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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成员之间的逐渐被拉大的贫富差距,公平就成了一件尤为关注的事情,所以政府必须不断地立法来完善整个社会制度来解决公平“公平与效率”这个人们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

关键词:公平;效率;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35-01

民商法就是民法与商法的集合。经济法是进行整体调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公平与效率就是是两种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民商法的构成主要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保障民生方面的,切实维护个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则是对商业活动进行一定法律维护而制定的准则。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于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譬如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等原则有着纲领性原则,是整个民商法的根本基础,并且始终是民商法执法和司法的一大基准。公平原则,强调社会上的个体在受法律的保护下,拥有平等的经济和条件。通俗地来讲,就是讲社会上的每一个经济成员放置在同一起跑线上。其保证在每个经纪人自由使用和发挥体力劳动的情况下,都有着相等的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保障每个经纪人所追求的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是一种形式公平。就是说,它所极力要求的就是在拥有相等法律地位的一切市场经济主体要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才能够获得与自己所付出的相等的回报和利益。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是是建立在市场个体经济户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上的。民商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了经纪人的个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自愿原则。这些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就是使得经济人能够借助法律的保障将自己的趋利性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民商法效率的法律价值得以实现。

二、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民商法倾向于保护民众个体的利益,但忽略了其表现的平等机会下,所存在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差别待遇”,而经济法范围和层面要比民商法更高,它有着维持社会整体经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的作用,并且弥补了作为私法的民商的缺口或者说是漏洞。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公平。经济公平是指在获取物质利益的商业经济活动中,任何在法律保护下的经济主体都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实现法律价值意义上的利益平等。在我国,行政的干预、权力的干涉、极端的待遇差别、不公平的分配现况、不健全的市场制度、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等因素都是影响经济公平的基本因素。因此,经济法的公平就是旨在消除这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公平的因素,从而达到社会经济平等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将利益最大化的。这就是经济法的效率。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相同之处

在公平价值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着调整经济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公平的作用。在效率方面,两个部门法都有着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相同的目的,其方式就是实现个体或整体的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民商法通过对个体财产交易所有权的保护,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实现经济人个体的物质经济效益。经济法实现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手段就是通过提高企业物质效益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始终被放在首位,这是民商法作为经济个体法、和社会经济法的契合点,其目的都是相同的。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不同之处

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既然有相同之处,那相应的,就会有不同的地方。首先民商法是为私法,是规定个人经济的法律条文;经济法是则是公私兼备的大范围法律,是社会经济法。在公平价值取向上,两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公平的产生有着不同的基础。是基于商品经济而产生的民商法的公平用于规范经济交往,强调的是对社会个体的的基本权益保护,更为注重的是作为公民的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侧重点是社会经济个体的私人利益的保护。经济法的公平观是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概念上产生的。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自身调节的失控所导致的不公平,是前车之鉴。是以为了社会的整体公平的经济法和作为私法的民商法就有基础上的不同。民商法在通过平等原则制定的契约自由条例,个人所有权、私权保护等制度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个体的规范的同时,又建立了完善的公平保障和和矫正机制来实现经济的公平。经济法则通过国家政府的对经济的干预,制定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资源分配、社会民生保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公平。这就是两者之间不同的实现公平的方式。民商法公平是为个人的形式公平,经济法强调是社会的整体公平,是具有实质性的。在效率价值取向上,民商法中通过个体经济效益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强调的是个体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则是经济法的重心。民商法保障的经济人的个体的效益和效率;整体的效益和效率才是实现经济法效率价值的表现。

五、结语

公平和效率价值这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在整个的社会市场经济中,任何一方都不可或缺。而民商法和经济法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表现更是说明了,需要将两者以合适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够发挥这两种法律的充分价值,进而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戴霞.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3).

作者:李百泰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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