合理的法律因此而日渐丧失其合理性进而演变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法治社会,一方面,法律的统治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另一方面。则会导致情感的麻木以及人的道德感的萎缩。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阶级统治工具,决定了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及法律所设定的标准是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的标准,其核心为权利与义务的紧密结合。而社会道德所追求的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境界,法律是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而且必须要遵守的,但是社会道德却不能完完全全要求每一个不同的社会成员按照一个标准来实践社会道德的要求。因为如前所述道德的标准不是唯一的他具有多元性。法律构成中道德价值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与此相联系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制约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发展必然有相应的道德观相伴随,两者在趋向上保持协调和平衡。合理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滞后的道德观的存在会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法律构成中道德价值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与此相联系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制约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发展必然有相应的道德观相伴随,两者在趋向上保持协调和平衡。合理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滞后的道德观的存在会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
结束语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的法律传统的文明古国,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贯穿始终,法律一直处于次要地位。而现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主题。这就与古代强调道德至上的传统法律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不可避免的波及到现实生活中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从当前存在的争论来看我们要想正确合理的解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问题,必须要解决如何确定位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从一农业期刊课题看我们才有可能有合法合理的指导思想去正确地处理实践中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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