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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与互联网论文

一、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

1.产品的信息效应。目前,互联网行业中很大一部分产品属于信息产品,其本质是指互联网企业为满足用户需求而创建的用于运营的功能及服务,它是网站功能与服务的集成,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有实质性区别,譬如百度的产品分为贴吧、图片、音乐、视频、百科等,网易的产品分为邮箱、新闻、体育、博客、微博等,搜狐的产品分为邮箱、视频、财经、娱乐、电影等。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效应主要表现为信息的高速度传递,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具有短、快、多等特点,因此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易被发现,并且企业会打着创新的幌子进行反复的垄断决策,这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2.用户的锁定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效应导致了用户锁定效应的出现。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中,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的高信息化特点使消费者对某个互联网厂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依赖性,且这种依赖性的程度会随着消费者精力和时间的不断投入而持续增大。因此,一旦互联网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能力,便会采取用户锁定的垄断方式,以达到对互联网市场的分割和封锁的目的,这间接剥夺了互联网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利,同时也影响了行业内中小微企业的可创新发展,不利于形成行业良性竞争。3.复杂的垄断效应。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特别是互联网行业极强的网络外部性特点使得互联网的垄断行为不易察觉,因此对于互联网行业中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更加复杂。互联网的特殊性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垄断的复杂性,高度集中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并不能判定该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在实质上该互联网企业也不一定真正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此外,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技术、强竞争、快发展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间博弈呈现出的动态的演化博弈特点,单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对传统行业来说稳定性较差,且对其具体垄断行为的认定社会争议性较大。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认定

如前所述,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复杂性,因此在探讨如何规制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前,我们必须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违法认定分析。

(一)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

在讨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认定原则之前,我们要明确的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企业拥有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现象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当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去强化自身对市场的支配能力,限制行业的公平竞争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来说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有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缺乏正当理由,限制行业竞争。互联网垄断企业通过利用自身对市场的影响力,将本应自由、开放、统一的互联网市场分割成为互不联系、彼此封闭、相互限制的条块式结构,妨碍了互联网行业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的形成,阻碍了互联网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第二,利用支配地位,侵害用户权益。一旦某一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行业影响力,做出损害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决策,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互联网巨头强制消费者“二选一”,或者是通过控制搜索引擎,恶意屏蔽一些网民本应了解的公共信息。第三,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互联网行业是高技术的创新型信息技术行业,因此创新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行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标之一就是使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具备一个公平、自由、互助的行业环境,因此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否妨碍行业进行技术创新纳入到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考量之中。

(二)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涉案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行业中具备支配性地位,也就是说要对涉案企业的垄断能力进行核实,确定其在行业内的支配性地位,如计算分析其市场份额、行业核心专利技术拥有量以及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其次,涉案互联网企业对其市场支配地位有滥用行为,这主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来判断,具体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揚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再者,涉案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性地位是为获得不正当收益。最后,涉案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的支配性地位对互联网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对策

(一)政府监管层面: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规制措施应该还是对于《反垄断法》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执行的不断强化。长期以来,《反垄断法》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用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是规避市场经济盲目性和失灵现象的有效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性力量。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政府应该提供一个公平、自由、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减少传统的行政化监管方式,彻底杜绝人为主观性不正当干预和权力寻租行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管的目标,在运用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应当依据互联网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就互联网反垄断的政策目标、规制重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

(二)行业约束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行业协会组织在对行业企业行为的规范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约束作用对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在互联网企业行为的监管中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行业运行规范,对行业内所有互联网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第二,行业协会组织对行业运行的特点和情况较为熟悉和了解,能更好的对一些复杂的极具隐蔽性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极大的提高了监管的效率;第三,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机制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协会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极大的降低了政府公共产品成本,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三)企业自律层面: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身自律能力

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行业的核心市场主体之一,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对于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宣传教育,在潜移默化中使各市场经营主体达成反垄断的发展共识,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具体的做法包括:第一,加强反垄断宣传教育,帮助互联网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积极主动地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对于行业内那些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要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引导和监管,既积极支持其不断创新,又要对其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第三,对于互联网行业内的小微企业,政策上要给予扶持,同时也要培养其抵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维权意识,加强互联网行业的内部监督。

四、结语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要法制化、规范化、自律化,如何有效规制少数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当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核心任务。当前,我国互联网竞争格局已成BAT三足鼎立的局面,互联网行业存在许多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的行为,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各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软硬约束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互联网这样一个全新的高科技行业,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对其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更是缺乏有效规制,造成互联网反垄断过程中频频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国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偏向于行政化的手段,没有形成一个严密、规范、具有强约束的法治监管体系,监管手段、方式以及法理依据均存在不足。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要想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必须从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着手,真正形成三管齐下的规制体系,具体分为:政府重新确立互联网反垄断的政策目标和原则,尽快制定和完善针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立法,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行业协会组织加快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加大行业协会组织的约束力,不断增强对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督力量,不断提高对此类行为的监督力量;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自身的自律能力,不断维护自由和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为形成开放、自由、平等的行业发展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姚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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