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逐步纳入公众视野,其在经济市场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和权益保障也成为了热点课题。本文将以消费者的法理解释为切入点,简要说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概要索引《产品质量法》和《部分产品修理退换责任规定》的条文规定,结合个体代表案例来阐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和发展方向,并联系我国商品交易中的新方式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重点。
关键词:消费者、产品质量、政府管理、维权组织
随着2011年3月15日的到来,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题浮出水面——“消费与民生”,在强调消费维权是改善民生的有力手段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但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仍然充斥市场,“山寨货”不但没有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清除出市场,反而还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了畅销货,结果换来的是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的现实。因此,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需进一步得到重视。
一、消费者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以民商法、经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群。
(一)消费者的法律含义
消费者(Consumer)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一般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但从法律层面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通常只限于生活消费,即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的消费。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例外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则的第54条中还规定了农民购买和使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实际状况而作的特殊规定,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基本权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1)人身和财产安全权;(2)依法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消费知识教育权;(8)人格尊严权;(9)批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能够了解有关的真实情况,保证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同时,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能够依法享有获得赔偿,并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消费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涉及千万户,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商品质量问题极为关注,通过修订《产品质量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积极秩序。《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危险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第26条规定:“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四)《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新“三包”消费保障机制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的标准不仅要通过立法规制,而且其民事责任制度也要加以明确。为此,国家通过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制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在第5条中,要求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在第6条中,规定了修理者应当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并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在第7条中,则指出生产者应当明确三包方式,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修理配件,负责修理培训并提供修理费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当前,我国消费维权的途径可以从国家、社会、消费者三个层次来进行。国家机关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工作的新目标,不断加大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社会公益团体向消费大众全面普及消费知识,为消费者提供最新的消费资讯,更可喜的是,在现代消费市场中,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组织的责任,许多社会公民也参与到依法维权的公益事业中来。
(一)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的监管机制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行以来,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立法机关逐步建立起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多种消费品专门法为补充,以及13个行政法规协调统一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成为我们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这些法规和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我们撑开了一顶巨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
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主要市场监督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在加强对市场经营、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等重要消费品的监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大量工作和努力。每周末央视新闻频道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许多实用消费维权的知识,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都体现我们的政府对市场管理的决心和力度。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家打击“假烟、假酒”专项行动,我们可以见证到国家机关在规制市场交易中的强大威慑作用。
(二)社会公众力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社会公众逐渐强化的消费维权意识,消费者维权从势单力薄的个人维权发展到现在的集体维权,消费者维权力量不断壮大,促使更多消费者成功依法维权,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消费者能够更加快捷的共享消费维权信息,在消费者团体建立起来的商家公信评价体系和维权组织,更为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重要的维权组织,消协接受消费者的维权投诉,帮助消费依法维权,提供合理的维权建议,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维权法律和技术支持。消协在公众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和消费维权意识的普及上都做出许多重要贡献。
(三)消费者的自我维权行动
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从形成到现在的不断提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发展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发展却显得相对缓慢,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从消极被动的参与逐步发展成为消费者自主维权,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积极维权,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在这场消费维权事业中,出现了很多“维权先锋”、“打假高手”,他们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积极参与到与不法商贩的博弈中来,成为消费维权的中坚力量。
三、关于消费者维权方式的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消费维权意识的提升、消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和消费维权的法律和社会整体状况的不断前进,我国消费者维权模式的构建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我们可以吸收一些西方先进消费维权制度,来完善和补充我国现行维权保护体制的不足,并且提供一些适合我国消费维权事业进一步建设的方法,促使我国消费维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一)运用“消费代表诉讼”制度
在惠普电脑“显卡门”投诉案中,我们看到许多惠普电脑的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相似的问题,消费者们则自发建立起惠普电脑用户交流QQ群,大家在与电脑营销商交涉时,发动集体电脑用户的力量,由专业法律工作者集合大家的意见,写成的集体法律意见书,对惠普电脑经销商产生很大的压力,使大家在这场维权行动中取得了主动权。另外,诸如像汽车、商品房这样的大型消费品,由于单个消费者力量的薄弱,在与营销商的维权斗争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现在以汽车、商品房为代表的大型消费品司法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团结起来,共同加入和经销商的维权斗争。同时,消费者可以采用“消费代表诉讼”制度,则在节约司法诉讼成本的同时,显现出更为强大的消费维权力量,这种新型消费维权方式得到广泛应用。
(二)考察消费品的售后服务
在现代消费市场中,消费者考虑消费品的性价比时考虑的不在仅仅是知识产品本身的质量,消费产品的售后服务的优良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考察标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更愿意购买一些知名品牌,因为他们的产品不但质量过硬,售后服务的完善更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所以提升消费产品的质量,打造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成为了许多商家的新工作目标。
(三)关注网上交易的消费者信用评价和投诉平台
当代社会,网络资源已成为我们存储信息、传递信息和分享信息的重要方式,而作为现在的网络消费中,各大网络交易第三方服务公司都将社会公众的消费、购物、维权的经验进行统一整理、汇总,按照不同的消费需求分门别类的向社会大众开放。淘宝网更是建立的3.15消费者投诉专页,为网络消费提供了保障。消费者们应当合理利用网络上的商家信用评价平台,通过这个数据库,消费者可以将消费者的评分作为商家信用的重要考察标准,从而在日常消费中对商家的经销行为予以记录和警示,强化非政府的社会监督,建立良性的市场信用评价体制。
四、结语
至今,“3·15”维权已走过了二十年的风雨历程,我国消费维权事业有了很多变化和发展。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众消费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消费维权力量的不断壮大,让我们更加坚信我国消费维权事业必将向前大步发展。我们作为法律人,同时本身也是消费者,仍要继续致力于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发展事业,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实践事业,思考和提出多样化的法律保护方式,来应对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