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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念演变探讨剖析论文

关键词:西方 法治 转变

摘 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 政治 学真正 科学 的或 哲学 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 历史 的沉思和阐释之上。”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 中国 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经过两千多年的 发展 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它包涵着“ 法律 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 艺术 、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较早为我们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批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略,为我们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一幅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蓝图。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这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亚里士多德为法治的发展确立了崇高的奋斗目标,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二、古罗马,从崇尚理性到关注权利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同样征服希腊人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我们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 自然 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和正当;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这样一来,西塞罗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上,视角和视域要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宽广的多。

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示和禁止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在他看来,国家是各民族或市民以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为纽带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而且,在这个公民的“集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协作互助的“伙伴关系”。这表明,国家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实体;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为众人谋取利益。

在西塞罗之后,罗马共和国为庞大的罗马帝国所取代,帝国的大权都集于皇帝一身,皇帝的意志不许违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但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因为共和国的法治被破坏而彻底摧毁,还是继续残存在帝国之中。一些开明的皇帝不认为法律是他们手中的一根权杖,而把它看成治国的有力凭据。特别是在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帝国的皇帝们更加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只有两样法宝,一是武力,二是法律。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对推行法治起了重要作用。

三、从古代到近代,由神性回归理性

从总体上说,如果说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一个法治思想主宰的时代,那么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则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日尔曼人并未表现出罗马人当年的谦逊和宽容,他们的野蛮入侵以及对原有文明的掠夺和践踏使得繁荣一时的罗马法治文明湮没在侵略者的铁蹄下。但这些征服者却对罗马人留下的基督教及其教会表现出不同寻常的宽容和情有独钟,基督教成了西欧惟一“合法”的精神信条。所有的人、所有的思想都共同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而当时各种政治权力的对抗又使人们处在一个相对松散的政治控制之下。这种统治状态无疑为自由思想的成长提供了温床,在这“自由的胚胎”里逐渐酝酿成一场场表达人们政治理想的复古主义运动,从而哺育和催生了近代法治主义的萌芽。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运动。由此最终引出了席卷整个欧洲的高举人文主义大旗的文艺复兴运动。

在这次运动中,封建势力和宗教神学的权威遭到重创,人类开始找回了自己的尊严和个性。马克思说:“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文艺复兴也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人本主义的基调。通过这次文艺复兴,欧洲的思想文化主流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认转化,人的地位上升,人的价值凸现。这一变化影响着欧洲人对政治体制和治国方略的新的思索,从而导致了以神为本的法治理念衰微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萌生。

到17世纪,英国的哈林顿是最早明确提出法治主张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的法治主张是在经验的、历史的事实中来论证,这也使得他成为架起古典理性主义与近代理性主义法治思想的桥梁的人。在哈林顿之后,崇尚法治、尊崇理性和良法逐渐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主流。

四、法治:自由与民主

对于近代法治思想的形成来说,文艺复兴运动仅仅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精神条件,而启蒙运动则是近代法治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力量源泉。与文艺复兴运动相比,启蒙运动带有更加强烈、更加明显的 政治 革命的性质。在众多的法治思想家中,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其中的代表人物。

孟德斯鸠以自由主义作为立论的基础,把自由确立为法治的实质,而把法治看成自由诞生的基本的政治结构。不过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能够保证自由,正如他指出的“人类的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能够很好地认识到 法律 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法律上的自由”是他确立的自由的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自由主义的法治学说经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的阐释而确立下来的时候,以卢梭为首的民主主义者的法治学说也正在兴起。卢梭既是一个自由的理想主义者,又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的理论试图把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构一个理想的共和国创设一种理想的模式。同孟德斯鸠一样,卢梭也崇尚自由,他认为,自由需要平等,这种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义上的。而由于社会制度而导致的政治制度上的人和人的不平等,正是人们失去自由而倍受奴役的根源。所以卢梭认为建立法治,树立法律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威,才是彻底杜绝专制、使人们不再受奴役,从而最终实现人类自由的有效途径。

五、 总结

康德说:“大 自然 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在这一方面,西方的法学家和思想者们从很早开始就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和摸索。在这两千多年的探索的 历史 中,我们不难看出,“自由”“平等”“理性”等理念一直贯穿其中,这些思想并非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时期存在,它们都是具有普适性和历时性的原则和理念。这些标识着人类文明最高理想的词汇也正是我辈法学学子们要为之不懈努力的方向。对于法治的理想,我国起步较晚,但这绝不应成为我们停留于当前水平的借口,相反,我们应大量吸收前人的经验和成果来不断丰富、 发展 我们的理论体系。发掘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开拓未来,我相信,在建设有 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将会在历史中得到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国社会 科学 出版社1999年版。
[2]〔美〕博登海默:《法 理学 法律 哲学 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德〕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5]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7]〔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8]〔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周叶中:《宪法学》,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2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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