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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法律援助发展综述

一、主要成效

惠民中心成立后,对鹿泉市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缓解了“六个难题”,起到了“六种效果”。

(一)有效缓解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较为分散、难以统筹调配的难题,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将热心法律援助事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起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调度,重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为一支社会化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整合。

(二)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的难题,充实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办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协调,也就节省了人力资源;惠民中心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询、宣传等日常办公业务,帮助减轻了工作负担;在遇到群体性案件、疑难案件时,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参与,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的难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帮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从而强化了资金保障能力。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续2年提前一半时间完成任务,为争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资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请获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9万元,2012年为11万元,2013年达到13万元,连续三年上升。同时,由于办案量的快速提升,该局2010和2011年各获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9万元,2012年达到11万元。

(四)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办案监管“两张皮”的难题,提高了办案质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状态,法律援助中心很难监管到案件质量办理的全过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律师的自觉性,办案和监管成了“两张皮”,办案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惠民中心在社会律师中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建立了一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同时推行“点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访、四评、三挂钩”的监管机制,将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案件办理的质量。

(五)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服务党委政府力度不够的问题,提升了服务党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规划”,列入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为党委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项。法律援助中心每周三陪同市政法委书记接访,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六)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活动能力不足的难题,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约束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为新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受到的约束较小、灵活度较高,有机会参与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的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各种活动,能够以法律援助的专业身份帮助培训社会人员,在社会宣传、业务培训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于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做法和经验在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具有典型性。现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试作一分析。

(一)内涵分析。职能上互为补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门,代表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是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从本质上反映了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期望和推动。法律援助中心与民办非企业反映出政府工作与社会力量在推动法律援助发展中对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职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补充。业务上资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信息,帮助提供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维权部门交流互动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等业务资金的支持。民办非企业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业务咨询等业务工作中有了更多、更优的选择。发展上互相促进。法律援助中心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派民办非企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民办非企业律师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办非企业除了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还提供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并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等事务。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顺应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党委政府,而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加速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化进程,从而弥补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大社会、小政府”的转变,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来。因此,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提供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适应了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顺应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构建完善以办案服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发展格局,法律援助办案量从2007年的9318件增长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达到36.2%。在办案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办案转移到管理上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设立民办非企业,从源头上强化了对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管理,对加入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了培训力度,对办案过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减轻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负担、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动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由办案向管理的转型升级,顺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发展的趋势。顺应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制约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最大的瓶颈。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编制缺乏、经费不足的问题尤为凸显。成立民办非企业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办非企业一同办公、一同管理,使民办非企业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补充,实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的高度统一,有效缓解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不足带来的难题。同时,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年提前完成任务,帮助争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由于鹿泉市整体办案数量的提升,省厅下拨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逐年递增。因此,民办非企业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能力,对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列出了民办非企业的行业类型,其中第9款为法律服务业,但是该款没有像前八款那样对每一种行业进一步列举了相关的类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为法律服务业进行登记未进行明确。

(二)政策上缺少引导。对于法律援助类如何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方式方法还不成熟,如何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社会上相对陌生。社会层面对于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比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还无法离开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其发展壮大。

四、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登记与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方式、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争取在经费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推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培育。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经费支持,保障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理论素养。

(三)强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民办非企业的管理,监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应标准为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做好宣传。结合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特点,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增加社会各个层面对其的了解和认可,不断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作者:王晓光 单位:河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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