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的讨论总是与社会大众的生存不可分割,经过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过去的消费问题逐渐呈现出尖锐的态势,运用传统的民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是力不从心,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个社会局面,就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去出台一定的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当下针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中之重,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经济法保护下的政策,并尽快予以实施。
一、保护消费者权利所面临的问题
(一)消费者面临的相关问题
1.传统消费者问题:如果仅仅考虑一对一交易模式的话,交易双方的利益都是均等的。通过过去的经济规则可以明显看出,在交易双方完全开诚布公的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经济最大化。不过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往往很少存在这种乐观的现象,在现实中,经营者为了战胜其他对手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各种附加方法进行干扰,这些方法的应用会直接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使其完完全全占据劣势,长此以往,会加重消费者的购买质疑。2.新型消费者问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市场被彻底开放,大量的新型产业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不过,对于这些新型产业,消费者的权利却很难保证,因为在传统消费习惯中,人们所需求的往往从低端产品引入,消费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吃穿住行的需求。对于新型产业而言,大多数消费者的消费理由是为了获得丰富的精神享受,比如上网、旅游等等,这些服务本身对于维护合法权利来讲就有一定的难度。
(二)消费者所面临问题的原因
1.经济发展的原因:事实上所有问题的根源都与经济发展有关,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自然也不例外。从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全世界的经济整体崛起,经营者本着趋利避害的天性做着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缩小经营成本的事情,再结合上各种竞争以及营销手段,这些手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竞争。消费者由于自身的社会属性不能对这些情况完全了如指掌,从而失去了消费的主动权,一直处于消费环节的弱势地位。所以说,一切消费者权利问题产生的根源都离不开经济发展,这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情况。2.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国家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还是停留在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的方式上,自从2007年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就没有更加实质性的法律给予约束,即使偶尔出台了相关规范,也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比如网上拍卖行为就不能通过现行的《拍卖法》去完善。从司法角度来分析,现行的诉讼制度进展效率比较低,往往费时费力,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都是由于司法程序过于复杂以及惧怕卖方的恐吓要挟而主动退出,这种现象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3.执法力度不强:在现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执法活动中,很多政府在进行商讨之后,都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比如说,有几年我国很多城市的假冒伪劣产品非常多,国家多次出台相应政策都没能够有效控制住蔓延的趋势,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地政府对于假冒伪劣行为的纵容,因为这种行为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可以从中增加税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的问题,能够为政府的领导增加工作业绩,这些主观因素促成了政府的包庇态度。4.法学理论不完善:我国一直对经济法的法律出处存在争议,一方面认为应该把其归结到民法的范畴,应该本着提倡民法原则的精神给予保护,另外一种论调认为应该把消费法进行分解,主要因为其法律具有单独作为一个法律的必要性,在处理消费者权益问题上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两种观念长时间的对峙状态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完善进度,对整体的法律进展起到阻碍作用。
二、用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解读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法。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
(二)消费者权利的起源
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62年由美国提出的理论,当时是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国会验收中发表的消费者权利法案,这个法案主要提出了四点权利:消费安全的权利、咨询的权利、商品的自主选择权、尊重意见的权利,从此之后世界各国开始纷纷效仿。直到1994年,我国才第一次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国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打开局面。
(三)现行消费者权利法的分析
1.消费者权利法的性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除了重要的九项规定之外,还在细节上予以补充,比如其中一条就强调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具有求偿权,以及消费者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应该得到双倍的赔偿。笔者认为,在众多法律中规定的权利里,应该把相关权利进行划分,比如应该把求偿权和人格尊严权列入到民事权利中,把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列入到经济法权利中。2.消费者的起诉权:在我国,消费者组织只能作为支持者进入其中,而不能参与者或者是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这种支持只能是精神上的支持,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种现象会使得相关的消费者组织成为了一个空设的机构,没有实际的执行效力,再加上我国法律成本非常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磨起诉方的耐心,促使对于一般的小额诉讼很多起诉方选择放弃,相关程序的设置并未给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四)关于消费权的分析
1.消费权的定义:对于消费权,我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解释:第一,消费权指的是通过财产交易为基础的合法权益,上文已经提到消费权的使用循环范围,所以消费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购买,消费权的基础就是财产权。第二,消费权是物的人化权,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对行为进行补偿。劳动者通过劳动可以通过企业的生产来创造新价值。在此过程中,劳动力直接参与到物质的创造之中,所产生的劳动亏损就转化为了产出利益,就会把人的劳动付出进行物化。为了补偿这些失去的劳动力,生产者就应该通过消费生活资料使自己之前所消耗的经历能够得到补给。第三,消费者的行为决定着自身利益的走向,消费权利的落脚点在于行为而非主体,总而言之,就是消费者由于消费行为而拥有消费的主体地位,不再是由于身份拥有的消费者权利。2.消费权的特点: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消费权与消费者权具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权利的定位不同,消费者权主要把消费者作为实施主体,而消费权是把重点放在了消费这种行为上,整体区别在于主体与动作的区别,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第二,两者的性质不同,由于两者自身的定位角度就有比较大的出入,进而衍生出了性质的不同。消费者的权利比较复杂,它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而消费权只存在于消费行为这一个方向上,所以具有单一性。第三,两者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消费者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但是消费权只能从权能的角度去解释其原理。
三、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主要途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
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工作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之内,而是通过法律条文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的主要讨论项目。应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要在此法律基础上,对所包括个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约束,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赔偿制度。当此制度初步完善并实施的时候,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实践,也就是要在其中加入“衍生产品”,指的是我们所说的子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边缘法律,让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逐渐庞大起来。当前政府的任务,就是要保持原有的法律框架不动,合理的完善相关细节条款,让整个的消费环节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帮助,具体到细节还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兴产业的法律依据,让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二)选择合理的责任性质和诉讼模式
应该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的英国,美国是在1784年最早确认这一制度。应该在现实生活中主张双倍赔偿,而且这种法律意识要拓展到小城镇和乡村去,增加不发达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为创立法制中国的进程添砖加瓦。应该完善纠纷解决办法,由于大部分的消费纠纷都没有到进法院解决的地步,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调节处理,这样的方式势必会影响一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让弱势一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但是又没必要通过法院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就应该主张各个地方建立一个小的调节消费纠纷的机构,来帮助老百姓解决消费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
(三)完善消费者组织职能
我国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消费者组织一直处于本质不清的边缘,有很多消费者协会发挥不了作用,没有实际的权利去解决消费纠纷,应该在消费者组织与工商组织脱钩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解决消费纠纷的部门,此部门在原有消费者协会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引入仲裁策略,也就是建立一个小额仲裁组织。通知民间百姓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纠纷,选择到仲裁机构进行起诉。不要进行协议仲裁,把仲裁的申请权交给交易系统中的弱势一方,也就是消费者。这样就能在降低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成原有的消费纠纷。
四、结论
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教育期刊具有社会争议性的大问题,根源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情况的巨大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备好做持久战的心态,步步为营,才能尽可能的保障消费者权利不受侵害。
作者:罗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