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补贴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尽管从我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现状来看,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依然是调查的重点领域,但近些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也逐渐面临频发的反补贴调查,很有可能在将来成为外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主要产业,因此,我们要事先做好前期的风险评估,未雨绸缪,为应对下一步的摩擦做充分准备。
(一)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持续性受阻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单就制造业而言,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成为这一阶段大力发展的重点。从国际发展经验看,某一产业若想得到较好的发展,除了产业本身需要必要的资本、技术、人力等要素投入外,政府的培育和政策鼓励也尤为重要。很大程度上,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部分利润来源于政府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中的财政支持,而中国加入WTO后,这些财政支持就必然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约束,那么未来这些财政支持是否持续以及如何持续,均将成为政府与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
政策面临调整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开始,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对园区内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但与WTO反补贴协议要求相比,存在诸多问题。作为中国出口商品的重要园区,“十二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而目前国内针对高新区的优惠政策覆盖了财政、金融、土地、人力资本、管理体制、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其中大部分具体条款都可以纳入财政补贴的范畴。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补贴政策并不能完全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因此,在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补贴规则,对于那些涉及禁止性补贴的政策需要修订或删除相应条款,对于涉及可诉性补贴的政策则通过改变补贴方式后再加以使用。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受到削弱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还较弱,特别是在“以市场换技术”策略成效甚微的情况下,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财政支持政策,将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出强势产业。但是,涉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一方面会使得政府的补贴政策不断调整,进而使得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涉案的出口产品被认定存在补贴后,面临征收惩罚性反补贴税的风险,之后还会通过反补贴自身的特点,引致连锁反应,极不利于该产业乃至该产业未来的发展。从实际案例中看,美欧等发达国家会从削弱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出发,利用发展优势及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抑制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提出更高要求
长期以来对WTO的规则重视不够,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意识不足,应对反补贴调查存在着重重困难。在应对过程中,往往表现出经验欠缺的问题,而对于过度繁琐的调查问卷,高新技术企业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搜齐相关信息。对于高额的诉讼费用,规模较小企业也是难以承受的。同时,由于反补贴调查涉及的对象是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使得企业在应对中失误连连。此外,面对反补贴调查的广泛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企业的协作是非常必要和高效率的,而行业协会正是发挥作用的最佳组织,但是高效能技术行业协会在此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综上所述,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及对外贸易结构的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可能会承受国外发补贴调查的风险,而一旦被诉出口产品被认定存在补贴行为,则将面临进口国高额的反补贴税。这就间接增加了高新技术出口企业产品的成本,降低了高新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且反补贴调查大多针对中国出口量庞大、优势突出的产品发起,这无疑会削弱整个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给中国造成很大范围内的打击。鉴于此,未来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要密切结合WTO的相关规则,而高新技术企业也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学习国际贸易规则,以较好的应对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
二、应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反补贴调查的对策与措施
中国已经成为反补贴调查的中心,随着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以及承诺入世时起15年后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期限越来越近,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将会有增无减。“十二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成为重中之重,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出口将成为发展重点,而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反补贴调查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应对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反补贴调查就需要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与协作,以最终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
(一)学习WTO相关规则,加以完善中国的反补贴法律
尽管中国已经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其他反补贴国际协定出台了《反补贴条例》和辅助实施的暂行办法,但是却缺乏了在实践中对于反补贴若干问题的应对。特别是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历史较短等原因,尚不具备完善的反补贴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总体立法层次不高、规制内容不全、权威性不高等问题,仍有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地方。因此,中国要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位阶,使其升格为法律,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此外,在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中还要贯彻与WTO协议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中国还要认真学习WTO反补贴规则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并逐步完善自身的贸易救济体系,积极运用反补贴等合法手段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抑制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频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二)完善和调整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不符的补贴政策也为外国对我国实施反补贴调查提供了机会。因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应对,适时调整现行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补贴政策。一方面要加强与国际上相关组织的磋商,强化政府应对反补贴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在调整高新技术产业补贴政策的同时,还要有效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及企业开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工作。具体来看,第一,要清理或者调整现行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则不符的补贴政策与措施,取消禁止性补贴的同时,在适度原则下,审慎规范可诉性补贴。第二,要灵活运用可诉性补贴,重点运用不可诉性补贴。第三,要加强应对反补贴调查的配套工作,如建立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利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特殊规定来维护高新技术出口贸易的利益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应“练好内功”,积极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
面对反补贴调查,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分析自己的利润和成本构成,学习相关国际规则,实现有效的应对。首先,要重视前期的研发,积极争取大量的不可诉性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要清醒的认识到补贴政策是暂时的,不具备永久性,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依靠补贴作为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而是需要积极转变为自主研发主体,依靠技术管理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作为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海外市场竞争力的手段,并以此减少国外对其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口实。其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现阶段可以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将受到补贴的出口产品分散出口到不同的国际市场,以规避反补贴调查。再次,我国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应该关注目标市场的相关的产业现状,关注其他成员方的补贴措施,收集资料,建立反补贴工作预警体系。最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遭遇反补贴调查时,应该充分准备,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经济贸易权利。
(四)充分发挥高新科技行业协会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中的作用
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协同政府和企业共同建立反补贴预警体系,在对其反补贴调查发生前解决危机,规避调查。行业协会比政府和单个企业更容易掌握各行业产业层面的整体信息,利用这个信息优势,通过判断可以发出预警信号,有利于企业及早发现潜在的贸易风险,尽早采取措施,防止外国对其启动反补贴调查。另一方面,一旦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已经启动,行业协会对企业积极应对调查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此外,应对高新科技产业的反补贴调查,还需要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并加强反补贴专业人才的培养等。
作者:陈昭