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预算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能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财政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建设型财政迈向公共财政的大跨越,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但是在财政预算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收入虚增、支出大手大脚等,因此需要科学运用各种预算方法,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城镇化建设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不断振兴财政,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不断提高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能力。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税收收入服务于民的功能。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人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不仅不会受到损害,而且还会从城镇化进程中受益,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农民市民化的保障措施,打消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的保障程度。要实现这些内容,需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城镇化政策给农村、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感受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民的巨大关爱。我们知道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税收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历来都是我国党和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相对落后的生活环境,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新型城镇化道路是破解这一课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加大城镇化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服务于民的功能是解决资金难的突破口之一。
(三)调整资金投入模式,发挥财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
目前来说,财政资金投入是城镇化进程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未来3年高达25万亿的城镇化资金需求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并不是最好的资金投入模式。这一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前两年的财政收入。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2012年全国实现财政收入11.72万亿元。2011年财政支出加大了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终支大于收,2012年还是赤字收尾。由此可见,从数字上来看,虽然财政收入总额逐年上升,但财政支出也是不断增加,即使全部财政收入都用于城镇化建设,也还是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可见,未来3年25万亿的城镇化资金需求仅仅靠财政资金的投入显然不足。要解决城镇化的资金缺口,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民间资本可能产生化零为整的巨大作用。“众人拾柴火焰高”是我们都能懂的道理,因此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进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力度,如通过参股入股形式进行环境开发建设、提高参与城镇化建设资金的利息率、财政贴息等,发挥民间资本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参与作用。逐步形成以财政资金为主体,社会资金多方参与,共同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格局,是我们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又一个突破点。
(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
我们的新型城镇化应该是深入民心的、倍受广大农民拥护的城镇化。因此不仅仅需要地方政府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更要深入地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农民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保护问题、新型农民的精神食粮的需求问题。因此各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能否足以支撑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一大问题。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分税制体制,把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这种分税制体制导致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相对后的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较低,致使事权和财权不适应。因此,需要以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相符合的原则,不断培育地方税种,构建合理的地方税种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税收体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这又是解决城镇化资金缺口的一个突破点。
(五)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体制,保证城镇化资金用到实处。
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是城镇化发展投入资金的主导力量,财政资金收入来源是税收,如何保障广大纳税人的钱确实落到实处是每个纳税人都关心的重大问题。对于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财政资金投入,应加强监督机制,加强城镇化建设资金的跟踪审计。通过开展城镇化建设中的财政财务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共服务项目审计、民生项目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依法对城镇化建设资金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及时发现城镇化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城镇化资金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的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资金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限制或减少浪费,切实发挥审计在“美丽中国”目标中的建设性作用,有效发挥审计在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中的服务功能。因此不断深入进行城镇化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是确保新型城镇化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作者:马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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