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的需要,更是促进河湖修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长江流域河湖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我国已逐步建立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制度、采砂许可制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制度等,河湖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逐步完善、不断规范的过程。这些河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规范的实施,对加强河湖保护,促进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开发河湖水资源、岸线资源、土地资源、砂石资源的迫切需求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河湖管理法规体系不尽完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导致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随意排污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河湖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目前,导致河湖管理困难、水事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违法水事行为惩治力度尚需加大。尽管我国现行水法规对违法水事行为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设立相应的罪名,难以依据《刑法》对违法者实施刑事制裁,只能依据有关水法规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等行政处罚,致使一些严重水事违法行为违法风险小、成本低、获利高,达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大对违法水事行为的惩治力度。
(2)河湖管理规划体系有待完善。近几十年来,我国河湖规划体系主要侧重于水旱灾害的防治和河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有关河湖管理的规划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如长江流域除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中制定了治导线规划外,其他河流或河段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河道治导线规划;长江干流宜宾以下岸线控制利用管理规划尚未正式批复,其他河流或河段尚未编制岸线控制利用规划;洲滩控制利用管理规划除长江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以及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中提出的原则性规划意见外,尚未针对不同河流或不同河段的特点及发展要求,编制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洲滩控制利用管理规划。由于河湖管理相关规划体系不完善,缺乏规划的指导作用,规划的约束性不强,给河湖的科学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3)河湖沿岸水域、岸线、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长江流域区位条件优越,水资源丰沛,航运条件优越,河湖沿岸水域、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各级地方政府将经济增长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的巨大压力下,以及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背景下,各地违规侵占河道、湖泊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惜将大量的岸线资源廉价甚至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导致岸线资源浪费现象大量存在。目前,除少数省份通过立法象征性地征收了水域岸线占用费以外,大部分岸线资源均未实行有偿使用,河湖沿岸水域、岸线、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尚未得到发挥,致使长江流域经济发达地区的岸线开发利用程度已经接近饱和,岸线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4)河湖管理范围有待科学划定。目前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上,各地主要依据的是各自地方性法规。“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没有堤防的河道,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其管理范围。从各地已颁布的地方性水法规的规定来看,大部分省份是按照当地防洪标准相应的防洪设计水位划定其管理范围,这些地方性法规给河道管理和保护带来较大困难。如重庆主城区按照其100a一遇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但紧邻其下的农村河段却仅按10a一遇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这就意味着农村河段按照由10a一遇标准确定的范围进行围垦是合法的,如果这些地处农村的山区性河道均按上述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在遭遇100a一遇洪水时,将给重庆主城区的防洪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不合理规定对中小河流管理的影响,在近年来的中小河流治理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河道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5)监督管理职责亟待进一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水法规的相关规定,河湖管理实行的是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通过水利部授权的形式,明确了河湖管理的审批权限,但对起决定性作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却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导致河湖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河湖管理力量呈宝塔型配置,基层管理力量相对其管理区域而言最强,因此,由基层管理单位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水事违法事件的早发现、早处理,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河湖监督管理职责。
(6)管理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由于受以往重建设、轻管理,重治理开发、轻河湖保护观念的影响,长江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管理能力与日益加重的河湖管理任务极不匹配,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少、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等现象普遍存在。为此,迫切需要按照新的河湖管理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下大力气加强河湖管理能力建设。
2总体思路
只有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践行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统筹、水域水量水质并重、预防保护治理齐抓”的基本原则,才能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退、生态不恶化的河湖管理总体目标。通过河湖岸线、水域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岸线功能分区管理,保障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防洪保安、河势稳定等方面的关系;通过河湖规划治导线管理,强化规划的制约作用,实现河湖水域的有效保护;通过实施更严格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河湖资源的科学利用。
3今后工作重点
建立最严格的河湖管理制度,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统筹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为推进长江流域最严格河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议今后一段时期内应加快推进以下工作。
(1)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目前水利部正在开展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长江委建管局曾就河道管理条例中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同时,水利部近年已部署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及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如仍按现行河道管理条例及地方配套法规进行河湖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将给今后无堤防河段和中小河流的河湖管理带来被动局面。因此,迫切需按照流域防洪管理的总体要求,由水利部通过颁发指导意见等形式,科学指导本次河湖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确保河湖宣泄和调蓄洪水功能的有效发挥,实现对河湖资源的有序保护。
(2)建立河湖岸线水域有偿使用制度。在积极配合水利部作好相关法规体系完善工作的基础上,以《长江法》立法为契机,增列河湖水域、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条款。统筹考虑岸线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岸线资源保护需求、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企业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区分不同性质(公益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研究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水域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水域占用费征收标准》等流域规范性文件,以河湖岸线、水域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3)建立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分区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航道通畅的总体要求,根据长江经济带总体发展规划的新要求,立项开展《长江流域(包括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及西南诸河干流)岸线控制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长江流域岸线功能区规划,科学划定岸线开发利用区、保留区和保护区。在《长江法》中增列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分区管理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江流域岸线功能区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岸线功能区管理制度,保障长江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探索建立规划防洪评价制度。根据《水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的规定,在《长江法》中增加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江流域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一整套规划防洪评价制度,推进城镇布局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规划防洪评价制度的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河道防洪承受能力和河势条件的协调统一。
(5)建立健全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在《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航运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尽快科学制定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治导线规划,区分洪水治导线、中水治导线、枯水治导线,科学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治导线规划体系。同时在《长江法》中增列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江流域规划治导线管理办法》,规范河湖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6)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制度。经过多年来的法规建设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断探索,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仍面临缺乏统一的审查、审批标准和防洪评价报告资质管理制度等制约。建议尽快立项开展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并研究出台《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长江流域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管理。
(7)实施更严格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河湖管理的新要求,尽快制定《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河湖管理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流域的河湖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实现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依法监督管理和实时动态监控。
作者:王永忠 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