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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沿海渔业保险发展过程

一、沿海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历程

渔业互助保险建立之前,商业保险公司曾涉足渔业保险领域,但是随着渔业风险的增加,商业保险公司逐渐淡出了渔业保险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部引导广大渔民探索开展互助保险,在借鉴交通部船东互助保险协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7月6日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协会,这是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前身,经过19年的产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推动、财政补贴、互助共计、行业管理”的原则,形成了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导的市场格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沿海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历程以中国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协会为开始标志,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创立起步阶段(1994-2003年)

中国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协会成立之后,经过近10年的发展,在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150多个互助保险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在承保渔民、渔船数量和收取保费方面逐年提高(见表3),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运作、渔民互助”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沿海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船东、渔民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都囊括在了保障范围之内。渔民在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的影响下开展互助共济,共同抵御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为沿海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从表3可以看出,渔业互助保险经过10年的发展,在保障人数、保障渔船数量和收取保费等方面一直保持稳定的增长,在初期的发展中有效地化解和转移了渔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了渔民的切身利益和正常生活,同时也减轻了政府在管理和财政上的压力,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在初期发展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如规模小、保险给付能力低、管理层次比较混乱、政策支持力度不高以及没有能力对巨灾进行补偿等,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探索解决的方法。

(二)转型升级阶段(2004-2006年)

2003年11月,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开始探索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经过调研,各地对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的思路构想、发展模式和可行性等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农业保险,渔业先行”,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2005年,地方政府按照“政策推动、行业自保、以丰补歉、互助共济”以及“低保障、广覆盖、多受益”的原则,各省选择各自一些地区深入开展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渔业互助保险。沿海省份在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发展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在中国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协会办事处基础上成立了“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紧接着广东、山东、江苏等沿海渔业发达省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开始了新互助保险时代的探索。这一时期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进入了发展的高速路,各方面在原有基础上有了更大的提高(见表4)。  这时期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特点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各项工作逐步展开,在覆盖面、保险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上都更加专业化,形成了农业部主导、国家和地方政策和财政支持、财政部和保监会监督的管理体系。

(三)全面发展阶段(2007年至今)

从2007年开始,渔业互助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同年中国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协会更名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在通知的指导下,各省相继出台了促进本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指导文件,涉及划分渔业互助保险范畴、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巨灾补偿以及再保险等内容,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在政策文件的指导下,各省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配套政策陆续跟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止到2012年上半年已累计承保渔民661万人(次),承保渔船44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5630亿元,共计为8000多名死亡(失踪)渔民、近6万名受伤渔民以及5万多艘全损或部分损失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5.5亿元,发挥了“安民心、促稳定、保和谐”的重要作用(见表5)。 这一时期互助保险相比前两个阶段有了很大发展,主要特点是在沿江各省都建立了以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为主体的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政府的补贴金额提高,同时在再保险和巨额灾害补偿方面中央和各省在进行努力探索,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扩大了渔业互助保险的影响力。      

二、沿海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模式

在党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指导下,加上国家财政的保费补贴试点,沿海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形成了基础模式,但是未来会以什么模式定型还没有定论。因此,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沿海渔业互助保险在各个地方的试点都有着各自的地方性特色,发展活力也非常充沛。总结起来,目前沿海省份实行的互助保险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地方渔业互助保险协会该模式

由地方互保协会开具保单,按照保单价值的比例承担风险,根据保单协议处理承保、理赔业务,同时开展再保险业务。这种模式主要在广东、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宁波等省(市、区)实行,具体模式有:1.宁波(浙江)模式该模式从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主要特点是保费低,投保面较广,收益多。宁波市在实施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以后,互助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逐年上涨。据统计,2011年宁波市渔民参加人身互保22709人,比上年增长4.9%;参加渔船互保5456艘,同比增长23%。2010年共受理互保理赔案件1097起。渔业互助保险额达到92.1亿元,比上年的71亿元增长了29.5%。2.广东、山东模式这种模式由渔业主管部门推广,试点工作分别始于2006年3月和2008年初,主要特点是广东模式是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主导,对实际参保的出海渔民安排资金实行保费补贴,提高渔船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投保业务的扩展和提高。山东模式的做法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给予税负减免,对协会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商业保险公司+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该模式

与第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运营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在保费征收,风险承担及理赔业务方面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代表地区主要是上海与福建。上海模式的试点始于2006年,主要特点可归纳为政府推动、财政补贴、协会展业、公司理赔。上海市政府对互助保险提供财政补贴,2007年政府上调了财政补贴比例,比2006年增加49%,财政补贴的增加让上海市渔业总保费增加到251万元。福建模式的试点始于2006年8月,主要是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政府在制度的运行中起主导作用,提供财政扶持,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市场为导向,渔民自愿参保。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为基础,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低成本。

(三)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商业保险公司

主要地区是海南省,该模式是由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按照双方协商的共保章程为准则,渔业互助协会是主承保人,负责出具保单,处理承保与理赔业务。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低费率、广覆盖、先试点、后推广。这一模式的施行,促进了互助保险在保费和承包能力上的提高,2007年海南省渔船全损保险共保体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的总保费为260万元,比上年增长61.9%。沿海省份的模式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拥有的资源进行的有益尝试,目前全国主要的模式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协会运作+渔民互助+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社会捐赠+商业保险分保再保+全国一盘棋”的互助合作。渔业互助保险主要由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和地方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办事处)经办,受中央农业部渔业局业务指导,同时在地方鼓励渔民开展互助,弥补互助保险在覆盖面上的缺失。在互助保险管理上,互助保险组织成立了专门的理赔机构、承保机构、政策信息部等组织,为保险提供健全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互助保险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互助保险费)、政府补贴和资助、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总结

通过对我国沿海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模式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承保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我国沿海渔业互助保险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暴露的问题也要引起各方的重视,对于渔业互助协会的定位问题,保险立法以及政府的财政扶持等方面还要进一步探索,保证制度的稳定运行。这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保障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2012年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阐明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思路,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必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作者:董自龙 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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