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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环境法律监管

一、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与会代表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和状态。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不断提出、不断协调,最终形成全社会各种代写论文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法治是促进这一和谐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它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等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完备法律体系,以确保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保护和实现。

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有论者进一步指出,完善的民主法治机制可以自发、及时地搜寻和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不正常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作用,维护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尽可能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与代价,以顺利渡过社会发展的阵痛期和临界点,避免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或社会风险。从而,为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有论者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程序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指出程序的功能在于:传输理性、界定利益、化解纠纷和控制公权力,倡导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重视和保障程序公正。有论者指出,程序公正包含六方面的内容,即: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也有论者呼吁引导公众树立遵从程序的理念,他们认为,由于法律条文的先天缺陷、案件事实的虚无、证据收集的困难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致使案件处理不可能完全实现实体公正,社会对此应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因而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遵从程序理念,促进法治权威在全社会的树立。

二、法律监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所具有的专门职能,是我国宪政体制中特有的一项权力。会议代表普遍认为,法律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制度性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现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即由检察机关侦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二是公诉权,即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控诉,并在审判时出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以修补被损害的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三是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有论者对法律监督的应然价值和具体作用进行了探讨,指出法律监督的应然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调和利益纠纷。其具体作用则表现为:依法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打击犯罪,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民主法治氛围;强化诉讼监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好息诉工作,创造团结稳定环境;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打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关于当前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困难,有代表将其归纳为:一是法治观念转变不到位现象还普遍存在;二是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力度需要加强;三是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四是执法不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五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不充分;六是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不力;七是检察道德评价体系尚不健全等等。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的法律监督工作要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执法办案的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是宽和严的统一。在具体工作中,要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应当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片面理解“严打”,当宽不宽;一是错误理解“和谐”,该严不严。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没有严厉打击就没有震慑力,就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对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要研究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程序,搞好捕、诉衔接,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使依法从宽处理的标准明确化、操作程序化、工作制度化。

有代表提出,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法律监督面临着制度上的创新。对待创新应有客观的态度,既要坚持创新探索,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和法律制度;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行,不能违反规律,盲目创新。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与规范性问题。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如下理论问题:一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充当什么角色?二是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三是刑事和解与传统价值观念存在冲突,法律监督如何调整和处置问题。与会代表的倾向性意见是,法律监督机关不宜作为调解的居中人,但可以建议者或程序启动者的身份出现,同时应完善刑事和解机制。还有代表就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可行性作了探讨,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法理、《宪法》和法律依据,目前的关键是应对法律监督介入民事执行活动的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进行界定。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指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用检察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组织检察人员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技能。多数与会代表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的工作不简单止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维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讲,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赋予了更为广泛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数代表认为,要不断强化四种意识,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思想基础:一是《宪法》至上意识,即应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二是权利至上意识,要辩证地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正确行使检察权;三是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四是为民执法意识,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目标,有代表认为应当着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二是提高推动反腐倡廉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的政务环境;三是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四是提高保障公平正义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构造完善的法治环境。为实现这一目标,有论者主张遵循“三个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坚持民主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实现社会各方双赢的格局。

与会代表探讨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具体途径:首先,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寓教于会、寓教于谈、寓教于带、寓教于查、寓教于行的教育方法,认真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警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的执法观念;其次,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执纪评议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思想上筑起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第三,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坚持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疑难案件评析制度、办案经验交流制度,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切实贯彻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第四,加强保障建设。强化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后勤保障管理机制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含量,保障检察业务顺利进行和检察机关正常运转。

关于加强各项检察业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代表们也进行了探讨。有论者分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关键在于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实现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的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的统一配置使用。有论者提出建立具体有效的制度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如:建立案件处理前的“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案件处理中的“说理答疑制度”、案件处理后的“双向承诺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等。有论者主张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进行创新探索,如:探索民事执行监督;试行提起和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拓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用范围;研究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有论者提出应把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作为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一要注重检察官专业知识和法律监督技能培训,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提升检察官专业能力,培养检察官的共同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为检察职业共同体的出现奠定基础。二要充分注重对检察官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学修养虽重要,品格修养更为重要,在目前我国检察官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法律监督经验不断丰富的现实情况下,应更加重视检察官的法律品格培养,提高检察官的内在素质,提升检察官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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