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主义在唐代法律制度中体现
1.家族主义。
家族是中华民族的社群单位,它兼具着政治和社会双重意义,在阶级社会里,这个单位有着严格的界限,是由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群体。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家族是父系家族,家族关系通过父系血缘关系进行判断,同一姓氏在一定时期内的若干代子孙被称为一个“宗族”。在封建社会中宗族关系十分明确,许多关系虽然很亲近,但是“血统”不一致不为一“宗”;同样,虽然血脉相同,但是家庭不同也不能为“同宗”,比如,母亲在封建社会中虽然与儿子关系非常亲近,但是在封建宗族制度下,母亲的亲属属于外亲;姑姑虽然与父亲是同一血脉,但是在出嫁以后仍然成为“异族”。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将这种按照血脉关系和家庭关系形成的宗族关系规范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规范,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就称为“家族主义”。
2.家族主义在传统国家和社会中的体现。
家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关系确定的方式,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在这一层面上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作为一种规范,它就有自己独特的规范结构,即具有一个主体价值追求,在主体价值追求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的辅助价值体系,这些辅助价值体系通过对主价值体系的维护来达到核心价值的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说,家族主义作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律和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法律性,还具有社会性。在政治性方面,家族主义追求的目的不仅仅是家庭关系的和睦,而是通过对家庭关系的维护而维护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整个统治秩序;在法律性方面,家族主义不仅仅以伦理观念这种道德层面的概念来体现,还以一种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进行体现,属于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范畴;在社会性方面,封建家族主义维护着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社会结构,构建了以孝悌为核心的封建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在这几种价值中,家族主义的主体价值就是其政治价值,即通过对家庭关系的维护来达到对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实现这一目的,封建法律所依据的重点就有两点,一点是父权,二是族权。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最典型体现。父权是指在一个家庭之中父亲是主宰,他可以决定家庭成员的任何安排,具有家庭的处罚权,甚至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人身处分权和生命处分权以及经济权力、法律权力和宗教权力等等,其中经济权是父权的保障性力量。中国的族权十分重视对祖先的尊重和崇拜,家族的绵延和宗族的延续都是以对祖先的崇拜为核心,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在这种情形之下,无疑的家长权因家族祭司的身份而更加神圣化,更加强大坚韧。同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认和支持,他的权力更不可撼动了。早期,父权的维护是通过国家法律的支持,比如在《史记•李斯列传》中有这样一个记载,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从中可以看出,在秦代的父权还是具有生杀权的。父权成为一种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规则,还体现在法律对不孝罪的打击上。在汉代时期,孝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还是一种法律规范要求,对于不孝的子孙,要严格惩治。如果父母以不孝的罪名起诉,尽管法律规定可能只是较轻的刑罚,但父母因为难以忍受子女的不孝行为而请求将他们的子女处以更重的刑罚乃至于死刑,政府都不会拒绝。在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父权保护的倾向。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后,虽然法律撤销了家长对家庭成员的生杀大权,但是父权作为一种家庭权威,仍然具有这种生杀的意志,法律依然在制度上偏向于保护父权,认为父权作为家庭的权威,其对子女的管教被认为是绝对的正确的,依据父权父母打骂子女都是合理的,而子女顶撞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如果父母将子女告到衙门,法官很少会听取子女的辩解,几乎所有的类似案例都是对子女进行处罚,可见父权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一直是与统治权保持一致的。财产权上,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都认为,家庭的财产归属于家长,父母在的时候子女是不具有私有财产的。历代法律都规定子孙不得私自动用家庭的财产,对于同居卑幼在不经家长许可而动用财产的要处以刑罚处罚,少则鞭笞,重则杖击。族权是家族主义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它以规范祭祀权和继承权的形式来决定家族的地位分配,这一方面是决定社会统治结构和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方面。在《仪礼•丧服传》中记载“: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其明确指出了大宗是由嫡长子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十分成熟,通过这种继承方式,家庭的财产可以不因为继承而分散,家庭的稳定会确保社会结构的稳定,从而维护政治统治的稳定性。
二、家族主义在唐律中的体现
1.在刑法中的体现。
唐律是中国封建刑法的成熟时期,其继承了西周时期形成的德治传统,同时将西汉时期形成的礼法并用的刑法立法思想发扬光大,家族主义作为礼法文化中的“礼”的最为重要部分,在唐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刑律当中。唐代刑律中出现了许多体现家族主义的法律条文,其根本宗旨就是保护父权和族权,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通过对家长权威的维护,来维护皇帝的权威。对父权的保护有很多条文,比如在亲属间犯罪的规定上,唐律就规定父母对子女犯罪是无罪或者是轻罪,而子女对父母的行为,即使较轻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唐律中规定直系亲属对子孙有教养的权利,原不成立伤害罪,因子孙不孝或违反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处分较轻甚至无罪。在《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父母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以刃杀者徒二年半。同时在《唐律疏议•盗贼一》中还规定,父母谋杀子孙以行者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这些规定虽然规定了父母杀子女为犯罪,但是在处罚上则比常人间犯罪要轻很多。相反,子女对父母的犯罪则规定得十分严格。比如骂人在常人间不属于犯罪,但是发生在子女对父母上则构成犯罪,在《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骂祖父母、父母是绞罪,且属于不孝罪的重罪,在十恶之列,不能够减刑和享受上请等制度。
2.在民法中的体现。
唐律在民法中也体现了家族主义,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封建家长制家庭制度,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在家长制度下,子女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均需要听从家长支配,子女必须服从,否则可能就要因为不孝而列入重罪,甚至规定了卑幼擅自动用家庭财物,要处以杖刑。在婚姻制度上,唐律还规定,卑幼的婚姻由父母做主,甚至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漠视子女的意志。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封建家长制度。同时唐律中还有众多体现族权的规定,比如在《唐律疏议•户婚下》中就规定同姓为婚的要处二年以上徒刑,如果同姓而又同宗且确有血统关系的,要加重处罚,缌麻以上的亲属间结合甚至要以奸论罪。这些规定除了伦常上的意义以外,还是原始的种族繁殖的要求,是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3.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在以伦理纲常为本的中国政教体系下,政治与家族的关系也十分微妙,从政者在施政过程中以政治的口号来提倡纲常伦理,奖励孝悌忠义,甚至在官员任免方面也体现了家族主义在官员的任用上,必须要考虑的一个方面是“犯讳”,唐律中规定犯父祖名讳的就得就任府一级及其之上的官职。唐代还有一个例子,唐代的贾曾云被授予中书舍人,但是因为名字与其父亲的名字犯讳被两度辞退。此外,赴任的地名也不得与父亲的名字犯讳,这些规定都是家族主义的体现。家族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它维护的是血亲制度和家长制度。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其法律当中充分体现了家族主义的要求,在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当中都有所体现。
作者:叶书瑞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