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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定罪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一、论心定罪的思想基础

由于战乱的影响,社会生产受到了严重破坏,国家经济亟待恢复和发展。为了尽快恢复生产,使国家和人民摆脱极度贫困的状态,遏制人口的不断流失以巩固初建的统治政权,汉初对统治思想进行了改革。虽然,在制度上汉代继承了秦代,但是汉代统治者深知法家思想的“冷峻”给社会与政府,民众与国家的关系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统治威信,要想以秦代的统治制度继续进行统治,必须对制度的外观进行修饰,因此采用了外表温和的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方略。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主张国家的“无为”,让社会发挥更大的能动性。在黄老思想的影响下,法制上主张约法省刑,税赋上主张轻徭薄赋,在汉高祖时田赋减为十五税一,到了景帝时期减到了三十税一,基本停止了大规模的兴建和征伐。在这黄老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统治得到了有效巩固,社会矛盾走向了缓和,政治日趋安定,在《汉书·刑法志》当中这样记载:文帝时期“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1]47。然而,从统治思想的内涵来看,汉初思想发生了悄然的变化。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这种治理是以“法”为后盾,但是却不以法为直接工具,用以约束统治者和人民的直接因素是道德,道德出现了从思想向制度转化的趋势。到了汉武帝时期,汉代的经济政治都得到了发展,休养生息的政策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百姓富足、国家强盛、军事强大。但同时,统治政权又受到了一些新的力量的威胁。在内,汉初分封的诸侯势力逐渐强大拥兵一方,对中央统治产生了相当大的威胁,与中央的矛盾也愈发突出;地方大姓豪族在休养生息的过程中力量也得到了积蓄,财富充盈,控制一方的地方事务,骄纵不法,对中央政权构成了较大的威胁。在外,周边的游牧民族也得到修养,对中原地区的土地和财富也蠢蠢欲动,频频骚扰边境地区。在这种格局下,再以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已经无法控制局面,因此统治者开始调整统治策略,采用了董仲舒等人创立的新儒学作为统治思想。新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家、名家诸派思想,以道家所主张的五行学说为基础,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内核,提出了君权神授的思想,主张:“授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2]240在统治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认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在这种思想下,天作为一切原因的起点,一切符合天意的东西都是“合理的、正确的”,一切违反天意的东西都是“不合理的”,都应当受到惩罚。司法思想同样受到了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儒学官方化的同时,儒家学者成为了知识界的权威,很多法官也都是缘于其儒学学者身份而取得,同时在许多案件中参与审理与讨论的人员多为儒学学者,讨论和审理案件自然也依天人感应理论和君权神授理论等等儒学理论为依据。面对汉初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在不能及时修改刑律的情况下,采取了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这一过程中董仲舒、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撰写了通过儒家经典进行案件审理的著作,比如《后汉书·镨劭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东汉著名的儒学学者应劭也撰有《春秋断狱》,这部著作也作为当时法官断案的依据,这些著作和理论把儒家道德精神引入司法和立法领域,从而改变了汉代法律文化的风貌[3]41。论心定罪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是通过儒学进行司法判断的重要理论。

二、论心定罪的内涵及其对中国刑法发展的影响

1.论心定罪原则的含义。

关于论心定罪原则的意义,汉代学者桓宽在《盐铁论·刑德》篇中认为“: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从桓宽观点中可以看出,他认为的论心定罪原则就是通过儒家经典来进行断案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集中于对个人“志”的善恶来审理案件,具体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审判人员依据儒家所倡导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及其善恶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给予一定的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司法原则。

2.论心定罪的价值观及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论心定罪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审判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的选择,这一原则自建立以后,其价值理念意志伴随着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思想在中华法系的发展中繁衍生息,对之后以及今天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影响,这个影响主要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在积极方面,论心定罪原则产生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影响。首先,论心定罪原则通过对人的主观意图的判断来确定恶性程度,并且将这些作为量刑的依据,这非常科学。在汉代以后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当中,虽然没有再通过法律规定“论心定罪”这一原则,但是以儒家思想中的善恶孝悌来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经常出现,足见这一原则的影响。在今天的中国刑法理论当中,依然可以找到论心定罪的影子,比如刑法中区别故意和过失的理论,就是通过行为来判断主观方面,进而进行定罪和量刑。其次,强调主观的“心”“、志”,但是判断标准却是客观的事实,这种从事实出发,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方式具有科学性,对后来乃至今天的刑法学发展以及刑法学理论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主观归罪和自然力归罪是古代刑罚的一大特点,论心定罪原则不是简单地将考察对象放在主观方面,而是通过客观行为来进行判断,这是法律发展的一大进步。最后,论心定罪折中了立法和社会现实的冲突,把道德判断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进一步推进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对于今天的法律发展依然具有借鉴意义。当然论心定罪原则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小觑。一是论心定罪原则容易破坏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司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进行。而论心定罪原则将儒家经义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法律被抛到一旁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坏了法律权威,也造成了凡事定于礼法的基本法律理念。二是破坏了案件审理的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以及平等原则。儒家经义是具有阶级性的,比如父殴子,在经义上可能属于正当行为,被认定为无罪,而子殴父则可能作为“大逆不道”而被判处严厉的刑罚。同时以经义论心,忽略了刑事审判中的规则,使得审判只注重实质正义而忽略了形式正义,最终淡化了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三是容易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尽管论心定罪的本意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主观恶意,但是主观恶意大小是一个模糊的界限,没有严格、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样在审判中一旦法官希望往一个方向判断,只要找出行为的一个方面就行了,通过某一个行为来判断该人的主观恶性,从而使刑事审医学期刊判走向主观归罪的极端。

作者:王虹力 单位:重庆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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