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不仅在性生活方面应该互守忠诚,同时不应当维护第三方利益而牺牲、损害现存婚姻,伤害配偶的另一方,夫妻双方之间必须都以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1.夫妻双方之间爱情专一,贞操忠实。夫妻双方之间家庭的和睦,爱情的专一才能真正体现到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维护良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2.夫妻双方之间处理财产应坦诚相见。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对家庭所有财产,应有平等的处理权。3.夫妻双方之间应相互扶持,不恶意遗弃夫妻双方不仅需要感情专一,互相协助,而且还要为对方排忧解难。夫妻一方存在意外事件或受到疾病时,另一方不得遗弃或抛弃受害者,而应当负照顾的义务。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1.隶属于身份权。夫妻忠实义务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身份权又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本质属性,这就说明只有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存在,才能谈到夫妻忠实义务的身份权。2.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即权利和义务的密不可分,而夫妻忠实义务又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因而,夫妻忠实义务也具有配偶权的这一特性,即权利和义务相统一。3.法律倡导性而非强制性条款。《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可以说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可诉性。夫妻忠实义务当前更多的体现为法律倡导性而非强制性条款。
二、夫妻忠实义务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范围太窄
首先,《婚姻法》中仅仅有第4条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但该法却缺乏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界定及权利义务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履行的补救措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造成有关夫妻忠实义务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实施,操作性不强。其次,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理由和损害赔偿范围规定过窄。现今法律只对与他人同居和重婚这些违法忠实义务的行为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出现违反夫妻义务存在多种情行,比如卖淫嫖娼、婚外恋等等,法律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此外,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受害方获得赔偿的前提是离婚,且赔偿也没有统一标准,这就造成实践中对于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赔偿标准及赔偿与否全留给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当然不利于保证公平裁判。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取证、举证困难
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受害方就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另一方的伤害,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必须拿出客观证据支持自己。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害配偶必须拿出合法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要求赔偿,但是现实中违反忠实义务往往的不公开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时,过于依赖直接证据,但直接证据往往是不容易实现的。这就造成取证及其困难,难免存在受害方采取非正常手段比如窃听等手段来收集证据,但这种方法最终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也不会支持受害方的要求。
(三)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
《婚姻法》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这两种行为,对其他出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未进行规定,这就造成法院往往会忽视这些情节而不易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此外,法院依据标准的不相统一还可能造成各个法院在审理同一案件进行不同判的现象,另外,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也日渐突出,而我国还未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做出司法解释,这些都反映出有关忠实义务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脱节现象严重。
三、对我国夫妻忠实义务法律规定的完善
(一)增强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
夫妻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感情基础前提,明确作出我国《婚姻法》的具体的规定,可以增强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及适用性。建议加大法律总则与分则部分具体规定,来进行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人身关系的核心内容,是体现人身关系的重要价值,因此,应当把夫妻忠实义务内容加入到《婚姻法》家庭关系当中,来加强对夫妻之间关系的保护。或者在将来把夫妻人身关系的那部分内容编入到《民法典》亲属法编中来进行规定,这样夫妻双方之间才会有更好的保护作用。
(二)完善取证、举证的规定
1.用较高程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做出了规定,加大正确、充分利用间接证据,来减轻对审判工作人员带来的复杂性。在审判过程中若间接证据有严密证据链时,即使没有直接证据,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存在也可以进行认定。在这里所说的间接证据为合理合法的有效证据。这样可以减轻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举证压力,也降低了证明的标准,可以对避免为了胜诉而采取极端手段侵害他人隐私权而构成侵害的可能性,对受害配偶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上保护,来进行维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适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案件中,由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具有隐蔽性,以及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受害者一方来说提供有力证据是极为不利的。而若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原则,来从无过错配偶者一方的利益考虑,对无过错配偶者进行切实保护,在被告一方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时,受害配偶一方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而不能定案的,法官可要求被告一方提供反证来进行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出反证,则可推定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这样就能减轻无过错配偶的举证责任,也使受害配偶者一方的利益得到了有效地救济。
(三)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统一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虽然规定在《婚姻法》当中,但若想真正地保护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婚姻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加大对我国法律的完善,作出细化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相结合。比如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就应该谨慎地考虑。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仅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还应使双方之间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最大化实现,也是对夫妻双方之间契约的充分体现。夫妻忠实协议的签订不仅要具备成熟的生效要件,还应当具有合法的效力,这样才是落实双方当事人夫妻忠实义务法律倡导性的重要表现,法院对此应当认定它的合法效力。因此,只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协议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的禁止规定,也没有受到被迫性,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协议中也没有损害彼此对方,对此应当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这样才有利于增强之间双方之间的家庭责任感,对维护婚姻关系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也进而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稳定。
四、结语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只有互相忠实才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家庭的和谐也带来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方合法权益,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民事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进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配偶的权利,更是公平正义的表现。
作者:田甜 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