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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调查与思考综述

一、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引导,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打造良好政策环境。人行赵县支行在认真贯彻各项调控政策的同时,密切结合赵县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特点,先后制定了《关于赵县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赵县金融机构支持工业20强和工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赵县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赵县2013年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指导性文件。通过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形势分析会、座谈会、汇报会、编发金融动态、建立金融服务网等形式,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将资源投入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上,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截至2013年8月末,全县贷款余额为467683万元,增长26.13%。

(二)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充分发挥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指引作用,加强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监测,扩大“三农”信贷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2009以来,累计发放再贴现8.9亿元,鼓励其加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投放,涉农票据占100%。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2家金融机构被评估为优秀。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继续保持“双降”,资产质量稳步提高,经营管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三)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宽农业产业化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发挥资源优势,搭建对接平台,促进赵县国家储备库与农业企业对接;农业银行依托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向专业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发放“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为助推农业企业发展,中国银行推出了“贷款履约综合财产保险”,建设银行推出了“助保金贷款”和个人助业贷款。赵县农村信用联社开展了整村推进批量授信工作,推进小额贷款的投放。2012年,该社被银监会评为“全国支农先进单位”。

(四)推进政银企深层次合作,促进信息沟通。一是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召开政银企对接会、中小企业推介会、金融入企等,政府部门介绍支农重点和支农项目,金融机构宣传金融信贷支农政策和金融支农的信贷产品、服务方式;对接企业介绍自己的发展情况和优势,进行政银企信息的“零距离”沟通。2006年以来累计信贷投放12亿元。二是积极推动就业服务局与金融机构的深化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投放,截至2013年8月末,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407万元。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规范。据调查,最近几年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质量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资本金偏低、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不达标等问题,组织特征不明显,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偏弱,很难达到银行机构的最低授信要求。

(二)抵押担保制度不完善,制约了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贷款主要依靠的是土地和房产抵押。《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目前该县的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占用的土地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产权不明确,土地证和房产证不全。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耕地、住宅,由于缺乏确认手续和流转市场也难以成为抵押物,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造成了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难。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求。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金融品种单一的矛盾。目前县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仍以抵押、担保为主。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限额偏低,一般在3万元至8万元之间,只能满足简单的农业生产,对于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极显不足。另外,期限不合理,林果种植、养殖业等一个周期需1-3年,而目前小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适应。

(四)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据调查,赵县开办的农业保险只有小麦、玉米和奶牛三种,2013年小麦承保面积为30万亩,承保覆盖率为51%,小麦赔付600万元,收益农户达到5万户;玉米承保面积为39万亩,承保覆盖率为81.85%。25万亩的雪花梨没有农业保险,在2013年的风雹灾中,梨果挂果率只有往年的50%,预计损失20多万吨。同时,商业性农业保险一直没有显著发展,因此,利用农业保险降低涉农信贷风险、鼓励信贷投放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五)金融支持政策难落实。受地方财政财力薄弱的限制,支持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还有该县政府也制定了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办法,但金融机构应该享受的政策奖励资金却难以落实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进而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增加。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建议

(一)择优扶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通过专项发展资金、税收优惠、奖励等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金融机构按照“择优扶持”的政策,在选择上重点瞄准那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一点资本金、效益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信贷支持,在信贷导向上把好资金投入关,从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规范内部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层次。

(二)创新信贷抵押模式,扩大有效抵(质)押品范围。在《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索担保方式的创新,突破传统担保方式限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一是扩大不动产抵押品范围。根据农村现状,只要农村土地属于产权清晰、用途合规、有效足额、可办理登记的情况,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林权等均可作为抵押品。特别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现实,合法、规范地开办土地承保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业务,充分挖掘农村不动产资源的抵押担保作用。二是扩大动产抵押品范围。针对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生产特点,创新性地把农机具、生产设备、仓储、农产品等列入抵押范围,推行仓储抵押贷款、仓单+联保协会+信贷、农机具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同时要规范农机、农具的生产设备交易的能力。

(三)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多渠道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步伐,探索金融支持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方式,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现实,创新性的把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进行组合,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推行“信用+保证”,“信用+保证+抵押”等组合式担保贷款模式,推行开办贸易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农业订单融资、仓储质押融资等新型信贷品种,最大限度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全方位提高农业中小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企业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增加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创业者和农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创业促就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五)积极搭建融资平台,畅通政银企对接渠道。近几年,在政府合理引导,人民银行加强窗口指导,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积极参与的大环境下,政银企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银企互信和对接有了很大进展。应进一步提升合作的层次和水平,由政府牵头协调和提供服务工作,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配合,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和今后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定期向金融机构介绍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服务“进园区、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主动上门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其量身定做金融服务方案,同时,加大对涉农龙头企业和农民金融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帮助其提高现代金融服务的理解和接受能力。

(六)加强与政府涉农部门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实施,地方财政积极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分担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范围。在此基础上,金融部门应加强涉农信贷与农业保险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综合功能,推吉林职称动“保险+信贷”等新型金融业发展。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作者:安剑平 王永建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赵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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